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贷风险审查要点
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偏低,传统的信贷风险管理缺乏主动性的理念,信贷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普遍较差。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风险审查要点。
银行所说的"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所谓贷前调查就是在发放贷款前对借款的收入情况、还款来源、担保等情况进行系统的调查;
贷时审查就是在发放贷款时,经过贷款调查人员进行详细的贷前调查后向审核部门提供借款人申请借款的相关资料及调查报告等文件,再由贷款审查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
贷后检查就是在发放贷款后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跟踪调查,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建立和健全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制定、贯彻和执行信贷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等诸多相互协调、制约的制度系统及其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系统。狭义上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仅指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工作、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以及贷款出现风险后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工作。本文采纳狭义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概念,在分析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际操作对策。
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二、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三、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四、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⑴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⑵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⑶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⑷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⑸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五、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⑴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⑵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⑶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六、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⑴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⑵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⑶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部门的职责,保证信贷工作中的每一项权力都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保证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修订、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确保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从制度上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尽快制定、实施《信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就信贷档案的收集、交接、检查进行明文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对企业财务资料虚假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四相符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失实责任赔偿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银行本身对借款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和重要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事务所对银行贷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银行审批贷款的依据,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因其报告不实而致使贷款损失,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负责全额赔偿银行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其次,进一步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使权限的条件进行运作,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检查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包括的内容、调查方式、核实手段等,以避免流于形式。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信贷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严格考核,防止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首先要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尽快将贷款的审查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其次,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应建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贷款审批决策问题。该委员会可以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但应当由行政领导和业务专家组成,业务专家负责提供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及专家意见,贷款审批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将贷款风险评估具体落实到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职能部门。贷款风险定期评估是监测贷款风险度的一项具体工作,需要独立、科学、客观地对每一笔贷款生命周期中的风险状况作出量化评估,达到一定风险水平的贷款,就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转移风险。因此,为了保证贷款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这项工作需要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来独立完成。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机构是为了防范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利用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在信贷权力分配中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但为了保证信息的流动性,保证各个部门都能充分占有、共享收集到的借款人的资信信息,还应该建立信息在有关部门流动的制度,防止划地为牢、公共信息被一个部门私自占有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上述两项措施旨在解决商业银行单个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问题,但是由于单个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仅限于某一地区,不可能全面掌握现有借款人,特别是未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因此,商业银行还应该在其系统内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让其所有的信贷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地方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宏观或微观经济政策。借款人信用系统可以收集有钱不还、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企业运行状况较差、贷款风险度过高的借款人的信息,通过在系统内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机构向不良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旧贷款。
㈡ 银行贷款政策是什么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目的是什么
对于银行贷款政策,相信很多的购房者是比较关心的,毕竟如果有买房打算的话,通过贷款的方式使很多人们会选择的一种买房方式,这也能够缓解自己经济上的压力,建议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购房制度,那么银行贷款政策是什么?
对于银行 贷款政策 ,相信很多的 购房 者是比较关心的,毕竟如果有 买房 打算的话,通过贷款的方式是很多人们会选择的一种买房方式,这也能够缓解自己经济上的压力,建议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购房制度,那么 银行贷款 政策是什么?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目的是什么?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的制度。
银行贷款政策是什么?
