⑴ 推广网贷违法吗
“这些年你们犯的错,都是我的广告收入”。某投友苦涩地调侃返利网站。
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杰锅也深有感触。不少投资人辛辛苦苦大半年,到头来还是为他人做了嫁衣。
最近,在论坛上经常可以看到网友在控诉多家返利网站。归根溯源,还是缘起近一个月以来的雷潮。而问题平台大都出在高返平台,几乎没有哪家返利网站能够幸免于难,有的甚至一连推雷了好几个。
很多投资人通过返利网站链接注册了平台账号,本想着拿点返利提高利息收入,没想到投了没几天P2P平台跑路了,返利还没拿到本金先没了。甚至平台暴雷当天,还有返利网站在做推广,对不明真相的投资人来说可就悲剧了。
这不免引起杰锅的思考,平台跑路这锅返利网站该不该背呢?
在探讨这个话题之前,鉴于部分投资人对网贷返利网站不太了解,有必要先简单地科普下网贷返利网站的前世今生。
网贷返利网站的前世今生
网贷返利网站可以说是与P2P平台相伴相生的。一方面,P2P平台需要做推广,除了通过传统渠道投放广告之外,与网贷返利平台合作可以更加高效精准地获客。另一方面,在行业平均收益率不断下降的背景下,投资人也需要渠道提高投资收益。在多方需求的刺激下,网贷返利网站应运而生。
由于网贷返利网站本身没有产品,只是作为推广方和撮合方,本身触碰不到投资人资金,所以出现跑路的风险很小。这也解决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
P2P平台向返利网站支付推广费用,而返利网站从推广费用中拿出一部分来回馈给投资人。这样可以说是实现了三方共赢,皆大欢喜。本来是一件好事,然而随着返利网站上的平台不断出现问题,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质疑,返利网站的风控是不是形同虚设,只顾利益而不顾投资人死活。
以某大型购物返利网站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初至2017年初,与其有过合作的、被曝出现问题的平台不下24家,也被网友戏称为“造雷工厂。”而更令投资人寒心的是,一旦其推广平台出现问题,就迅速对平台做出下架处理,在官网上看不出任何痕迹,甩锅速度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网贷返利网站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其声誉,即其入驻平台的安全性。当投资人不再信任其时,网贷返利网站的用户也会迅速流失。因为投资人选择返利网站的逻辑很简单,一是收益性,二是安全性,不同的投资人对两者重要性的排序也会不同。在收益性相仿的条件下,投资人必然会优先选择安全性较高的网贷返利网站,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网贷返利网站之间也存在诸多博弈。在收益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各大返利网站也越来越关注入驻平台的运营状况,不断完善风控措施。那么,倘若入驻平台出现问题,返利网站又有什么措施来应对呢?
杰锅选取了2家较具代表性的网贷返利网站,看看他们的平台入驻标准是怎么样的,有没有赔偿机制。
返利网站平台入驻标准、赔付机制
A网站:入驻标准低,无赔付机制
A网站是国内最大的优惠券网站,近年来也饱受争议。杰锅在官网上并没有找到公开的平台入驻标准和赔付标准,在网页底部可以看到一则“免责声明”:“XX仅作为信息展示平台”“若因发布广告内容不实所造成的法律及相关责任,由第三方理财平台自行承担”。
根据A网站曾经上线的平台,可以推测其平台入驻的门槛是相当低的。虽然在其网站上不曾见到那种日息平台和开业没多久就跑路的低级诈骗平台,但也存在不少经过包装后上线的诈骗平台。该网站所起到的审核过滤作用非常有限。
B网站:审核相对较好,名义赔付率1%~5%
B网站的平台入驻标准为
一、上市系平台直接入驻,(上市公司控股或者持股超过20%),上市公司指:A股、创业板、主板等,对于第三股和港股上市另做国资系标准。
二、国资系平台入驻标准:国资控股或者国资持股超过20%,并对所持的国资企业做详细的背景考察。
三、民营系平台入驻标准:平台实缴在5000万以上,有风险准备金或者质保金,平台有第三方托管或者银行存管
四、风投系平台入驻标准:同民营系标准。
B网站公示了“会员网贷投资赔付保障计划”。可以看到赔付率为投资本金的1%~5%,赔付率每月会根据风险等级进行调整。要注意的是,赔付范围中提到,一个平台在途投资(投资未到期)总额不能超过100万,超过100万按照100万计算。
以一家累计成交额为3.4亿,规模较小平台为例,其官网公示的待还金额为6300万,远远超过100万。而B网站所给到的赔付总额只有100万,只占到该平台待还金额的1.59%,再乘上赔付率,瞬间又缩水了。所以返利网站的赔偿对于投资人损失的本金而言,实乃杯水车薪。
不难看到,返利网站试图建立一套较完整的机制尽可能避免投资人损失,有的平台负责人还会对每一家入驻平台做实地考察和数据监督。然而不管风控措施多么完善,风险始终是存在的。
那么平台跑路了,或者说出现兑付危机,返利网站该不该背锅呢?
