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贷款“五权抵押”指的是什么
五权抵押:借款者以五权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
五权详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水域滩涂养殖权: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② 水域滩涂养殖是属于土地成包经营权吗
水域滩涂养殖是属于土地成包经营权。
水域滩涂养殖需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部农渔发〔2002〕5号《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申请条件
1、依法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水域滩涂养殖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执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4、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尚未领取养殖的应尽快审核补发
③ 水域滩涂养殖证一年到期,转让他人,可以提前一年续延吗
养殖证一年到期,转让想他人,当然可以提前一年需要了。
④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⑤ 水域滩涂临时用房,手续怎么办
一、发放程序 提出申请→调查踏勘→审查报批→发证收费→归档保存→使用期限审核 1.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
⑥ 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需要收费吗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养殖证按规定需要年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是针对捕捞户而不是养殖户。
⑦ 2015年安徽省农村承包土地如何申请贷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4〕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三农”发展步伐,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发挥其金融功能,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省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给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下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着力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能,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为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重点任务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和组织体系;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体系,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资产处置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基本原则
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四、试点安排
2014年启动,在金寨、凤台、庐江、天长、凤阳、怀远等6县(市)先行试点;2015年,在全省逐步推开。
试点阶段,重点选择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五、试点内容
1.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以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为主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农产品订单、保单及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在标的价值评估、确定和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2.合理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和用途。贷款对象界定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经营农户。抵押借款主要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生产资料、人员工资、生产配套设施、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流动机泵和节水管灌设备、农产品经营加工和农业资源保护、休闲农业,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等。
3.科学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条件。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规范;依法经营、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的市场及经济效益较好;经营者有合法经济来源、现金流及还款能力;有良好的资信、信用。
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抵押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确认,出具登记凭证。登记确认要提供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同时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5.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重点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贷款人条件、贷款申请、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限额、贷款调查和审批、贷款调查和回收等,制定规范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6.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办法。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土地经营权(或流转方式取得的经营权)评估价值=年土地平均净收益×租金支付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进行评估(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可暂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7.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置方式。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进行变现。对借贷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配套政策。试点地区要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和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建立风险基金与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和抵押承包经营权贷款逾期收储再流转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制度,引入政策性保险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共同推动试点工作。
六、推进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三农”方式,统筹城乡金融服务,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农村融资难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县和相关金融部门要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增强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2.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各金融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3.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金融办要牵头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金融政策,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管理办法,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开展抵押融资业务。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牵头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财政、金融部门要协调指导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机制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4.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面向广大基层干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和金融机构,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让社会各界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政策,了解业务办理流程,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5.狠抓督查指导。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开展督查检查,省农业部门、政府金融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⑧ 申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程序
1、养殖户提出申请,填写《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同时提供水域养殖情况证明材料(当地村委会和镇加意见)。
2、经县(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审核,符合水域养殖规划的上报县(市)人民政府。
3、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县(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填发养殖使用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⑨ 在法律上别人可以拿你的水产养殖证贷款吗
从法律层面看,属于用益物权的水域滩涂养殖权确实可进行抵押贷款,不过能否发放此类贷款还需上级部门批准。银行要批准一个新的贷款项目,除了考虑风险效益,还要考虑规模数量,如果该项贷款规模小,在实际操作中,很有可能得不到批准。水产养殖行业受地理条件和城市规划发展限制,各个地方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情况和规模不同,因此各地对养殖权抵押贷款推广实施的难易度也不尽相同。
近年,江西、湖南等省已开始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的探索,效果不错,银行主要通过明确贷款对象、明确有效权证抵押条件、明确连带责任和权利、明确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流程和明确贷款检查和风险监控五个方面确保水域滩涂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安全运行。而别人拿你的水产养殖证贷款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