银行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确定指导银行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方针(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2)明确 信贷 政策委员会或贷款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责;(3)建立贷款审批的权限责任制及批准贷款的程序;(4)规定贷款限额,包括对每一位借款人的贷款限额、银行贷款额度占存款或资本的比率;(5)贷款的抵押或担保;(6)贷款的定价;(7)贷款的种类及区域的限制。上述贷款政策的内容应当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与经营战略,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和业务方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目的是什么?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指商业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指导贷款业务的各项方针和措施的总称,也是商业银行为贯彻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项原则的具体方针与措施。
商业银行制定贷款政策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贷款政策是指导每一项贷款决策的总原则。理想的贷款政策可以支持银行作出正确的贷款决策,对银行的经营作出贡献;其次,是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质量。正确的信贷政策能够使银行的信贷管理保持理想的水平,避免风险过大,并能够恰当地选择业务机会。此外,贷款政策是一种在全行建立的信用诺言。
通过明确的政策建立的信用诺言是银行共同的信用文化发展的基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贷款政策主要来自于货币管理当局。但随着政府金融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必须制定自己的内容贷款政策。贷款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实施状况,必然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贷款政策是什么?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目的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对于银行贷款我们要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毕竟银行贷款也是要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得到审批,建议购房者要多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按照政策来进行具体的手续办理。
㈢ 苏州新房贷款政策到底是怎样的
?新房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由于其经营品种、方式、规模、所处的市场环境的不同而各有差别,但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业务发展战略银行贷款政策首先应当明确银行的发展战略,包括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银行希望开展业务的行业和区域、希望开展的业务品种和希望达到的业务开展的规模和速度。在银行的贷款政策文件中都开宗明义地指出,贷款业务的发展必须符合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并对银行贷款业务开展的指导思想、发展领域等进行战略性的规划。贷款业务发展战略,首先应明确银行开展贷款业务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在明确了银行贷款应遵循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银行贷款发展的范围(包括行业、地域和业务品种)、速度和规模。2.贷款工作规程及权限划分为了保证贷款业务操作过程的规范化,贷款政策必须明确规定贷款业务的工作规程。 贷款工作规程是指贷款业务操作的规范。 款程序通常包含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贷前的推销、调查及信用分析阶段。这是贷款科学决策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银行接受贷款申请以后的评估、审查及贷款发放阶段。这是贷款的决策和具体发放阶段,是整个贷款过程的关键; 第三阶段是贷款发放以后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贷款本息收回的阶段。这一阶段也是关系到贷款能否及时、足值收回的重要环节3.贷款的规模和比率控制评判银行贷款规模是否适度和结构是否合理,可以用一些指标来衡量。主要有: 1)贷款/存款比率。这一指标反映银行资金运用于贷款的比重以及贷款能力的大小。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得超过75%。 2)贷款/资本比率。该比率反映银行资本的盈利能力和银行对贷款损失的承受能力。我国中央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国际标准,确定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3)单个企业贷款比率。该比率是指银行给最大一家客户或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占银行资本金的比率,它反映了银行贷款的集中程度和风险状况。我国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对最大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15%,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50%。 4)中长期贷款比率。这是银行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的各项存款余额的比率。它反映了银行贷款总体的流动性情况,这一比率越高,流动性越差;反之,流动性越强。根据目前我国中央银行的规定,这一比率必须低于120%。4.贷款的种类及地区贷款的种类及其构成,形成了银行的贷款结构。而贷款结构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银行贷款政策必须对本行贷款种类及其结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贷款地区是指银行控制贷款业务的地域范围。银行贷款的地区与银行的规模有关。大银行因其分支机构众多,在贷款政策中,一般不对贷款地区作出限制;中小银行则往往将其贷款业务限制在银行所在城市和地区,或该银行的传统服务地区 。5.贷款的担保贷款政策中,应根据有关法律确定贷款的担保政策。贷款担保政策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担保的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以及定金; 2)规定抵押品的鉴定、评估方法和程序; 3)确定贷款与抵押品的价值的比率、贷款与质押品的比率; 4)确定担保人的资格和还款的能力的评估方法与程序等等。6.贷款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贷款的定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银行贷款政策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 银行贷款的价格一般包括贷款利率、贷款补偿性余额(回存余额)和对某些贷款收取的费用(如承担费等),因此,贷款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确定贷款利率的过程。 在贷款定价过程中,银行必须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贷款管理费用、存款余额、还款方式、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资产收益率目标等多种因素。7.贷款档案管理政策贷款档案是银行贷款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体现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人员的素质,可反映贷款的质量,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决定贷款的质量。一套完整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贷款档案的结构及其应包括的文件; 2) 贷款档案的保管责任人; 3) 明确贷款档案的保管地点,对法律文件要单独保管,应保存在防火、防水、防损的地方; 4)明确贷款档案存档、借阅和检查制度。8.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贷款发放出去之后,贷款的日常管理对保证贷款的质量尤为重要,故应在贷款政策中加以规定。同时,银行应制定有效的贷款回收催收制度。9.不良贷款的管理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是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㈣ 什么叫贷款政策,影响贷款政策的因素是什么
