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贷款人合同变变更后重新换个担保人担保,和之前的担保人还有关系吗
您好,贷款合同更换了担保人和之前那个没有关系,您在签订变更书的时候,要把协议看清楚,适当录音,以免到时候出什么问题。
B. 贷款合同到期后,担保人不续签,还有法律责任吗
这要看你签的担保合同的期限!如果你签的是两年或三年的合同,你朋友一年到期后续贷你还得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期限已到而放款人仍然继续放款给你朋友那你就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C. 担保的贷款到期转贷已更换新担保人原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你所谓的转贷应该是还了上一笔贷款然后重新做合同把钱再贷出来
如果是这种方法的话
那原担保人的责任已经随着上一笔贷款的结清结束了
现在的贷款由新担保人承担责任
D. 你好,请问贷款到期了,需要续期,担保人不想担保了,担保人不去续期,合同还会不会生效,担保人还𠄘
您还,如果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而担保人拒绝再次保证,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主合同依旧有效,担保人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如果持复印件去续保,正常情况下,需要保证人亲自到场签订合同,仅仅是复印件是办理不了保证的,即便办理了,对保证人也是不能产生约束力的。
另外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贷款到期不意味着保证期届满,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限,则是您贷款到期后6个月,如有约定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 贷款期限已过贷款人和银行不通知担保人重新签约,担保人有责任吗
贷款期限已过,贷款人若还款完毕,就没担保人啥事儿了。贷款人和银行重新签约是人家自己的事儿,不叫你担保是好事,万一你担保了,贷款人还不起,你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F. 贷款合同已过期,原担保人不去银行签字,是不是贷款人就不用还那笔贷款了。!!!!
一般来说,贷款续贷都是先还上期贷款,结清后,重新申请同额度贷款,通过审批后,下放贷款,保持原有额度。
举例,你贷了100万,甲给你做的担保,当时你和甲都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到期后,你先还100万,并且重新申请100万贷款,甲之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作废,重新为你新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通过审批,你又得到100万。
这里,如果你没有偿还之前的100万,造成逾期,逾期严重(1-3个月内)后,银行会起诉你和甲,你在本案中会作为第一责任人被追偿,甲则是第二责任人,在你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甲需要代偿。
所以银行是先找你,然后再找担保人,会变卖你的资产,不够了,再找担保人补充。不是不用还了,银行不会让你跑掉的。
G. 借款人要求延期还款 重新签订合同担保人不签字。
如果担保人不愿在新合同上签字,后面的合同他就不用在承担担保责任了,你要清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果经济能力不是很好,安全起见,我建议还是收回本金,毕竟现在中国整个经济环境不是很好,一些企业容易出现资金问题。
H. 借款人要求延期还款重新签订合同担保人不签字
导读: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还款期限的改变,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案情】南昌某公司向南昌银行贷款300万元,以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估价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南昌银行的要求,南昌某公司又请南昌某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南昌某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还款,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并征求南昌某单位的意见,请求其继续提供担保。南昌某单位表示同意,但三方未重新签订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6个月期限届满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南昌某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南昌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南昌某单位清偿贷款。第一种意见认为: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了延期还款的协议,并取得了南昌某单位的同意,故南昌某单位应当对南昌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合同变更后,延长的还款期限仍然在保证期限之内,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主合同的变更需要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书面同意,才能继续有效。因为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之间并未就担保期限的延期签订书面合同,故担保合同对变更后的贷款合同不再有效,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1、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曾经取得了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同意,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同意文书,故应当认为不符合《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还款期限的改变,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限,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所以主合同变更后,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本案中,不能因为主合同债务延长的履行期限尚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就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既然担保人南昌某单位未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出具书面同意继续担保意见,那么,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担保责任免除。作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胡泰武南昌县人民法院何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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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贷款人还清一年贷款,再次贷款,需要从新找担保人吗
担保合同属于从属合同,它依附于贷款合同存在,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贷款合同终止后,担保合同随贷款合同终止而立即终止。再次贷款的贷款合同属于新的合同,原担保不再具有效力,必须重新找担保人。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