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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3-02-04 14:26:50

A. 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能否对外贷款

由于国家金融紧缩政策,造成流动性紧张。于是,对外发放贷款成为很多投资公司及担保公司的重要“业务”;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多家担保机构负责人表示,委托 贷款历来存在,是担保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那么,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能否对外发放贷款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对外贷款是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业务,普通公司根本无权经营,否则会出现监管不力的种种乱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从事受托贷款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就是紧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的、与融资相关的担保服务业务,业务的核心在于担保。而在禁止性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禁止的核心就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公司经营的存贷款和投资业务。

B. 银行委托担保公司贷款的方式有哪几种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C.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贷业务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请问有什么法定文件规定吗

是这条规定不错,但据我了解委贷业务应该可以不算对外投资(虽然实质上是短期投资),我们公司就是一家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我们的全部净资产基本都用于委贷业务。
如果要严格规避的话,可以考虑把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如母公司、兄弟公司),再由关联企业开展委贷业务(原则上企业法人都可以进行委贷业务)。

D.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里说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本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需要通过银行放贷的,通过银行向企业放款是合规的。

E. 融资性担保能否办理委托贷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2年对工商银行《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有一个批复,该批复中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委托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而此后《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中对于(银办发[2000]100号)通知又以“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一个从准许到逐渐叫停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最高院1996年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发放贷款是禁止性业务。

F.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监管要求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G. 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H.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搭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模式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目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大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用款特点为“短、频、急”,担保公司利用自身专业及资源优势,在以下方面实现了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1、在贷款项目的选择方面。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发掘并向银行推荐项目,由于担保公司大多为属地化经营,可以更有效的解决银企贷款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银行而言,也需要担保公司为期拓展培育优质客户;

2、可以有效解决贷款的时效性问题。银行贷款流程较为烦琐,审批程序较多。而担保公司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多变,大大节省了企业的时间与精力,能迎合企业主急用资金的需求。

3、事后风险释放机制无可替代。银行项目出现风险后,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逾期即代偿的方式,可以使银行的风险贷款及时得到有效消除。

二、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分析

担保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银行是属于金融行业,两者形式上类似,功能上都能够为企业融资提供帮助,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担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为企业信誉做担保,由银行放贷。也就是说企业在银行资信度不够达到贷款标准,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银行不愿意做的相对有瑕疵的那部分业务,相对风险由担保公司来承担。因此,银行必须对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分析,以确保其能维持正常的利润水平和代偿能力。

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以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例):

(一)银担业务。假设其银担业务量为5亿元,按照担保放大倍数为1:10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担保费率应控制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以内(目前业内通行利率为3%)。则其年营业收入为:50000×3%=15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4月30日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的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按照上述要求,企业最终的税前利润为250万元,同时冻结了该公司货币资本5000万元,毛利润率仅为16.7%。主要指标如表所示:

(二)民间融资业务:主要涵盖了搭桥贷款业务和民间担保业务。

搭桥贷款主要指在银行贷款到期后、续贷业务未发放前,担保公司利用其信息优势,为满足中小企业的用款需求而给予的拆解资金;或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竞拍土地前、为取得大额竞拍资金而向担保公司申领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在房企取得土地手续后,从银行获取抵押贷款加以偿还。在担保公司整顿前,担保公司从民间吸纳资金的成本为月息1-1.2分,而担保市场的融资价格通常为1.5分,高者甚至达到了2分。以该公司剩余的货币资本5000万元进行放贷,其利润可以达到1200万元/年。

民间担保业务类似于银担业务,但与银担业务相比,担保公司可以减少缴纳保证金的资金成本,同时担保费率可以得到一定的提高。相对于中小企业用款人而言,资金成本要高于其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三)投资业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四)补贴收益及保费补助委托贷款也是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三、担保公司的问题来源及风险分析

(一)担保公司问题来源的诱因。目前担保行业存在问题是由国家货币政策的失控和担保行业的逐利冲动的内、外因同时作用造成的。

1、外因方面: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M2货币的平均增长量超过18%,央行的宽松货币政策和外汇储备的激增造成基础货币存量快速增加,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物价的上涨和人民币的贬值,民间流资急需寻找有效出口;

2、央行过度使用存准工具、银行的紧缩政策使中小企业可使用的银行货币快速下降,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外部资金依赖较大,在此情况下,企业从民间融资不可避免;

3、担保公司从民间借贷中获取了远远高于银担业务的利润,且外部监管部门对于民间借贷业务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措施远远弱化于银担业务。

(二)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析。在担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担保机构损失的因素产生了不确定性。由此给担保企业经营带来很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公司在自身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企业经营风险

(1)制度性风险。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对于业务的审查,应有集体讨论机制。如果担保机构不制定完善的业务经营制度,就难以避免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人情担保、关系担保将导致担保机构蒙受损失。(2)操作性风险。控制操作性风险,防范由于工作失误、人为因素或其他管理不健全可能导致的损失。把操作性风险控制在较低的合理水平,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担保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2、经济周期和国家政策造成的风险

(1)经济波动的周期性是担保业务面临的一大风险。经济不景气,担保机构往往因为债务人所在行业市场萧条,合同难以履行,收益减少,本息难以收回,呆坏帐增加,引起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增加。担保风险管理是否审慎、全面、稳健、高效,往往在经济萧条时最能体现出来。

(2)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国家经济政策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社会再生产领域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诸方面发生变化,也引起经济活动中社会产品和资源的总量、结构、行业分布、价格、税收、外汇流动等变化,从而通过影响企业经营效益、给担保机构带来风险。

3、融资担保企业因债务人的信用问题而带来的风险。

担保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主要目标,是期望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就会把部分或全部损失转移给担保机构;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甚至破产,担保机构遭受的损失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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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请问担保公司能办贷款吗

按照七部委于2010年3月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禁止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作为对外投资。这里指的是正规的担保公司。市面上的所谓能够贷款的担保公司,都是打着担保公司名义的所谓小额贷款公司,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通过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隐藏其直接对外发放贷款的事实,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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