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抵押贷款需要开放弃购买优先权,我去户口所在地,人家说开不了 只能开上市证明有效期60天可以吗!!
我不知道你想过没有,放弃购买优先权就是你收回抵押房的权利。这个都没有了你贷款还做什么?还不如直接把房卖了,还能卖个好价钱。一旦你的贷款到期而你又无能力还贷时,银行就可以自己处理该房了,你还能收回你的房子吗?人家不给你开是在保护你的权利,只不过没有明说,怕你冲动。开上市证明也是在保护你的权利,你想想,哪家银行有放60天的贷款。你的贷款到期后如果你还不了你怎么办?这时的优先购买权还是你的,你有权处理了。否则你就去抹眼泪吧。虽然说中国的法律是偏向弱势群体的,但你一旦放弃了权利法律也爱莫能助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你好运!!!
『贰』 房产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要求抵押人履行的告知义务包括哪些内容,涉及到哪些法律
一般而言,要求抵押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诺:一、不随意变更合同。二、租金收入进入一个监管帐户。三、承租人可能放弃优先购买权,也可能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如不购买时,则自动清场,不影响受让方。四、在行使抵押权时,终止租赁合同。
『叁』 房屋抵押后再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不影响租赁。
即使房屋所有权转移,你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要将租金交给新的主人。
如果你的租赁不能继续,由房屋所有人赔偿人,也就是最终的竞标者。如果是你自己放弃租赁,那需要别找人赔了。
拓展资料:
相比较于信用贷款,房屋抵押贷款的额度明显比较高。一般来说,房屋抵押贷款的额度高低,主要取决于抵押房屋自身的价值,最高可贷房屋评估价值的9成。
房屋抵押贷款因其提供了房屋作为抵押物,贷款机构所需承担风险降低了一些,相应的贷款利息也会较低一些。
房产抵押办理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申贷资料准备: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
3、看房评估(或勘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
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
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
6、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手;
7、开户、放款:借款人开立还款账户、银行放款至该账户(注:原则上只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可用作抵押物)。 借款人应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个人消费用途的相应合同、婚姻状况证明。 抵押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权属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肆』 关于已出租房地产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宜!!
买卖不破租赁 不是说法,而是事实!
这个让抵押去沟通,这种合同是银行内制式的,没有道理可讲,除非总行法规开眼!
但是这个可能性很小!
制度上有要求 的一定要签,签不下来就别贷,不要为了业绩去明面上违反制度,哪怕你是对的!
跟承租人明说,这个协议是不合理的,其实也是无效的,但是银行要求就是这样,如果你也有贷款的话,你就能理解,如果没有贷款你可以找你周围朋友问下!“买卖不破租赁”所以签了是对你不会有任何影响的!
工作作不下来就让抵押人去做,再做不下来让抵押人自己想办法!
这个算是行规了,等待商业银行率先突破,不过突破了意义也不大,贷款人一般只认利息,这种合同条款也只在打官司的时候扯皮用;除非是存心想骗贷的,才会研究这些条款,如果这个,你的这个客户还有价值么?
『伍』 我在申请贷款房产抵押遇到的四大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一、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
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抵押确实有效,银行要求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事后,银行从乙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办理抵押登记。此处发生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抵押登记的范围。那么合同中有约定而未被登记记载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效力,银行的合同项下拥有的抵押权存在一定问题。另外,从法理来看,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鉴于本案的情况,依法应将该在建写字楼及其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而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也表露了当事人愿将土地使用权和其在建工程一并抵押的真实意愿。同时,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的内容曾在当地日报上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告的作用。据此,银行可主张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其地上建筑物。但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法院对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较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登记程序不规范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还有因登记程序不规范引发纠纷的情形。如有一家企业在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和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却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买受的。房产登记机构没有慎重审查申请登记材料,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仅凭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登记是在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时候办理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或地产权证》等文件。在房产登记部门存在疏漏——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此种登记的效力是否应该得到肯定?有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也应该有效。也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角度审查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抵押手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毕竟缺乏明确肯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倘若抵押登记无效,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则必然导致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损。
三、房产先出租后抵押
房产先出租后抵押,这是房产抵押贷款纠纷中时有发生的欺诈情形。房产所有人先串通第三者,通过合法的形式将房产租赁给第三者,租期较长(例如10年以上),租金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然后,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该陷阱的迷惑性在于按常规的抵押物审查方法难于发现抵押物是否出租,法律意识不强的信贷员即使发现也未必能识别其中所蕴藏的风险,抵押登记机关对此项内容通常也不予审查。出租的房产用于抵押的风险性在于,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而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即使抵押权实现,金融机构在房产人与第三者约定的租期内也不能受偿分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原房屋产权人)与第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的受让人取得抵押房屋的产权,都不能自行与租赁人解除或变更合同,如果此时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或租金明显偏低的话,房产的价值肯定要大打折扣,其对银行贷款也就很难谈得上保障性。
