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率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抵押率怎么计算:1、土地抵押率是指土地抵押贷款能得到的贷款额度和土地评估价的比例。也就是:贷款额度×土地评估=抵押金额。2、具体是指通过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的土地进行估价,银行发放贷款不能高于评估价的相应成数(比如抵押率为60%,评估价为100万元,那贷款额就不能高于60万元),所以抵押率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客户的贷款额度。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㈡ 海域使用权用什么方法评估
评估人员按照统一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关系评估海域及其定着物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估算后,作出书面评估报告。
需要找我
申请抵押登记资料清单
1、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抵押双方签注印章);
2、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同时提交本条第3、4项材料);
1)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明;
2)抵押双方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抵押双方海域使用权登记委托书;
4)抵押双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借款合同
4、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
5、海域使用权证(正副本);
6、海域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7、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8、属于为他人担保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
9、企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
10、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11、其他有关抵押海域使用权价值的文件与证明等。
㈢ 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 抵押 率 ,抵押率是指贷款额度和土地估价的比例,一般房屋的抵押率不超过70%,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率不超过50%-60%,抵押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抵押物品的价值,如果是无偿取得国有土地的,只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 抵押贷款 。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是多少 不动产最高抵押率70%! 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类在建工程均为银行合格押品。抵押率在50%-60%不等。定抵押率的高低,主要依据是抵押物的价值(市值)和价值的变动因素,具体包括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以及抵押物的价值的变动趋势等。 用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的最高限额,各行标准不太相同,我们系统掌握在评估价值的56%以内。 土地抵押率是指土地抵押贷款能得到的贷款额度和土地评估价的比例。 具体是指通过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的土地进行估价,银行发放贷款不能高于评估价的相应成数(比如抵押率为60%,评估价为100万元,那贷款额就不能高于60万元),所以抵押率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客户的贷款额度。 二、土地抵押的注意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 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 土地出让 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 土地使用证 ,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 银行贷款 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 抵押权 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合同 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 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抵押率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是,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经获得土地使用证,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土地上面的建筑物应当一并进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办理保险,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土地抵押之前,应当进行评估。
㈣ 土地抵押率是多少
我国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原则上是不得高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格,而实践一般是按70%的比例发放贷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㈤ 抵押率的监管规定
1.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
2.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贬值。
3.经济性贬值或增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银行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房产抵押率,在实际贷款时,各家银行的规定不同。若借款人贷款用于经营,住宅的抵押率最高为70%,商业房产的抵押率最高为60%,若是用于消费,住宅的抵押率最高为60%,商业房产的抵押率最高为50%。而农业银行的“综合授信贷款”表示,若借款人有两套房产,那么质押率最高为70%,若只有一套房产,那么质押率最高为50%。
关于抵押率的规定
1、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
2、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
(2)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贬值。
(3)经济性贬值或增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银行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㈥ 抵押贷款金融知识
抵押是民商活动中既古老又重要的债权担保形式,那么你对抵押贷款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抵押贷款金融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抵押贷款金融知识
一、如何理解担保?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担保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担保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才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在信贷业务中,主要涉及到三类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关于定金和留置的具体定义作为基础知识读者自行查阅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贷款担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贷款担保的作用
信贷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 措施 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使得债务顺利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张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发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
另外,如果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 借款合同 履行期间,借款人一直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借款人违约成本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
(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
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能力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信贷机构应当把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重点应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很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重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优秀客户经理一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