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称。而影响贷款政策的因素主要有6个方面的因素。
一、贷款政策的影响因素:商业银行的管理者在制定该行的贷款管理政策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
2.银行的资本金状况
3.银行负债结构
4.服务地区的经济条件和经济周期
5.银行贷款人员的素质
二、贷款政策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业务发展战略
1、银行贷款政策首先应当明确银行的发展战略,包括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银行希望开展业务的行业和区域、希望开展的业务品种和希望达到的业务开展的规模和速度。
2、在银行的贷款政策文件中都开宗明义地指出,贷款业务的发展必须符合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并对银行贷款业务开展的指导思想、发展领域等进行战略性的规划。
3、贷款业务发展战略,首先应明确银行开展贷款业务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在明确了银行贷款应遵循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银行贷款发展的范围(包括行业、地域和业务品种)、速度和规模。
(二)贷款工作规程及权限划分
为了保证贷款业务操作过程的规范化,贷款政策必须明确规定贷款业务的工作规程。贷款工作规程是指贷款业务操作的规范。
1、贷款程序通常包含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贷前的推销、调查及信用分析阶段。这是贷款科学决策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银行接受贷款申请以后的评估、审查及贷款发放阶段。这是贷款的决策和具体发放阶段,是整个贷款过程的关键;
第三阶段是贷款发放以后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贷款本息收回的阶段。这一阶段也是关系到贷款能否及时、足值收回的重要环节
2、贷款的规模和比率控制
评判银行贷款规模是否适度和结构是否合理,可以用一些指标来衡量。主要有:
1)贷款/存款比率。这一指标反映银行资金运用于贷款的比重以及贷款能力的大小。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得超过75%。
2)贷款/资本比率。该比率反映银行资本的盈利能力和银行对贷款损失的承受能力。我国中央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国际标准,确定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3)单个企业贷款比率。该比率是指银行给最大一家客户或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占银行资本金的比率,它反映了银行贷款的集中程度和风险状况。我国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对最大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15%,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50%。
4)中长期贷款比率。这是银行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的各项存款余额的比率。它反映了银行贷款总体的流动性情况,这一比率越高,流动性越差;反之,流动性越强。根据目前我国中央银行的规定,这一比率必须低于120%。
3、贷款的种类及地区
贷款的种类及其构成,形成了银行的贷款结构。而贷款结构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银行贷款政策必须对本行贷款种类及其结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贷款地区是指银行控制贷款业务的地域范围。银行贷款的地区与银行的规模有关。大银行因其分支机构众多,在贷款政策中,一般不对贷款地区作出限制;中小银行则往往将其贷款业务限制在银行所在城市和地区,或该银行的传统服务地区 。
4、贷款的担保
贷款政策中,应根据有关法律确定贷款的担保政策。贷款担保政策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担保的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以及定金;
2)规定抵押品的鉴定、评估方法和程序;
3)确定贷款与抵押品的价值的比率、贷款与质押品的比率;
4)确定担保人的资格和还款的能力的评估方法与程序等等。
5、贷款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贷款的定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银行贷款政策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
银行贷款的价格一般包括贷款利率、贷款补偿性余额(回存余额)和对某些贷款收取的费用(如承担费等),因此,贷款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确定贷款利率的过程。
在贷款定价过程中,银行必须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贷款管理费用、存款余额、还款方式、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资产收益率目标等多种因素。
6、贷款档案管理政策
贷款档案是银行贷款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体现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人员的素质,可反映贷款的质量,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决定贷款的质量。一套完整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贷款档案的结构及其应包括的文件;
2) 贷款档案的保管责任人;
3) 明确贷款档案的保管地点,对法律文件要单独保管,应保存在防火、防水、防损的地方;
4)明确贷款档案存档、借阅和检查制度。
7、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
贷款发放出去之后,贷款的日常管理对保证贷款的质量尤为重要,故应在贷款政策中加以规定。同时,银行应制定有效的贷款回收催收制度。
8、不良贷款的管理
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是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发放以后,如果在贷后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的预警信号,或在贷款质量评估中被列入关注级以下贷款,都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
㈤ 农村商业银行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担保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担保快易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2019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对5月6日央行宣布的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通知》明确,定向降准将分3次落地,并明确了3次落地的规模。即5月15日、6月17日分别下调县域农商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7月15日下调其存款准备金率至8%。
㈥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逾期状况。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第六条需要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贷款或重组后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七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八条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贷款分类的可靠性,商业银行还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贷款重组政策和程序,对需要重组贷款的标准、贷款重组的方式、程序、重组后贷款的管理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五条对贷款分类时应注意:
