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子公司为控股母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银监部门有没有什么限制规定
子公司一般是不可以给母公司作为担保人,
㈡ 我国外债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以上内容来自《外债管理办法(暂行)》,是目前外汇管理局外债管理执行的文件,可以从互联网上搜到。也就是我国外债管理内容。
㈢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对外保证
外汇局对对外保证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实行逐笔审批。
(二)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非前款所述对外保证按照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中资银行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能力内可自行对外出具上述保证。本款项下中资银行出具的对外保证合同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出具的对外保证均需报外汇局逐笔审批。 保证人为中资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二)金融机构为一家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 保证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其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其中,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保证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外汇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中的主营项目来划分贸易型与非贸易型企业。
㈣ 50.我国外债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以上内容来自《外债管理办法(暂行)》,是目前外汇管理局外债管理执行的文件,可以从互联网上搜到。也就是我国外债管理内容。
㈤ 境内机构可以为境内个人向境外借款做对外担保吗
你好!可以网络搜一下下面那句: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自己可以参考阅读一下,这样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了解得更详细更透彻一些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㈥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
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经济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
(一)融资担保;
(二)融资租赁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
(一)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经营机构);
(二)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的资金的20倍。
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第六条 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非贸易型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贸易型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贸易规模、资产负债比例、损益情况,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承包工程型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承包工程量、工程风险、资产负债比例、损益情况,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由该外汇管理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一)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的,应报送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其本部的资产负债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
(四)担保合同意向书;
(五)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条件;
(六)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七)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担保的合同,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由担保人报外汇局审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三)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四)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债权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五)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六)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领取《对外担保登记书》;履行担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所在地的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反馈表》,上报上月担保债务情况。 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或者担保人出具对外担保后未办理担保登记的,由外汇局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26日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㈦ 农合机构接收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时,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由
农合社融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农合社融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在农业保险方面,目前部分银行在办理涉农贷款时,仅仅办理农户人身和企业财产保险,而在种植业保险业务方面尚未涉及,并且国家政策性相关支农保险机构也还没建立,因此在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控风险时将会难以有效防范。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方面,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等支农主力军,还没享受到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相关政策。同时,在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贷款的损失没有其他方式可以弥补,只能依靠合作社自身的积累消化,导致相关政策性风险不断增加。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探索符合当地的担保抵押方式。一是政府提供担保平台。由于参加合作社的大多为普通农户,其财产和担保能力有限,很难办理大额抵押和联保贷款。政府应积极推动成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担保,以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二是相关部门应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增强金融机构向合作社的放贷动力,建立房权、林权、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并尽快建立土地流转平台,积极推动土地流转,激活合作社成员的土地资产。三是扩大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额度。建议涉农金融机构在研究合作社贷款时,可酌情提高合作社社内成员小额和联保贷款的份额,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合作社规模化和产业化延伸的大量资金需求。尝试建立以产权抵押融资为重点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例如,崇州市通过完善政府农业投融资平台,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建产业风险互助基金,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一是运用农村产权改革成果,探索发展土地家庭经营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公司或业主三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2010年全市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5宗、332万元。二是建立农业风险互助基金,开展果蔬种植等风险互助保险。如2010年9月桤泉镇生建村蔬菜种植业主3家,投保面积1100亩、投保品种12个、交纳风险互助保险费11016元,获得风险互助保险赔付43650元。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将积极筹备组建村镇银行,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合作社,建立和扩大专项合作社贷款补偿和利息补贴基金,以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补助等形式,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还应积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构,增强相关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信心。同时,逐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信贷专门担保基金,把符合相关涉农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金融信贷担保支持的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政策上的保障,有效降低合作社经营风险。建议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针对合作社的特殊性,建立专门的信贷管理机制予以支持。积极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创新金融服务,探索适合合作社需要的、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以及合作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科学制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满足合作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并且,涉农银行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社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需要我国宏观政策的调整,需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需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当然也需要合作社本身的资金积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和社会主
㈧ 为什么叫主权债务,和主权有什么关系什么是以主权担保又不会赔主权出去啊。
主权债务是指一国以自己的主权为担保向外(不管是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是向世界银行,还是向其他国家)借来的债务。
其实是一种政府担保,用国家资产和国家信誉来借债,听起来像空手套白狼,但是历史上违约的也不多,只有20世纪90年代的阿根廷和2009年的迪拜。
如果要违约一般也不会直接拿这个国家主权来抵债,而是采取这两种方法来解决:
1.违约国家向世界银行或者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借款;
2.与债权国就债务利率、还债时间和本金进行商讨等方式。
㈨ 主权担保贷款运作项目,这种项目是否容易操作有什么先决条件,有何要求和风险
说简单点,这主要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主权性贷款,以国家领土主权的独立性做担保。项目当然不易操作,以中国与美国之间的主权贷款为例: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5]12号)
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框架协议(2005年1月)
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备忘录(2007年11月)
中方转贷行与外方贷款银行中期项目贷款协议标准文本(2006年12月12日)和长期项目贷款协议标准文本(2007年5月16日)
贷款申请程序
1、省略了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将项目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这一环节
2、向财政部报送将项目列入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的申请工作直接由转贷行完成。
3、财政部单独批准项目,不与其他国别项目一起按季度被列入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
4、无年度贷款规模限制
5、美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只做信贷审查
6、美国成份需在50%以上
美贷项目分类
中期项目:
贷款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含2000万美元)且还款期在7年以内(含7年)
长期项目:
贷款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或还款期在7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