四、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
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或虽工程款已全付,但串通建筑公司出具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材料。对于该种欺诈情形,极为容易被贷款银行的业务人员所忽视。因为有抵押物变卖款项“优先受偿权”,人们通常认为房产抵押了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这一认识是相当危险的。因为拖欠工程款也对房屋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最关键的是,拖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要“优先”于抵押的“优先受偿权”。这正是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风险之所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陆』 银行贷款抵押物已经出租,如何防范风险
抵押贷款,使商品资产、票据、有价证券等提前转化为货币资金,对加速货币资金的周转,刺激生产和流通,且对贷款客户的约束力及银企经济效益,较之信用贷款大大提高,是当前银行业普遍采用且风险最小的贷款方式。但在参与贷款清收中发现,银行与抵押人设定的抵押权,经常与抵押人与承租人设定的租赁权经常产生法律冲突,银行陷入贷款客户设置的法律陷阱,导致银行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贷款风险产生。
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种是贷款前已租赁而未告知银行,误导银行放贷;二是贷款后租赁,取得巨额租金后,金蝉脱壳,悬空贷款;三是贷款后,为套取巨额租金,倒签租赁合同,规避法律。均具有租期长,租金数额大,抵押人逃匿或无其他资产偿债的特征。当法院拍卖抵押物时,承租人与法院及银行形成强烈对抗,往往引起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及和谐,抵押权无法实现,抵押贷款成了新的贷款高风险区。抵押人及承租人之所以有恃无恐,是因为法律有隙可钻:
一、抵押登记前已租赁的,租赁合同有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对此做了更为具体的说明,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租赁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无法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形同虚设:一是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二是抵押物拍卖难度加大,很少有买受人愿意购买租赁多年来的资产;三是抵押物的价值大打折扣。
二、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抵押其限内有效,失效部分损失应当赔偿。《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租赁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应该说与银行的抵押权不相冲突,虽然承租人也知道,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人没有约束力,即抵押人行使抵押权时,租赁合同失效。承租人自有对抗的理由,一是承租人是善意,不知道租赁的资产设定了抵押;二是有偿承租,合同失效则租金返还及损失赔偿,天经地义;三是租赁人逃匿或无其他资产,死猪不怕开水烫。承租人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将矛盾转嫁银行,誓死不交出承租资产,任何人奈何不了。
三、恶意串通无法查证,只能按有效处理。由于没有建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银行无法查清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一旦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倒签合同,即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到抵押登记之前,并辅之假租金收据,形成履约事实,同样以法律明确规定“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对抗抵押权,银行及至法院都无法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且银行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是“强者”,一旦形成大的争执纠纷,政府及银行管理有关部门只能出面让银行妥协,法院也无可奈何,强制执行不了,只能“刀枪入库”,中止执行。或者被迫承诺将抵押资产拍卖款,先退租金、补偿损失给承租人,余下交银行抵债,然而,所剩无几,不仅优先受偿权丧失了,且贷款本金都难于收回。
由此可知,承租人的对抗力量足以消灭抵押权,承租人与银行的强烈对抗,导致抵押权的实现困难重重。不仅影响抵押权实行程序的进行,且必然影响抵押物的变价价格,一旦冲突产生,银行即落入租赁人或租赁人与承租人合谋设下的陷井。为此,防范贷款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风险迫在眉睫。
一、严格贷前“三查”制度,并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特别是贷前针对性地进行租赁权专项调查,做好相关调查笔录。抵押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保证书》,保证其没有在贷款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作出的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将来实施防范风险措施、追究责任准备证据。
二、经常性进行贷后巡查,及时发现其经营状况变化,确保其没有将抵押物被租赁。贷后检查人员,要充分利用现代化证据收集工具,收集固定视听资料,掌握一切影响贷款安全的动向;若发现贷后租赁的,及时制止,首先书面告知承租人其资产抵押情况及抵押物租赁的合同效力,告知抵押物租赁不得超过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为将来行使抵押权扫清障碍若发现贷前租赁的;其次,要求抵押人停止其降低抵押价值的租赁行为,督促当面签订中止或者重新签订不长于抵押期限的《租赁合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立即停止发放余下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三、对于贷前租赁且作出虚假陈述的,经查证核实,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的贷款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诉,请求公安机关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贷后签订租赁合同的,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先与承租人协商,协商不成,立即起诉抵押人与承租人,请求法院确定其合同超过抵押期限的部分无效,判决确定赔偿责任人及金额,避免承租人与银行的直接对抗与冲突。以法院判决对抗抵消其租赁权,保障其抵押权的实现。
五、对于倒签合同的,应收集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揭露真相,确定实际承租的时间,起诉法院确认其倒签的合同无效;如果查明是抵押人与承租人合谋逃债的,承租人则构成诈骗罪共犯,只有承租人面临刑事追究时,才可能会明哲保身,说出真相,放弃租赁权的对抗,扫清抵押权实现的障碍。
『柒』 我租了一间店面,房东要用房向银行抵押贷款,房东要求租房者签放弃租赁承诺书,签了会不会损害我的利益
对你不利,这是房东推脱责任的手段。
你们的租赁合同有双方提出终止租赁合同须赔偿对方损失的条款吧,如果你提出终止了,哪怕你不用赔偿房东损失,你也损失房东本来要给你的赔偿了。
总之就是要坚持:是房东的原因造成你无法承租的,房东要赔偿。
如果没有违约赔偿的条款,也许没有什么影响。
『捌』 申请抵押贷款应该注意什么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玖』 租赁在前,抵押在后,银行的承租人承诺书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不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看出,抵押权与租赁权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将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所以银行无权要求你放弃租凭权,或者你也可以要求房东补偿你的损失。你签承诺书与否,应该是会影响银行的放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