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用房子抵押做的民间借贷,贷款公司不清我房子,反而威胁我的父母,该怎么办借款40万,已还13万,
您好,您的这种情况比较典型,高利贷若利息超出国家规定,那么超出部分无效,若对方威胁家人,那么可以报警解决,建议立即当面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2. 对银行贷款抵押权产生威胁的优先权不包括
对抵押权不产生威胁的优先权的情形是:迟于找押权设立的法院查封、迟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别外,划拨土地的处置,严格来说也应是未威胁到抵押优先权。
3. 用房屋抵押从银行贷款,然后和其他人产生经济纠纷,我败诉了。法院会拍卖我的房子吗
你好。
这其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种是你和银行的借贷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你的房子是抵押物,银行对于你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在你和他人的经济纠纷中,你有根据判决承担了一定的债务,但该关系中的债权人是没有权利从你的房产价值受偿的,因为银行是房产的抵押权人。
4. 关于贷款的恐吓
首先,您认为会有人不要您的证件,也不需要您的抵押物而无偿借给你钱么?就算利息高些,可是你的什么资料都不在对方是手上,谁敢保证你拿到钱后去哪里了?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我没有任何抵押给你,你愿意借钱给我么?除非是亲戚。所以,首先他说的无抵押贷款根本就是骗人的,即使是无抵押,也会出现像你说的变相的跟你要钱要东西之类的说法的,你根本就不该相信他,你去银行问问,正规的途径哪有无抵押贷款?除非你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教师等国家机关上班的人,有单位给你做担保才可以,那叫信用贷款,否则你根本贷不了款,我劝你趁早断了这个念头吧。我们也是一家担保公司,但是我们就不做无抵押贷款,因为我们知道那是不合法的,希望你早日撤掉你们的合约,以免日后遭殃!
5. 对银行贷款抵押产生威胁的优先权不包括什么
《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抵押物不纳入破产财产,抵押债权可以优先受偿。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是担保债权,然后是: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该法规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的债权,而且高于税务机关收取企业所欠税款的权利。
而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该法明确了在担保财产上产生的国家税收具有优先受偿权,且属于法定优先权。
6. 我在申请贷款房产抵押遇到的四大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一、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
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抵押确实有效,银行要求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事后,银行从乙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办理抵押登记。此处发生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抵押登记的范围。那么合同中有约定而未被登记记载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效力,银行的合同项下拥有的抵押权存在一定问题。另外,从法理来看,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鉴于本案的情况,依法应将该在建写字楼及其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而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也表露了当事人愿将土地使用权和其在建工程一并抵押的真实意愿。同时,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的内容曾在当地日报上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告的作用。据此,银行可主张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其地上建筑物。但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法院对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较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登记程序不规范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还有因登记程序不规范引发纠纷的情形。如有一家企业在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和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却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买受的。房产登记机构没有慎重审查申请登记材料,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仅凭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登记是在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时候办理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或地产权证》等文件。在房产登记部门存在疏漏——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此种登记的效力是否应该得到肯定?有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也应该有效。也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角度审查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抵押手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毕竟缺乏明确肯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倘若抵押登记无效,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则必然导致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损。
三、房产先出租后抵押
房产先出租后抵押,这是房产抵押贷款纠纷中时有发生的欺诈情形。房产所有人先串通第三者,通过合法的形式将房产租赁给第三者,租期较长(例如10年以上),租金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然后,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该陷阱的迷惑性在于按常规的抵押物审查方法难于发现抵押物是否出租,法律意识不强的信贷员即使发现也未必能识别其中所蕴藏的风险,抵押登记机关对此项内容通常也不予审查。出租的房产用于抵押的风险性在于,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而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即使抵押权实现,金融机构在房产人与第三者约定的租期内也不能受偿分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原房屋产权人)与第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的受让人取得抵押房屋的产权,都不能自行与租赁人解除或变更合同,如果此时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或租金明显偏低的话,房产的价值肯定要大打折扣,其对银行贷款也就很难谈得上保障性。
四、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
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或虽工程款已全付,但串通建筑公司出具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材料。对于该种欺诈情形,极为容易被贷款银行的业务人员所忽视。因为有抵押物变卖款项“优先受偿权”,人们通常认为房产抵押了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这一认识是相当危险的。因为拖欠工程款也对房屋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最关键的是,拖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要“优先”于抵押的“优先受偿权”。这正是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风险之所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 我是贷款人,从银行贷款15万,现在担保人威胁我要用着15万,不借就去法院告我!我该怎么办
担保人一般与贷款人都是信任的关系,互不信任怎么可能给人家做担保?显然,你找的担保人可能你自己都不认识或者不熟悉,你能说清楚你从哪里找的担保人吗?如果你连担保人都是从不正规的途径找来的,那么你现在被担保人威胁就是你被“套路”了。一旦能证明他是有预谋给你做坑的话,那么你就可以进行抗诉,同时反诉他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