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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担保人

发布时间:2021-06-20 07:08:48

⑴ 借款人因犯罪被判刑坐牢了,但是按揭贷款没还完,银行会怎么处理这笔贷款

如果借款人因为被判刑坐牢而无法继续偿还房屋按揭贷款,那么借款人的借款就会出现逾期。借款人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通常会约定,如果借款人逾期,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所以,如果借款人逾期的期数比较多的话,那么银行极有可能会选择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

因此,如果借款人不希望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债权,并处置抵押房屋,应当让家人将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的还款账户,使借款不至于出现逾期的情况。这样银行就没有理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了

⑵ 贷款到期后的催收方式

对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追索。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向经办银行进行先行代偿,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对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⑶ 关于银行借贷担保的问题,希望得到专业的回答,万分感谢

您说的“一保三年”,应该是银行的循环授信,借款合同期限是三年,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偿还后,可以继续贷款,第二次、第三次手续简便,不用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您说的这种情况,您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对还款要产生影响,并第一时间告之银行,这是正确的。银行应该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减少资金损失。但是,您最后表述,没有证据,您可以开庭审理时,提供人证,证明您当时告知银行了。
2、借款人在第二次、第三次贷款时,即便简化手续,不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银行仍然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的,包括查询借款人征信情况,如果银行没有调取征信,或者发现征信有问题,仍然为其发放贷款,这时银行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您应该承担多少担保责任,还需要实际考量。
3、您可以了解一下,借款人第二次、第三次贷款用途是什么,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果不是,可以用这条抗辩,银行没有尽职,您也会相应减少责任;如果借款人使用贷款涉嫌贷款诈骗,您还可以申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这时你承担担保责任最多为借款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
祝您好运!

⑷ 谈采取法律手段催收个人不良贷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追索。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向经办银行进行先行代偿,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对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⑸ 关于“今日说法”的简要记录

1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2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3 A突发心脏病倒在田间。家人用三轮车送她去医院。路上因为病人无法忍受,车停了下来。家人拨打了120电话,120急救车一名司机一名医生一名护士立即驱车前往。在离病人只有很近的地方被一收费站给拦住。救护车不属于免费范围,因此收费员要求救护车交费。结果车上三个人都没有带钱。3个人说把手机抵在那里要求通过,收费员拒绝,因为他们有规定不允许抵押。同时规定指出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可以由司机抵押驾驶证或者行驶证(不知道是不是叫这个)。但是司机两证都没有带。双方僵持,收费站坚决不放行。后来医生打电话让病人家属送钱过去,车才得以通过。A被送到医院不久即死亡。
专家认为,收费员无法预见事情的严重后果,因此,没有过错或者过失。救护车司机没带两证属于违反交通法规。有些省市可自行制定规定,对救护车不收取费用。

⑹ 提前几年还清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是不是就自动解除了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是的吧。担保人之所以存在,就是怕你还不上,然后有个责任人,而已经还完的话,自然就解除了。

⑺ 房贷开发商做担保人

开发商就购房人的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该阶段性担保期间始自购房人贷款之时,终至抵押担保登记完成之日。在相当多的购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按揭贷款合同都没有涉及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担保的内容,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也未另就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做出约定,也就是说,开发商为购房人的购房贷款提供担保,对于购房人来说,既不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开发商的约定义务,购房人也无须就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支付相应对价,是开发商自担义务的一种单方利他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虽然没有对价,表面上是为购房人承担担保风险,实际是为自己的销售业绩提供配套服务(即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
银行之所以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是因为开发商销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时竣工验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记,购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还本付息,都存在不确定性。当购房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达到一定的期限(通常为连续三个月),银行就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此时,如果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银行就会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开发商承担了保证担保的责任后,多会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恢复原状,经过诉讼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购房人行使代偿追偿权。由于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优势,开发商多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多数情况下,仲裁庭也会支持开发商的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的仲裁请求

