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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提前到期对担保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1-05-26 05:11:39

『壹』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期是多久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存在什么有效期,之所以成为担保人就是要保证这笔借贷可以按时还款,如果借贷没有还清,担保人的责任就一直存在,甚至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贰』 按揭贷款提前还款对担保人有问题吗

按揭贷款提前还款对担保人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反而是有利于担保人。

『叁』 快要到期的担保期限担保人自愿延长担保期限有法律效力吗

快要到期的担保,担保人自愿延长担保期限,有没有法律效力,要看具体情况的。
如果,只有担保人同意,而被担保人或者债权人不同意的话,该担保期限是不能延长的。
如果担保人同意,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也同意的话,延长的担保期限才能生效。

『肆』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什么时候失效

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一般依据合同而定,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伍』 关于贷款展期担保人诉讼时效

案例:
甲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乙房地产作抵押。借款履行期限为1997年6月12日至1998年6月11日。借款到期后,甲未征得乙同意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将借款展期半年,至1997年12月10日。乙得知展期后未予认可。展期到期后,银行因甲未还款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乙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乙应该承担什么抵押担保责任?
分析: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债权,原借贷关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属于合同变更范畴,而合同变更是债的变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认为,债的变更有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之分。要素变更是指债的标的的变更,如标的由A变为 B;而非要素变更是指合同标的之外的有关数量(额)、履行期限等条款的变更。在要素变更的情况下,原合同关系消灭,新的合同关系产生,因而这种变更被称为合同更新。合同数量(额)、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标的”条款,对其加以变更,合同的性质不受影响,原合同关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见,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条款之一,对借款期限的延长,也只是对合同关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补充,是局部的变更,从根本上讲,合同的内容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故原借贷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担保责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对抵押人担保责任的影响
借款展期,若经过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则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若未经过其同意,则是否意味着担保责任的免除?对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讨。零星的见于杂志或报纸上的文章,都主张参照《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解释》第三十条对保证人责任的规定执行。依据此规定,保证人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一概免责,若变更后减轻了债务人之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仍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的,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又据《担保法》的规定,违约金或者利息属于担保的范畴,借款展期,在客观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担的债权(利息)额,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对“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但若将上述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简单地移植于抵押关系当中,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
保证为人的担保,在理论上,它被划归在债的范畴,而抵押则为物的担保,它则属于物权范畴,是物权之中的他物权。从性质上讲,二者是互不相容的两种权利,这是《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将它们分章节规定的依据之一,也是《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等条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抵押人是以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也只能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上的权利(即抵押权),除此之外,对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则不能行使抵押权。换句话说,抵押人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而保证则不同,保证人是以其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亦即用于担保的财产是不特定的。因此,在借款展期情况下,抵押人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如大小、范围等)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不存在“加重”的现象,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原期限届满后,若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立即予以收回,当然包括法律手段。法律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更是说明了这一点。而随着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借款存续的时间会随之延长,借款利息不仅会相应地增加,而且按规定是罚息。在相同时间段里,这比借款展期(利率不变)后生成的利息要更多,说明借款展期不仅未“加重”债务人(抵押人)的债务(责任),反而是“减轻”了其承担的债务(责任)。
在中国,抵押权在主债权有效期内是没有期间限制的,抵押权人甚至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还可以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见《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据此,抵押权的存在是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及其结束后的二年是否超过为依据的,若超过,则抵押权不在存在,若未超过,则抵押权依然存在。
依此,借款展期对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抵押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抵押担保责任。
评述:
案例中,甲与银行仅对借款进行展期,延长了借款存续的时间,除此之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未作任何变动(改变)。因此,甲与银行之间的展期协议,未“加重”抵押人乙的担保责任,乙应按照借款合同及其展期协议的约定,对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给银行的启示
当前,银行在办理借款展期时,依规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在该协议中,除对原借款期限作了变更之外,还对借款的利率作了变动,因此,该协议的内容,在实际上已不是单纯地对履行期限作出变更之约定,况且,协议“按原借款期限+展期期限”适当地调高了借款利率,对此,应作何种理解?
笔者认为,抵押人是以“抵押物”的价值对债务人之债务履行承担担保责任的,表面上看,抵押人的责任与利率的变动没有任何关系,其实则不然。因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这样:1、利率的降低,客观上减少了借款人利息的支出,亦即债权人免除了部分债务人应履行之债务,在静态上也减少了抵押担保债权额度,对此,应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应得的部分债权额,它适用于民法学的有关规定,与《担保法》及抵押人行为无关,抵押人仍以“有效”(以区别于实际应产生的数额,它包括免除部分)债权额为依据承担担保责任;2、利率的调高,客观上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在静态上也增加了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额度,加大了抵押人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违背了民法学及担保法学上的公平原则,此与保证担保有相似之处;3、抵押可以由借款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而展期协议是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对其继续提供抵押,借款人是认可的(至少是默认的),而第三人对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之间展期协议的内容并不知晓,至少也是不能左右的,因此,对加重部分,在不尊重其意愿的情况下,让其承担未免有些不公平,况且,依《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可推断,保证担保与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属同一清偿顺序,从而使第三人的抵押担保具有了某些保证担保的性质,因此,对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可以参照保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在利息调高的情况下,最好是让抵押人出具书面的同意意见,最少也必须让第三人出具书面的同意意见(对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其展期申请及展期协议进行抗辨)。
希望对你有帮助!

『陆』 提前几年还清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是不是就自动解除了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是的吧。担保人之所以存在,就是怕你还不上,然后有个责任人,而已经还完的话,自然就解除了。

『柒』 贷款一年到期后 担保人需要承认责任吗

如果贷款人无法还清款项, 担保人肯定是有责任的
既然当了担保人, 签署了相关协议, 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 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三个担保人 共同承担
如果是有抵押物的, 那么银行收回抵押物, 或许不会追究担保人责任

如果没有抵押物, 那么三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无法还清的话, 银行有权诉诸法律渠道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应责任

金额如果不大,可以与银行协商,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捌』 贷款人到期后不还款,银行要求担保人再去签字,有效吗

贷款人到期后不还款,银行要求担保人再去签字,是有效的。
1.
签字的部分是《督促履行担保通知书》。
2.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跟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
债务履行期满后,银行可向保证人送达督促履行担保通知书,保证人签字后以保证诉讼时效。

『玖』 担保人能否让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担保人应该是没有直接的权利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如果是你朋友的这种情况,倒是可以向银行申请要求他们提前偿还贷款的,必要时可以要求银行查封公司,进行拍卖等情况,前提是一定是你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情况

『拾』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期是多久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隔了4年如无约定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0)贷款提前到期对担保人的效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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