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这笔贷款中担保人应承担多少责任
有这么一个案子: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两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乙银行遂将两公司诉之法院,要求两公司归还贷款本息。 在庭审中,丙公司向法庭提出,甲公司申请贷款及寻求担保时,向乙银行及丙公司提交的会计报表是虚假的,明显夸大了利润,否则,其根本不符合贷款300万元所必需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根据其真实的利润,本笔贷款将不会成立,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保证合同了,因此,本案中的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应是无效合同,乙银行没有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擅自放贷,乙银行应自行承担因其自身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丙公司为证明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甲公司在工商备案的和提交给丙公司的两份会计报表。 那么,丙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呢?本案的关键在于本案中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如无效,就要看债权人、担保人是否有过错? 首先看贷款合同是否有效:《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第一项中规定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第二项中规定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第二项中规定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上述这些规定都明确了甲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应向乙银行提供真实的会计报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银行提供了虚假的会计报表,应认定为一种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本案中的贷款合同应属一份可撤消的合同(贷款合同中也有相似条款的约定),但从本案事实来看,乙银行不可能选择撤消贷款合同,其诉讼行为也表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乙银行放弃撤消权,因此,贷款合同应是有效合同。 再来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目的就是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作担保,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是保证人是否同意担保的前提。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虚假会计报表是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的重要原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是由于丙公司的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因此,在一年的有效期内,丙公司要求行使撤消权,法院应予以支持,保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关键是看乙银行和丙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是否有过错。 笔者认为:保证合同虽然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且签订双方是贷款人与保证人,但事实上,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的前提还是在于其对借款人的认可,而与贷款人并无多大关系,而且,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只有承担连带还款的义务而没有收益的权利,因此,保证人为了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更有必要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查清楚,除非其和借款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无论何种情况都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正瀚) (金陵/编制)
㈡ 2008年9月20日,我担保一笔银行贷款到期了,贷款暂时无力偿还,我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问:2008年9月20日,我担保一笔银行贷款到期了,贷款暂时无力偿还,我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1、给人担保贷款,债务人还不上,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㈢ 超过8年时间,银行贷款担保人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1、对于你的保证,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如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银行未对你朋友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你免除保证责任。
3、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如果你与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银行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银行未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你免除保证责任。
4、因此,你需要核实是何种保证,以及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等。
㈣ 给人银行贷款做担保一般期限多长
实际生活中,借款一般会要求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此时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一般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担保期限,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见,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但若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㈤ 担保期限内第二笔贷款担保的问题
你首先需要搞清楚,信用社起诉的这笔贷款和你原先担保的那笔贷款是不是同一笔贷款。
若是同一笔贷款,那你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若不是同一笔贷款,那你就没有担保责任。
㈥ 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
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拓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㈦ 被朋友欺骗担保了一笔抵押贷款。他现在被银行起诉诈骗。我们能免责吗
从字面理解,银行在这个事情里面是无法免责的。按描述,可以提起借款人和银行合谋诈骗,借款主合同无效,担保从属合同无效,担保无效。不过具体情况请咨询律师。
㈧ 我给一个朋友担保了一笔贷款,到期没还,银行没通知我去签字,就给他转期了,我还有担保责任吗
1、如果你是以保证人的方式来担保你朋友的贷款债务的话,原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原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原合同贷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在这6个月内,起诉你朋友要求其还款,那么你就逃避不了银行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了。
2、如果原合同约定你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的话的,你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比如贷款是2013.1.1日到期,则从2013年元旦到2015年元旦就是你的保证期间,这中间任何时候银行起诉你朋友,那么你的保证责任就免不了。
3、以上的保证期间约束的是你同意担保的原合同,对于银行和你朋友后来对贷款合同的延期,你只在原来合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延期的责任如果超过了原来责任的范围,你对超过部分不用承担责任。比如,原本贷款2013年元旦到期,你的保证期间如果是6个月的话,从2013年元旦到2013年7月1日是你的保证期间,如果后来你朋友和银行将合同延期到2014年元旦了,那么你就没有保证责任了,因为延期的合同没有经过你的同意。
㈨ 2014年我担保了一笔贷款10万元,时间3年,可是3年期限已到,
你是担保人,债务人没有能偿还贷款的话,只能你替他还,望采纳
㈩ 银行贷款担保免责问题。
首先,要看您和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您和另一保证人之间对银行是连带担保还是按份担保。这分别关系到您作为保证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问题(债权人知道执行阶段不能履行后,您才负有担保责任);你与另一保证人对银行的担保责任是按份共同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即银行是否有权让你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还是在限额以内承担担保责任。)不过如果是直接按照银行的格式条款来签订的话,很可能就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这里找不到切入点。
其次,就是看您和A分别是以物保还是人保的形式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物保的话,只在物品拍卖以内范围内承担,如果是人保的话,没有此限制。您看你是否有减少责任的可能。
再者,可以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入手(担保法解释第8条)。因为您谈到事发以后发现:银行之前对B已有100万的债权未收回,又再次借款给B,那就表明B要“以新贷还旧债”,明知可能第二笔钱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还放贷给B,涉及到保证人您的利益,属于银行与B之间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引起担保合同无效,您自然免责。
然后,如果法院无法认定主合同无效,再考虑您与银行之间担保合同自身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银行是否“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合同无效的情节之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说明银行对担保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担保人您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2分之1。(担保法解释第7条)。即您免除一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