(一)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二)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四章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重新审查借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贷款担保情况,根据贷款的风险情况重新分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对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例如备用信用证、担保、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的分类,可直接使用本指导原则中的分类方法;对其他授信项目的分类,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并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包括特别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具体计提办法另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
第一部分关于贷款分类标准
在理解贷款风险分类标准时,关键是把握还款可能性这个核心。贷款的内在风险和损失程度不同,还款可能性也就不同。贷款风险分类正是从还款可能性出发,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并且以此来揭示贷款的真实价值。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贷款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关注类贷款的特征包括:
(一)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二)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四)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五)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例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七)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八)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九)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十)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十一)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例如超越授权发放贷款。
三、次级贷款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次级类贷款特征包括:
(一)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二)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四)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五)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六)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四、可疑贷款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可疑类贷款特征包括:
(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二)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三)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五)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六)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五、损失贷款贷款要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损失类贷款特征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五)贷款企业虽未破产,工商行政部门也未吊销执照,但企业早已关停或名存实亡;
(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第二部分贷款分类的程序与方法
一、贷款分类的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分类,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对同级或下一级分行贷款的分类,按实际操作顺序,一般应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一)评估被查银行贷款分类制度,以及贷款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对以上内容的评估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资产质量检查时的重要内容,主要是要了解银行贷款分类制度是否能够真正揭示贷款的真实价值,是否符合《指导原则》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否与《指导原则》规定的贷款风险方法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则应主要监督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二)了解贷款的还款记录,确定贷款的逾期状况。
贷款的还款记录是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的综合体现,显示贷款本息的逾期情况,是贷款质量的直观反映。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三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不佳,还本付息出现逾期;贷款本息尚未到期;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根据《指导原则》,可根据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作出对贷款的初步分类。
对单笔贷款的分类,一般从判断贷款的还款记录开始,但仅靠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还不能判断贷款的质量,应对影响还款可能性的因素进行分析。例如,本息偿还逾期30天(含30天)以内的贷款可视为正常贷款,但如果分析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很差,或净现金流量出现负值,则贷款应划为关注类贷款或以下。
(三)确定贷款的还款可能性,并得出分类结果。确定还款可能性,应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贷款的担保五个方面的因素。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需要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很多,包括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贷款的行业和国家风险等。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
造成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不明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的原因有:贷款合同要素不全,还款条款含义不明确,或由无授权的人员签字等。
贷款担保包括对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贷款抵押品、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至关重要。
银行的信贷管理与贷款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分类时应将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作为一个总体因素进行考虑。对信贷管理水平差的银行或专业素质差的信贷人员发放的贷款应进行重点检查。
分类过程中,在确定贷款的还款记录后,对以上五类因素的分析各有侧重,也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例如,对还款记录良好的贷款,对还款意愿、还款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可以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对还款记录不佳的贷款,则应对所有因素进行分析。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对借款人还款能力首先作出判断。
另外,在评估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时,应了解贷款的用途、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借款人的资产转换周期。