⑻ 求法制案例一个~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同福中路470号。
负责人:杨小滨,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江、姚旭南,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信和中心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志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友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信和中心5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南大道以西广州跑马场东侧骏逸苑。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下称同福支行)诉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信和公司)、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劲马公司)、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嘉业利公司)、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信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福支行委托代理人黄永江、姚旭南;被告信和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符盈盈;被告劲马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志强、李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诉称:2004年9月10日,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号)《借款合同》,约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原告债权实现受到影响或威胁的,原告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分别对信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2004年9月10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信和公司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还。现由于信和公司卷入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严重威胁原告债权的安全。原告依法要求信和公司提前还款,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决:1、信和公司立即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月利率4.425‰计,逾期按每日万分之2.95计算)给原告;2、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对信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与信和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号《借款合同》;
2、原告与劲马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1号《保证合同》;
3、原告与嘉业利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2号《保证合同》;
4、原告与信逸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3号《保证合同》;
5、2004年9月10日的《借款凭证》;
6、(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
7、原告于2005年4月28日分别向四被告发出的《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通知书》及《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
8、法院查封信和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9号负一层商场、海珠区恒信路203号2层房屋的产权情况表。
被告信和公司答辩称:1、原告在借款未到期就进行诉讼,这是对信和公司权利的侵害,虽然在开庭时合同已到期了,但由于资金困难,信和公司一次性归还贷款有困难。2、对本金以及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没有异议,但对逾期利率有异议。
劲马公司答辩称:虽然本案开庭前借款已到期了,但仍然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1、从原告提供证据看,担保合同是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其他借款,依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借新还旧除了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是明知外,否则应免除担保责任。2、本案主债务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事实依据不足。3、假使原告对主债务人存在不安抗辩的事由,但对于债务人的不安能否及于担保人没有证据证明,依据担保法关于担保责任的起算时间应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本案主债务期限还没有届满,即使对债务人有不安也不能对抗担保人。
嘉业利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1、主债务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贷款依据不足,所以,原告要求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来主张嘉业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条件尚未成就,嘉业利公司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2、由于本案借款合同是借新还旧,所以,在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明知或之前旧贷款是同一保证人的情况下,依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嘉业利公司是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信逸公司答辩称:同意嘉业利公司答辩意见。
四被告为其辩解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四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2004年9月10日,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号)《借款合同》,约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月利率4.425‰,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的利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2002)年第9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原告债权实现受到影响或威胁的,或者信和公司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原告遭受严重损失的,原告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分别对信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原告依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依约发放贷款4000万元给信和公司。此后被告信和公司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还。原告于2005年4月28日分别向四被告发出《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通知书》及《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称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信和公司提前还款,保证人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2004年7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借款人广州信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和公司、何志其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广州信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5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信和公司、何志其承担保证责任,案经本院一审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信和公司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9号负一层商场于2004年7月22日因上述案件被本院查封,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信和公司名下的海珠区恒信路203号2层房屋于2004年12月9日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本案原告。
又查,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文)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信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信和公司未依约按期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05年3月20日,被告信和公司拖欠利息1146499.01元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虽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信和公司的财产(房屋)因其他经济纠纷被本院查封,且本院审理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案件又判决信和公司对该案主债务人应承担的75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原告从合同约定的因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而要求信和公司提前还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也约定了原告依主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主合同提前到期,依约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亦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抗辩原告提前宣布合同到期依据不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到期日应以原告向四被告发出《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通知书》及《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时间即2005年4月28日为准。被告信和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4月28日的合同期内的利息,并支付合同期满后的2005年4月29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给原告,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该约定与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的规定在原借款利率4.425‰的基础上加收50%即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相符,原告请求逾期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九五计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逾期贷款的利率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计算。原告与被告信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为用于偿还(2002)年第9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表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表明各保证人均已清楚借款的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抗辩借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对本案同一债务分别提供保证,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依法应连带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信和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利息的计算为:截至2005年3月20日利息为1146499.01元,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4月28日止按月利率4.425‰计算,从2005年4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计算逾期贷款利息;
二、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742元由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符锐兰
代理审判员 张一扬
代理审判员 谢欣欣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宾

⑼ 银行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需要走什么程序

要看贷款合同有没有约定,如果贷款有这方面的条款,例如条款有借款人违约达到多少次或违约金额达到贷款余额的多少比例,银行可以按照贷款合同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需要走程序,只需将通知书寄给你。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就不可以宣布提前到期。

⑽ 享受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还款怎么办

答:对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追索。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向经办银行进行先行代偿,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三)对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依法提起诉讼。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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