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执行以抵押银行贷款优先权还是农民工的工资优先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修改后的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② 在建工程抵押与优先受偿哪个“先”
在建工程抵押权是金融机构对抗贷款人,保障贷款偿还的法律武器。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3、权利的限制与放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且该权利具有“承包人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无须双方合意达成一致”的特点——优先受偿既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又不属公示信息。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最大风险便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
2004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密切关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但面对优先受偿权可能对于银行贷款抵押权行使的限制,银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往往要求开发商出具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开发商便利用其优势谈判地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便要求承包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协议书。
在这一情况下,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强制拍卖或被变价所得价金将优先用于抵押权实现,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承包人或自愿或被动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现实中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冲突的出现,有待于在建工程登记的完善。当权利人登记能够发挥应有作用时,各项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竞存与实现,各权利主体的利益方能协调平衡。当然,在“以房抵债”及“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动或无奈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主动寻求发包人提供业主支付担保,在第三人的帮助下确保工程款的顺利实现。
③ 房产抵押权到期后,还有么有优先权
如果抵押权已经过错的,就丧失优先权了,如果房产被他人保全的,由他人依法将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清偿债务。
住房抵押贷款贷款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④ 银行抵押贷款的清偿顺序是怎样
你和朋友是连带的,不分先后顺序,银行自行选择
⑤ 对银行贷款抵押产生威胁的优先权不包括什么
《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抵押物不纳入破产财产,抵押债权可以优先受偿。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是担保债权,然后是: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该法规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的债权,而且高于税务机关收取企业所欠税款的权利。
而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该法明确了在担保财产上产生的国家税收具有优先受偿权,且属于法定优先权。
⑥ 房产抵押贷款之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租金,无法还款时抵押权可以优先受益不
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在移动房产上同时附设抵押权与租赁权的问题,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的规定略有不同,但可以根据权利性质进行简要的分析,供参考如下:
1、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而导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可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有权以抵押物作为保全对象在判决生效后执行,但若执行拍卖,仍需释明此拍卖房产上负载有租赁权,该租赁权优先于物权,买受人仍需要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直至合同期满。
因此,实现抵押权时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关系的中断,事实上租赁合同关系的建立是先于抵押担保关系,其一直是合法有效的。
2、对于已经收取的部分租金的部分,在通过依法公开拍卖程序将房产销售出去后,此时,对于未履行期限内的租金部分,原房产所有人也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取得租金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占有,应予以返还,借款人将租金返还承租人之后由承租人再行向新的房产买受人支付房租。
3、抵押权行使及于房产的销售对价,也就是房屋的销售款,该部分款项应该用于偿还借贷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借款人取得的多余的租金部分的返还,这个部分可能存在执行上的难度,从而导致承租人与新的房产买受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
⑦ 抵押物在偿还贷款时是否应以抵押物作为优先偿还,有法律依据吗
以抵押物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不是以抵押物受偿。
⑧ 对银行贷款抵押权产生威胁的优先权不包括
对抵押权不产生威胁的优先权的情形是:迟于找押权设立的法院查封、迟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别外,划拨土地的处置,严格来说也应是未威胁到抵押优先权。
⑨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私人欠款未还被起诉,哪个优先
肯定银行优先。
因为债权清偿顺位问题法律有规定的,银行抵押肯定是需要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