二、贷款分类中的拆分法贷款分类中,往往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将一笔贷款拆开分成不同的档次。拆分法一般适用于保证贷款、以及面临清算的贷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例如,银行向某借款人发放了一笔信用贷款,该借款人正面临清盘,根据对清盘最终结果的估计,清算完毕后,银行发放的贷款本息中至少能获得40%、最多不超过65%的补偿,则该笔贷款的35%可划分为损失,25%可划分为可疑,40%可划分为次级。对于保证贷款,可利用相似的原理进行拆分。
第三部分对不同种类贷款的分类
一、消费贷款消费贷款金额小、笔数多,贷款人一般没有财务报表,银行难以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但是,消费贷款又有一个特点,即风险因素比较简单,因此可以根据贷款逾期情况,采用批量处理的方法进行分类。
对于住房按揭贷款,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分类:如果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还款6次或180天以上,至少分为次级;拖欠还款12次或360天以上,至少分为损失类。
对于信用卡透支,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分类:如果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还款3次或90天以上,至少分为次级类;拖欠还款6次或180天以上,至少分为损失类。
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银团贷款对短期贷款,主要考虑借款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即借款人的流动性;同时,进一步分析现金流量等其他因素。
对中长期贷款,应主要考虑借款人的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借款人的杠杆比率,分析其资金来源结构的合理性,评价其经济基础牢固程度。如果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较强,但是财务杠杆过高,负债过重,则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对于银团贷款,分析的重点仍然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政策性贷款和特定贷款与一般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带有很大的被动因素,不是完全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这部分贷款的质量相对较低。但是,贷款分类本质上是对贷款风险程度和真实价值的判断,因此不论贷款是何种原因、何种背景下发放的,这些原因和背景都不应成为贷款分类的依据,否则,就不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因此,对政策性贷款应按照《指导原则》第二章确定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发放的贷款,由于国务院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弥补银行因贷款造成的损失,因此,对此类贷款可以免予分类。
四、“破产废债”企业的贷款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借款人“假破产、真废债”的情况,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对这类贷款进行分类时,检查人员首先要完整、真实地掌握贷款的状况,其次要从贷款分类的标准出发,紧紧抓住还款可能性这个核心,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贷款偿还可能性的不同,可将贷款拆分为不同的档次,对于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追索,确定无法收的部分,要归为“损失类”;对于还不能确定的部分,则归为“可疑”类。
五、违规贷款与一般贷款相比,发放违规贷款除承担因贷款业务而正常发生的风险外,还需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这样就使贷款的风险放大了,影响到贷款的正常偿还,而且有的违规行为引发的风险已非常严重。因此,对所有的违规贷款,即使从眼前看贷款的偿还有充分保证,也应分为关注以下。
违规贷款一般包括:对关系人的信用贷款,以优于同类贷款条件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以及以贷收息、违规展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违反利率规定以及借款人不具备《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部分关于信贷档案的结构和要素
贷款分类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信贷档案。一般地,信贷档案应至少覆盖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基础情况,包括:
(一)贷款人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及所处行业、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二)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三)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
(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二)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三、重要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贷款申请;
(二)银行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行的立项文件、批准文件;
(三)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
(四)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等;
(五)借款人还计划或还款承诺。
四、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五、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款通知。
六、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银行应该制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借款人建立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检查人员应该对银行信贷档案存在的严重问题提出批评。重要法律文件(例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缺失或有误导致法律责任不清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包括关注)以下。
第五部分其他问题
一、贷款抽样方法贷款分类过程就是逐笔确定贷款的真实价值的过程。如果由于时间和人力的限制,检查人员无法对所有贷款进行分类,就应该采用判断抽样方法,选取分类样本,即根据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优先选取风险较大的贷款。一般地,贷款样本中应包括以下几组贷款:
(一)全部逾期贷款、信息贷款、已经重组的贷款、卷入法律诉讼的贷款、内部审计或信贷管理部门认为有问题的贷款;
(二)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次检查中确定的不良贷款;
(三)关系人贷款;
(四)银行内部评为关注类的大额贷款;
(五)过去一年新发放的大额贷款;
(六)超过一定金额的贷款户。
(七)其他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质量检查时,贷款抽样比例可视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进行调整,但应保证能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制度、程序和分类结果的可靠性作出判断。对贷款质量较差或者信贷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应调高抽样比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全部贷款进行分类。
二、如何检验不同银行、或不同分支机构对贷款分类标准的执行情况,一个可行的方法,是比较它们对同一借款人,或对同一笔贷款,或类似贷款的分类结果与理由。
三、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法的适用范围商业银行的产包括授信资产、投资和其他资产,其中授信资产又可分为对同业的授信和对客户的授信。
根据《指导原则》第二十八条,贷款风险分类法适用于《贷款通则》确定的各类贷款、以及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对其他授信项目的分类,可参照使用。这里,“其他授信项目”包括金融机构的拆出资金、承兑汇票等。因此,根据该条,银行的所有授信资产均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法进行分类。