平台跑路返利网站该不该背锅?
从返利平台的立场上说,我作为信息中介方,对入驻的平台已经做了一轮筛选,也明确揭示了所存在的风险,免责声明也打了,投资人在投资前就应该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平台出问题了,我也认了,我也承诺在赔付范围内给予投资人一定补偿,已经是仁至义尽了,我还有什么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另一方面,从投资人的立场上说,我是通过你返利网站的跳转链接进行注册投资的,现在雷了,你收了人家广告费,你就应该付连带责任,不说全额赔付,至少返利网站要把收的广告费给吐出来吧。
杰锅认为,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然而对共同犯罪很难认定,广告发布者(返利网站)在与P2P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时,会通过各种条款避免自身受到牵连。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平台已经流露出了跑路迹象,返利网站还在做推广宣传的,可以将其作为共犯处理。不过一方面,平台跑路具有突发性,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人而言信息总是滞后的,等到投资人了解到平台已经跑路的时候,返利网站早已下架了问题平台。
这并不是说返利网站就可以推卸责任了。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势必要尽到审查的义务。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广告发布者不是明知的情况下,但是却多次发布虚假广告,表明其未尽到审查义务,也应受到处罚。
虽然现在我们没有听说哪个返利网站受到处罚了,但并不代表以后就不会。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爆发后,央视广告部重申广告投放的五点要求,其中,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广告,要求集资类金融广告在投放需要向央视出具银监会的证明文件。虽然“互联网+”的监管总是慢半拍,也免不了伴随着行业的阵痛,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概括一下杰锅的观点,平台跑路返利网站绝对是要背锅的。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出现像A返利网站这样未尽到广告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返利网站已经做了严格审查,平台还是跑路了,返利网站应该拿出所得广告费,对投资人做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赔付。至于如何鉴定网站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还亟待引入外部监管,毕竟金融无小事。
⑵ 贷款可以做广告吗,小额贷款推广渠道有
办理贷款最好去银行或者正规的担保公司,私人借贷和软件APP贷款现在乱象丛生风险很大;
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银行流水;
5.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6.征信报告;
7.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银行贷款需要的条件:
(1)年满18年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 效的居民身份证明,银行贷款要求贷款人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
(2)有稳定合法收入,有还款付息能力;
(3)有良好的征信;
(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⑶ 小袋公司做广告让还款合法吗
额贷款公司很快将合法化运行,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已经在行文了",不久的将来就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运行了。
今年10月23日,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在"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曾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机构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
这些都暗示,我国将在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问题上有所突破。目前我国在五个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允许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利于吸收国内过剩的流动性,同时扩大资本市场规模。"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称,引入国外一些经营效益更高、公司治理水平更好的发行主体,也可以使国内投资者获得更好的资源。银行业分析人士则指出,允许国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后,被投资企业的外债结构将增加外资机构的人民币负债,相应减少外币负债,可以替代一部分外资的流入,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款,不吸收存款。
⑷ 新广告法对于小额贷款有哪些规定
《华民共广告》第四条:广告含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事广告应遵守律、行政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使用家级、高级、佳等用语;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更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五倍罚款;情节严重依停止其广告业务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华民共反竞争》第九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商品质量、制作、性能、用途、产者、效期限、产等作引误解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⑸ 广告宣传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谈房屋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据广告性质来分析。 有些发展商会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者的条款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这时就已经不是广告,而是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我们所讨论的是这些广告。这些广告由于其内容的明确程度不同,性质也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有些广告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氛围,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等词。我认为这些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发展商发布上述广告,只为引起人们的注意,惟一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选之地”,完全由客户自已认识和决定,发展商并没有做许诺,所以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有些广告则完全不同,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我认为这些广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的广告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前面我们所说的构成要约邀请的广告,也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两者如何区别呢,他们的区别就在于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发展商是否受该广告约束。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说明只要客户与发展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而是一种要约。《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 详细分析“要约”、“要约邀请”两个词对广大客户有什么意义呢?比如您是一位准备买房的客户,你看到一个详细说明的广告,很感兴趣,你告知发展商,愿意按照广告条件来购买其房屋,这时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就是说,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都要遵守。由于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发展商借口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不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许诺,这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表现,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建议广大的购房者最好将广告中的一些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⑹ 网上公布的小额贷款广告可信吗
很多真的 你是贷款 他是出钱方面 你不见兔子不沙鹰就可以了
⑺ 小额贷款做社区广告违法吗
法律上并没有硬性规定,小额贷款,不可以在社区做广告,只要是正规的贷款公司,都有做广告的权利。
⑻ 如图:这种信用贷款广告是合法的吗还带着民警提示
这种行为明显违法,建议直接拍照然后到工商局投诉。
-------------------参考:
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严格执行《广告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