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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3 16:40:09

❶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❷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2)工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❸ 小额贷款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❹ 工会会提供小额贷款(无息的),但是我们这有一个5年都没有还,现在要催收我该怎么办

还掉是正道理。做人应该这样。

❺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❻ 南京青年创业贷款的伸请办法及程序

我找的这个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不要忘了给我加分!

南京的创业门槛已经越降越低,实惠已经越来越多——不想过平庸生活的人们,你还等什么呢?

一、项目篇

选好项目再创业

本应是众人争抢的“香饽饽”,而真正“吃”着的人却不多。2002年,南京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首家推出了1200万小额担保创业贷款,可直到今天,只贷出去411.9万元,还有2/3的贷款无人可贷。虽然中心先后接待了4000多人次的咨询和申请,可实际放贷人数还不到200人。

为什么会这样呢?

原来是大部分申请人拿不出成熟的创业项目。

在市总工会记者了解到,担保中心提交给银行的贷款申请,都是经过创业指导专家或贷款担保推荐机构论证过的开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一份成熟的创业计划应该包括很多内容,如要有确定的经营者和经营场所,要有市场调研成熟的经营项目,包括这个项目的市场潜力、赢利周期、经营环境等。而大多数申请者提交的“原始”计划书上,是看不到这些内容的。

据了解,政府在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上已做了很多工作,比如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手续费根本不用交。如果是房产抵押,也只需交40元工本费和5元表格费(正常办房产抵押各种手续费要2000多元)。但从目前申请人看,大都对创业项目一无所知,在家躺着等项目的也大有人在。为提高创业成功率,担保中心已经组建了一支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队伍,请“二次创业明星”为下岗职工现身说法。如果想创业,又符合贷款申请条件,只要提出申请,就能得到专家指导团专家的“特殊关照”。

此外,市总工会已经和泰和律师事务所接洽,估计今年上半年申请小额贷款创业的下岗职业就将享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好的创业项目是创业成功的前提,中心负责人建议有意创业者最好平时多看看相关网站,多留意身边成功的做法,多咨询相关部门,认真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

1、创业项目和反担保条件均放宽

想要创业却没有资金怎么办?

记者从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了解到,近两年来,该中心已经发放了近200万元贷款,帮助近1000人走上了创业和就业之路。今年,担保中心将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门槛。

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大多收入有限,担保中心将无偿鉴定用于质押担保的昂贵物品。同时,全市6个城区和江宁、浦口2个郊区的房产抵押担保“绿色通道”已经疏通,小额创业贷款人员做房产抵押时一分钱都不收。小额贷款的放贷面也扩大了,过去只有餐饮、服装销售、食品生产、养老、医疗器械业这些老行业可以贷款,现在种植、养殖等一些新的创业项目也被纳入放贷范围。反担保的条件也放宽了,除原来规定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提供担保外,经济效益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老板、有稳定收入的白领阶层也可提供反担保。

2、下岗失业人员最高可贷5万元

只要是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又有志于创业,均可以到担保中心去申请小额贷款。

据了解,担保中心与南京市商业银行洪武支行合作,政府专门拿出300万元的资金,银行再按照1:4的比例发放贷款。在已发放的贷款中,个人申请额度一般为2-3万元。今年贷款的额度还将适当提高,最高可以贷到5万元。另外,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创业团队,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者合伙经营的,最高则可以贷到30万元。同时,担保中心还提出了贷款“三优先两放大”的新政策:“二次创业基地”贷款优先考虑、创造就业岗位多的优先考虑、诚信度好的优先考虑;放大贷款额度、放大发放范围(不再仅限于主城区,要覆盖南京所有郊区)。

3、申请贷款分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人到担保中心咨询。申请人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件,写一份“创业计划申请借款报告”,详细说明借款人的自然状况、自主创业的经营项目及当前市场的经营状况分析、借款用途及借款数额、赢利预测和还款计划。同时还要填写担保中心提供的“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和“反担保合同书”。

第三步,银行贷款。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由担保中心报到银行,银行与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并发放贷款。担保中心的承诺是,在申请材料送达15天内让申请人拿到贷款。但并不是所有贷款申请都能得到满足。获得贷款必须要有成熟的项目,而且要保证合法经营。

对一些股份制、合伙经营户的集体贷款项目,困难职工援助中心还推出了现场办公服务,合同银行信贷科的人员带着申请表、借款合同等材料,为申贷客户上门办理。

4、19种创业项目可贴息

小额贷款的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为了鼓励创业,市政府对19个微利行业实行政府贴息。这19个行业是: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三、注册篇

1、工商国税齐上阵创业不再开头难

2004年被媒体称为南京的“创业之年”,省市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创业利好政策,通过对注册验资、名称核准、前置审批、登记审查等各环节的创新与简化,使南京走在了全国创业政策改革的最前面。