㈦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十条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测算,并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
(一)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
(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三)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和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委托贷款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
(五)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六)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
(七)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
(八)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
(九)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存量委托贷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则,自然到期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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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指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
(三)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四)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五)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七)重大资产出售;
(八)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九)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
(十)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对并购交易或者并购双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加大贷后管理力度,特别是应确认并购交易得到实际执行以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真正实施整合。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八条 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的不良贷款额或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同时废止。
㈨ 贷款政策的贷款政策内容
但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银行贷款政策首先应当明确银行的发展战略,包括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银行希望开展业务的行业和区域、希望开展的业务品种和希望达到的业务开展的规模和速度。
在银行的贷款政策文件中都开宗明义地指出,贷款业务的发展必须符合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并对银行贷款业务开展的指导思想、发展领域等进行战略性的规划。
贷款业务发展战略,首先应明确银行开展贷款业务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在明确了银行贷款应遵循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银行贷款发展的范围(包括行业、地域和业务品种)、速度和规模。 为了保证贷款业务操作过程的规范化,贷款政策必须明确规定贷款业务的工作规程。
贷款工作规程是指贷款业务操作的规范。
贷款程序通常包含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贷前的推销、调查及信用分析阶段。这是贷款科学决策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银行接受贷款申请以后的评估、审查及贷款发放阶段。这是贷款的决策和具体发放阶段,是整个贷款过程的关键;
第三阶段是贷款发放以后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贷款本息收回的阶段。这一阶段也是关系到贷款能否及时、足值收回的重要环节 评判银行贷款规模是否适度和结构是否合理,可以用一些指标来衡量。主要有:
1)贷款/存款比率。这一指标反映银行资金运用于贷款的比重以及贷款能力的大小。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得超过75%。
2)贷款/资本比率。该比率反映银行资本的盈利能力和银行对贷款损失的承受能力。我国中央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国际标准,确定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3)单个企业贷款比率。该比率是指银行给最大一家客户或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占银行资本金的比率,它反映了银行贷款的集中程度和风险状况。我国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对最大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15%,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50%。
4)中长期贷款比率。这是银行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的各项存款余额的比率。它反映了银行贷款总体的流动性情况,这一比率越高,流动性越差;反之,流动性越强。根据目前我国中央银行的规定,这一比率必须低于120%。 贷款的种类及其构成,形成了银行的贷款结构。而贷款结构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银行贷款政策必须对本行贷款种类及其结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贷款地区是指银行控制贷款业务的地域范围。银行贷款的地区与银行的规模有关。大银行因其分支机构众多,在贷款政策中,一般不对贷款地区作出限制;中小银行则往往将其贷款业务限制在银行所在城市和地区,或该银行的传统服务地区 。 贷款政策中,应根据有关法律确定贷款的担保政策。贷款担保政策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担保的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以及定金;
2)规定抵押品的鉴定、评估方法和程序;
3)确定贷款与抵押品的价值的比率、贷款与质押品的比率;
4)确定担保人的资格和还款的能力的评估方法与程序等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贷款的定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银行贷款政策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
银行贷款的价格一般包括贷款利率、贷款补偿性余额(回存余额)和对某些贷款收取的费用(如承担费等),因此,贷款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确定贷款利率的过程。
在贷款定价过程中,银行必须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贷款管理费用、存款余额、还款方式、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资产收益率目标等多种因素。 贷款档案是银行贷款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体现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人员的素质,可反映贷款的质量,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决定贷款的质量。一套完整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贷款档案的结构及其应包括的文件;
2) 贷款档案的保管责任人;
3) 明确贷款档案的保管地点,对法律文件要单独保管,应保存在防火、防水、防损的地方;
4)明确贷款档案存档、借阅和检查制度。 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是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发放以后,如果在贷后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的预警信号,或在贷款质量评估中被列入关注级以下贷款,都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