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网贷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
我和你有相同的经历,2014年的时候我的初中同学向我借钱2万元,说是给妈妈买房子,卖房的人急用钱价格特别合适,我当时刚刚结婚手上确实有钱,而且她爸爸死得早,我觉得她很可怜就借给她了,说好了的一个月就还钱,我催了好几次终于还了钱,之后几天我们就没怎么联系,直到有一天,她来电话说她之前买房子做了小额信用贷,需要提供几名亲友的联系方式,证明她不会潜逃,只需要如实回答就可以,也不用签字什么的,我就答应了,心想不借钱就好了,之后就是各种贷款公司的电话找他的,也有很多就威胁我,不还钱就找到我们家,但是也没人找来的,就是吓唬吓唬,我也曾经报过警,警察安慰我说咱们法治社会,只要你没签过字就没你什么事,之后的日子我就这样,一接电话问到我同学名字的时候,我就知道是贷款公司的电话,我就按静音把电话放在那,直到挂断再拦截这个电话号码来电,我儿子都三岁了现在还可以接到这种电话,有的时候我会耐心讲,都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了,您好,某某法院起诉谁谁谁恶意逾期还款什么的,我就会说我认识谁谁谁,她是我的初中同学,我现在30岁了,13、4岁时的同学早不联系了,而且这种电话我接的多了去了,换成是你还敢打电话联系这种满世界借钱不还的同学吗?至此那边就默默的挂断了,我目前就处于这种状态,好好说人家懂了威胁你也没有用,就会挂掉的,放松心情,欠钱的又不是你,不用着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贰』 我怎么莫名其妙的成为贷款担保人了,法院也不通知我,今天去银行取钱才知道帐户冻结了。该怎么办
只要没有亲自去办理担保手续就不要承担担保责任,放心,你可以到银行说明情况,这样随便他人冻结账户是不应该的,必要时可以到当地银监局投诉。
『叁』 【求助】无缘无故成为银行贷款担保人
不用理会,你征信也不会有问题,应该是你朋友借款时把你身份信息给预留了。如果他再打电话给你说,你朋友当时借款时你可有打电话确认过你要担保的事。他没有你担保的合同和你的签字手印,你不会受任何影响,最多就是几个骚扰电话
『肆』 莫名其妙成了十万元贷款担保人
向银行说明情况,了解具体详情。
『伍』 自己去做的担保人莫名其妙成了借贷人咋办
报警吧,这应该是银行和借款人合伙进行贷款诈骗,你是受害人,可以让公安机关处理
『陆』 朋友贷款,自己莫名其妙的被弄成担保人,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
您好,您可以到地银行核实,如果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别人的担保人,而银行在审查上存在过失,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责任,您可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柒』 发现自己居然作为担保人被农行起诉,但银行征信上面却没有该担保记录,该怎么办呢
你的意思是说银行工作人员在担保人不知情或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盗用担保人个人信息为他人申请贷款吗?
你可以直接向银行提出他是冒用担保人名字的。担保人在担保后,银行会再次通过其他途径向担保人发函或者至电询问担保事宜的正确与否,担保人得再次签字确认,担保才会生效的。你的情况,银行是有责任的。所以此项担保应该是无效的。
如果银行不理的话,我国诉讼一般都是采取被告举证吧…你可以①人证,是不是有人知道担保人曾明确拒绝过贷款人的申请。②签贷款时担保人的不在场证明③请银行出示办理贷款时担保人的签字,并向法庭提出申请字迹辨别
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帮到你。
『捌』 莫名其妙,说我被作为担保人进行了贷款,还要冻结我账户
建议您
1.马上查询具体情况。
2.如果是有人冒用名字,就报警!
3.查清楚情况然后去找能够证明你某短时间里没有到过事发地点。
4.直接去传票法院进行反控述。
5.让律师给你提贷款合同原件,然后出钱请专业的认证机构对签字进行辨认。然后出具证明给你。
6.有你一直在用的手机号码然后还得去整记录出来。他上面能显示出你大概在哪个区域。
7.然后现在证人,证词,证武,合同原件签名点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不是你的),通话记录,通话地点记录。等多样证据在手,你可以反过来起述原告,对方律师,放款银行或者公司(法院的责任就算了)等。起述并要求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他们对你赔偿各种各样的陪,特别是一定要记得要求银行和法院把上传的不良记录撤销掉。一点一定要当场要求。最起码要出具手写协议,多久撤销。
不撤销,你在银行啥业务都收影响
『玖』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做网贷担保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需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9)被莫名其妙作为贷款担保人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