去年,南京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分为8大类23条,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投资创业,;2004年3月1日,南京市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的推出将最大限度激活民间资本,带动南京新一轮的创业热潮。《意见》列出的十条“鼓励创业、促进富民”新举措,已于3月10日开始施行。据悉,这10条措施在多方面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全面放开企业自主经营的空间,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速发展,进一步释放民间投资潜能。改革创新力度之大,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前列。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十条新政是对以往政策的重大突破,每一条都对创业者具有实实在在的吸引力,让南京市民花最少的钱、用最简单的程序就能圆上老板梦。

开公司办企业,注册资本有着严格的规定,最高门槛在3000万元以上。新政策中,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都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过去的注册资本要求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今只要1000万元以上即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去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现在放宽为30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也降到1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资金可以分批到位

筹备注册资金是开设公司的首要任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开设公司制服务类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零售类企业为30万元,生产批发类企业为50万元,并且必须全部到位方可经营。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可分期到位。这一规定成为大多数白手起家的创业者尤其是下岗工人难以逾越的门槛。新政策对企业创立的第一步最大限度的放宽: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只需缴付国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承诺在3年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此举是变相的降低了注册资本金额,让投资者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经营中去,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4、新政验资可在银行办理

曾几何时,企业验资是创业者最头疼的一件事。企业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因此,投资人要找到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提出验资申请,交上钱等着手续办好。而新政策规定,投资人只需到设有“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银行出具的资金凭证即可确认。单单这一项,就为每位投资者省下了500块手续费和5天的时间,全年累计为新办的企业节省800到1000万的成本。

5、经营名称、范围全放开

想开饭店吗?只要名字不与别人相同现在可以随到随办。

以前办理名称登记的法定时间为5个工作日,现在申请人只要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可以现场办理。另外,新政策放宽了对投资人和企业名称的限制。即除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办企业的人员外,在职职工也可以出资成为非外资企业的股东。企业使用独创字号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其名称中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例如纺织企业可直接注册为“长城公司”、“黄河公司”等等。

经营范围也放宽了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章程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投资开办企业,往往是万事具备只等执照,有的企业为了一张营业执照等上一年半载也绝不是新闻。南京市工商局局长朱友发介绍说,以往对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的材料都进行严格审查,因此时间较长。新政策出台后,将推行企业预备期登记制,鼓励待业、失业人员申办企业,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不具备,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在执照上加盖“预备期企业”的印章,并实行“预备期管理”,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前置审批可以由工商部门受理后到网上为您并联审批,前后只需7天。

7、生产型企业“开小灶”

以前经营场所证明必须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新规定贯彻后,生产型私营企业设立登记时,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以注册场所登记注册,核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由企业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材料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如无租赁手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8、农民进城经营无需登记

新规定实施后,原先无照经营的城市流动摊贩再也不用东躲西藏地与工商部门打“游击战”了。新规定放宽了对农村个体劳动者的登记要求。过去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登记要求不明确,此次则明确规定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登记。运用合同管理职能,大力发展经纪人队伍和中介组织,对农副产品经纪人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发证。同时,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不再以无照经营对小商小贩进行查处,农民可以理直气壮进城销售农副产品。

9、合资公司可以个人开设

想以自然人的身份和外商合资开设企业?以前不可能,但现在可以了。

《意见》出台前,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只允许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新规定中,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放宽公民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外,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10、鼓励“知识”入股投资

11、毕业生创业路不再坎坷

南京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十朝古都的政治中心地位,造成了南京人重官轻商、重文轻商的心态,而为数众多的国企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公经济的成长,南京青年普遍存在求稳不求变的心理。而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式的日益严峻,有关部门开始鼓励青年自主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核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如今的南京街头处处活跃着民间资本的影子。新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南京广开富民之路的又一力作,创业者的憧憬不必再被繁琐的程序所终结。市场对民间资本的放宽,让源源不断的巨额民间资本将畅通无阻的流向市场,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

四、优惠篇

1、税收优惠政策有三类

据了解,截至2003年9月底,中国已有近200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额大约35亿元人民币。今年,中国还将继续就此落实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主要可归纳为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这些优惠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除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没有规定截止期限外,其他政策有效期3年。

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减免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家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这意味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3年免征税收待遇以后,如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就可以继续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具体调整如下: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按期纳税方式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00元。

江苏省新办企业(2002年9月30日后组建)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政府对此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

对于现有企业(2002年9月30日前组建)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也同样给予税收优惠: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其中,对于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同时也免征教育地方附加费。

4、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富余人员有优惠这类企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娱乐,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除外),符合以下4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四是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企业如何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手续分两步:首先,准备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放《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拿到《认定证明》后,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办理申请减免,经审批同意后即可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复印件;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盖章);8.《劳动保障部年检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企业减免税申请要提供哪些资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5.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服务型企业营业收入明细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为企业性质不同,需要其提供的资料在第4项和第6项方面也会不同。

6、个人如何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再就业优惠证》是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凭证,只有持有该卡的下岗失业人员才能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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