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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5 09:38:39

A. 银行贷款,借款人款项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担保人具有联贷责任,借款人还不了或不管,你有责任清还借款及借款利息,还有起诉费,遇期加倍利息费和执行费等,两条路,一是想法让本人来还上,二是担保人还上,否则麻烦更大!

B. 《宪法》规定金融部门贷款担保人在什么情況下不承担责任

《宪法》中不会有关于担保责任的免除情形的规定,在《担保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情形与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C. 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担保有责任履担保吗

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担保不承担责任担保。

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借款担保人张某提出,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导致无法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行为未征得其同意,其有权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某的抗辩意见经法庭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D. 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1、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保证人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 贷款担保人手续不全,是否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你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并捺指印并且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的话,法律上是发生效果了的,也就是说你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上借款人属于第一债务人,保证人属于第二债务人,如果第一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则由第二债务人承担相应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已经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追款人员所使用的相关费用等。)

F. 贷款合同中的一般担保人用不用承担责任

1、贷款合同中的一般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G. 同一家庭两个人贷款 保证人为什么不承担责任 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

这是两个借贷关系,两个保证关系,即主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从合同两个法律关系

甲的借款应该由甲进行偿还,甲不能偿还时应该由乙进行偿还;虽说甲说让其妻贷款偿还该笔贷款,但这属于为借贷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设置义务,这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银行与甲的借款合同,只能找甲承担义务,乙承担保证责任。
而丙仅对其妻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即“该笔贷款”与丙无关,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
不懂可追问

H. 主债务已偿还 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民事判决书

对于主合同因为违约等情形解除后,如果主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那么保证人此时也要对该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例如: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保证人应该对该违约金(民事责任)承担责任。比如:2013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范围。根据合同的约定,乙银行于2013年4月10日向甲公司提供了首期贷款500万元,4月20日乙银行发现甲公司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来使用银行贷款,于是决定停止发放第二期贷款500万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前偿还500万元的首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520万元。在此情况下,借款合同已经解除了,但担保人丙公司对债务人甲公司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52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I. 贷款人还不了款,担保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人未能还款,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应答时间:2020-11-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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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会负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为他人进行担保时,必须小心谨慎,别因为某个细节的疏忽让自己负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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