第二,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在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利,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迟迟无法变现、保证人不配合等情况非常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很长的时间。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了贷款担保业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贷款安全。
三、保证担保评估要点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
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贷机构要调查和了解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开支情况等,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产是否容易变现。对保证人的评估 方法 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
3、了解保证人的信誉
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有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需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往往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系”,除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证人主要是其亲友、上下游客户、其他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关系”可以对借款人形成制约,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
四、抵押担保评估要点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对抵押担保的分析和评估
1、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无论哪一种方式,抵押物的权属都会发生变更,抵押权要想实现,必须把抵押物交换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在设定抵押时,要检查抵押财产的登记证书,要关注抵押物的性质、位置、取得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等事项。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抵押率设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信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抵押物估值,以及设置合适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财产价格是否稳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
5、要分析抵押财产是否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容易变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6、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 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论什么抵押物,建议都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质押担保分析要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㈦ 抵押贷款抵押率的规定
法律分析:1、以房产做抵押。用房产做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七成;
2、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用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六成;
3、以汽车等交通工具。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做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其价值的五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㈧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比例是多少房屋他项权证办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从借款偿还的安全性考虑到,能够抵押的价值载评定时要依据抵押人对土地资源具体有着的权利开展脱离和判断,一般要扣减处理税金。
(五)房地产业连着抵押,土地评估时,应依据抵押人所提供的房产评估汇报,一般在地价含义中扣除房产评估价钱重复记录,避免特惠失效抵押造成偿还安全系数纠纷案件。
(六)对资信评估靠谱、经济收益好、抵押物变现率强的抵押人,抵押率应适当提升,但最大不得超过80%。
1、买房户在开发公司购买了新房子,并办理了住房贷款,如今产权证办理出来必须转准现房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置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售登记(住房贷款抵押)的,当买房户房产证办理后,由房屋登记组织(县房产局)将预抵押备案转变成准现房抵押备案,向抵押权人(银行贷款)授予《房地产他项权证》。
2、申请者携带有关申报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申办,通过审批无误后,工作员会出示房屋交易产权登记审理单,申请者需如实填写清晰,且由申请者开展存放。
3、在领结婚证时间内,申请者带审理单及本人身份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上产权年限交费对话框交费,审核完成后在产权年限颁证对话框开展领结婚证,若审核没通过,那必须再次等待通告。
4、申请者标准必须符合最新法律法规,才可以办房屋他项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是银行自己拿吗?他项权证是给银行的,一般是由金融机构来管理,自然,也有一些要给房管局存放。房屋他项权证申请办理注意事项有哪些?房屋他项权证申请办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细节问题也比较多,因此在办理的情况下,一定要多考虑周全,针对不懂的问题一定要了解清晰,那样才不容易发生纠纷案件。
㈨ 海域使用权 评估
海域使用权评估对象应该是一种“权益性资产”。
这个对象有几个与其他资产不同的地方:
一是,它跟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一样,只是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所以,有关权益问题的年限就非常有必要搞清的,这种权益未必与企业经营期限相对应,但可能与权利的承继有关联,有必要阅读权益文件和相关的协议;
二是,清查比较困难,也就是范围方面的,但这个问题可以以权证为依据;
三是,海域使用权目前估计交易或购买的案例不多,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可能不合适,同时,其达到什么样的开发程度可能也缺少依据性的东西,不象土地使用权还有“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之类的标准,所以,很难采用类似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基准地价法评估。
关于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
海域使用权的基本估价方法通常可选择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剩余法等。但必须考虑根据委估具体对象的权属特征、开发状况、资料取得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估算方法。
1、市场比较法是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根据替代原则,以条件类型或使用价值相同的士地交易实例与委估对象加以对照比较,在两者之间就影响该海域使用权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及个别因素等进行修正,求取委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表现的价格的方法。但就委估对象而言,一是可能存在类似交易案例的缺乏或者面积等差异过大而缺乏可比性,二是可能存在较长时期的不可撤消的投资协议约定的交易制约影响以及海域使用权的面积、开发程度等因素的差异较大,修正的参数的准确确定有一定难度。我个人感觉,不适宜采用该种方法。
2、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将待估海域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相关设施销售价格减去正常建造成本、正常利润、税金、利息,从而求得该海域使用权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我们知道,减号后面的可能比较容易取得,但海域使用权及其上的相关设施的销售价格可能还存在着市场信息不足的情况,所以这种方法可能难以适用。
3、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对海域使用权的所有投资,包括最初的取得费和相关围拦等基本设施开发费两大部分,作为“基本成本”,加上基本投资所应产生的相应利润和利息,组成海域使用权价格的基础部分。并同时根据国家对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需要,加上海域所有权应得收益(即类似于出让金),从而求得海域使用权价格。但该种方法使用的前提条件――类似的出让金之类的资料可能未必能够取得。
4、收益法,也称权益性资产的资本化法,是在考虑海域使用权还原率的基础上,将其在将来所能产生之期待纯收益折算现值的总和,求取委估资产价格的方法。根据本次委估目的看,在长期合同约定下,其产生的收益与业务经营内容和相关产品市场存在着对应的关系,其收益的估算需要考虑一些假设的条件,比如相关产品的市场走势,经营实体本身经营方向和战略上不存在重大变动、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海蟹、台风等)、从该评估目的为银行抵押贷款之目的看,银行最为关注的恐怕是收益及其归还能力吧。在具体评估中,可能还需要借助有关海产品养殖专家的意见,比如了解每公顷的投入产出经验性数据,海产品的苗和产品的价格等等,另外,在折现率的选取方面,可能需要针对其较大的风险因素而作就高不就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