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代替担保人签字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1、冒名顶替的签名,未经允许或追认的签名,都是违法的,需要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贷款,则构成骗取贷款最。
⑵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⑶ 担保人以房产担保是否犯骗取贷款罪
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你妈的情况,怎样才能证明是被骗为甲的?这是问题的关键,要找出嫩让法律认可的认可的证据,才能摆脱这个债务。凭嘴说,是没有办法证明被骗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⑷ 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罪中“骗取行为”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从概念及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体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⑸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骗取贷款罪中的担保扩展阅读:
骗取贷款罪案例:
牡丹区一男子与人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因其名下已有贷款而无法再次申请。于是,他安排父亲以购车为名,伪造相关证件,在菏泽某金融机构贷款20万。贷款逾期,其父亲无力偿还,近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2012年6月7日,李强(化名)与人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但是,其名下已有近5万元贷款仍未还清,而无法再次申请贷款,于是他找到父亲李申武(化名)“帮忙”。
李申武自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曾经营客运生意。他在2008年和其他3人合伙购买了车牌为R05XXX的客车,当时车主登记信息为3名合伙人中的徐某,车辆挂靠在菏泽某公司。
2011年6月,李申武与3名合伙人商定,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并由张某自己经营,此时,该车已与李申武无任何关系。
李强认为自己父亲有从事经营客运的经历,应该容易从银行贷出钱来,于是李强安排父亲以购客车的名义在菏泽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20万。
办理贷款时,李申武提供了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车牌鲁R05XXX)和某交通公司证明(经查证,皆为伪造),以及提供了3名担保人相关信息。
经该金融机构外核人员考察,授信期为2012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2012年6月29日,待该金融机构向李申武发放贷款20万后,他便将全部钱款交由儿子李强使用。2013年6月28日贷款到期当天,李申武偿还了本金20万和利息。
还款后,李申武又申请了贷款。由于在授信期内,2013年7月2日,该金融机构又给他发放贷款20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1日。
而此次贷款到期后,李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将贷款本金和利息交给父亲。至2014年9月5日,贷款逾期。李申武因拒不偿还本金和利息,近日被警方逮捕。
⑹ 如何界定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
骗取贷款,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
贷款诈骗,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