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贷款担保人是否会进银行黑名单
不还款是会的
『贰』 贷款担保人也会上黑名单吗
肯定有影响的
『叁』 贷款人死了 担保人会被列入黑名单吗能详细的解释下吗 谢谢了
不会,只有在贷款人没有钱还银行的情况下,银行才会要求担保人还钱,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追加了个人保证,所以贷款人万一死了,钱是先要用贷款人的财产还的,万一没有钱还,还会让他的妻子或者丈夫还钱,最后,才会让担保人还钱的,
『肆』 贷款担保人会不会被拉入黑名单。
民间担保不会把不良记录记入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所以不会被拉入黑名单。
『伍』 做担保人被列入黑名单,如果借款人都没还钱,担保人也没能力还,那么担保人是不是会被银行永远列入黑名
做担保人被列入黑名单,借款人没还钱,担保人没能力还,那么担保人会被银行永远列入征信记录,也就是俗称的征信黑名单。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所以,如果欠款一直没还,欠款人和担保人的逾期信息会一直保存在征信记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陆』 担保人被起诉后会有什么影响,会被列入黑名单吗。
具体要看担保人同意签的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还是特别担保。
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担保人可以主张有还债能力的债务人(也就是被担保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时可以不承担义务。也就是说债务人先履行,执行完之后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履行。
如果是特别担保,则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方履行债务。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是在签合同时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责任为是特别担保。
但是不管担保人出于那种规定承担了还债责任后都可以向被担保人主张偿还他所承担的债务。也就是担保偿还债务后成为新的债权人。
被担保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应该以他继承的遗产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剩余部分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偿还债务后不能再向继承人要求偿还。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柒』 担保人被列入黑名单对担保人自己有哪些影响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