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抵押贷款适用哪些法律
抵押贷款司法执行流程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法院执行债务人的抵押物的,先进行司法拍卖,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时,首先是发出拍卖公告,然后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Ⅱ 民法典关于房屋抵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
房屋抵押贷款 有什么手续, (一)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 1、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2、 借款担保人 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 3、借款人具 有法律效力 的身份证明; 4、 符合法律规定 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 5、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 6、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7、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四)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 住房抵押贷款 合同并进行公证。 (五)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六)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Ⅲ 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抵押贷款活动由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作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的借贷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前款中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贷款人称抵押权人。第四条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条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抵押物的保证范围包括抵押贷款的本息和罚息。
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企业法人财产权。第六条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依法可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机器、仪器、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四)票据、提单、存单和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益;
(六)法律、法规允许转让的其他财产。第七条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及其他财产和禁止转让的财产权益;
(二)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三)所有权、专用权、专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五)使用中的职工宿舍、食堂、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六)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八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设定抵押权。第九条抵押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抵押人自主决定。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建造中的或者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但应扣除金融机构已提供的贷款数额和购买人预付的价款。
签订了购买建造中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合同,并预付价款的,购买人可就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第十一条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抵押人应当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二条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第十三条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抵押人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财产的价值应不小于各抵押权之和,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五条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第十六条抵押物现值,可以由抵押贷款当事人估价;当事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十七条对于易灭失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设定抵押之前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抵押期。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八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二)贷款用途;
(三)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处所和权属;
(六)抵押物现值及抵押率;
(七)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和占管责任,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物的处分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按抵押贷款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抵押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Ⅳ 房屋抵押有什么风险 房屋抵押有什么法律规定
目前许多小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异军突起,为许多需要办理 房屋抵押 贷款的人们提供了便捷的服务。那么您知道房屋 抵押贷款 的相关法律规定吗,如果想要办理会承担怎样的风险?下文将对房屋抵押有什么法律规定,以及有什么风险的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抵押有什么法律规定 房屋抵押有什么法律规定?这个问题涉及的法律 法规 是相当宽泛的,其实 房产抵押 相关法规,包括《城市房地产 抵押 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对于每块内容都详细介绍,恐怕是三天三夜也说不清楚。下面将对众人比较关系的话题,即房屋抵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进行详细的介绍。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求完全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 (五)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 拆迁 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 房产证 和土地证。 (六)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抵押 房屋贷款 条件的另外要求: (一)贷款额度最高比例为房屋评估值的70%,最高贷款额可达1000万; (二) 贷款利率 执行银行基准利率和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年限最长可达十五年; (三)可随时提前还清当次贷款,并可多次循环使用。 二、房屋抵押有什么风险 (一)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之一:借贷人方面的风险,我们的个人向银行、 民间借贷 借钱,目的是用于消费,当我们的借贷人不能按期还钱便产生了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于三种方式,一是我们借贷人的主观原因,主观上借贷人不愿意还钱;二是由于借贷人的客观原因,借贷人的经济条件可能导致暂时无法偿还贷款。 (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之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部分的开发商由于自身原因的经营不好,或者是 挪用资金 作为他用,导致房产的项目不能完工,我们的借贷人购买此房地产开发商的房产并用此房来抵押,但此房尚未完工。此种情况下,导致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合同难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贷款行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之三:银行或民间借贷机构也存在风险,由于银行或民间借贷对借贷人的情况审查不严,对借贷人的资金、经济审查不清晰,另外,如果是开发商的话,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房产的情况,房产工程的进度,售房款监管账户和 保证金 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控制不够等等,由此造成了银行、民间借贷在房屋抵押贷款方面的风险。 希望通过上文对“房屋抵押有什么法律规定,房屋抵押有什么风险”的介绍能对处于迷茫中的您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正陷入贷款纠纷的泥淖且双方不能和平解决事端,别忘了还可以 找律师 帮助解决问题,让他们在关键的时候“拉您一把”。
Ⅳ 房产抵押贷款对个人有什么条件要求
法律分析:房产抵押对个人有以下条件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Ⅵ 抵押贷款多少利息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民间无抵押贷款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借贷利息最高不能超过36%,超过的部分被认为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24%-36%的利息是属于一个过渡区域,法律不禁止,但也不支持。24%以下的利息是我国合法保护的利息区域,双方约定的在此期间的利息,债务人不返还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返还该区域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Ⅶ 关于汽车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债权的抵押应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进行才有效,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汽车属于动产,可以作为标的物进行债权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Ⅷ 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是什么
在生活中,贷款是很常见的一种借款方式,而贷款的金额也是相对较大的,因此,在法律上,对贷款也有相关的法律条例。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惜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人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惜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凋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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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个人借贷房产抵押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个人借贷房产抵押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的房产抵押成立后,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出现法定情形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享受优先受偿权,房产被拍卖或者变卖后,抵押权人可以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Ⅹ 抵押贷款合法吗
法律分析: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民间抵押借款是合法的。民间抵押贷款,抵押物是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物是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