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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小额贷款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2-09-03 10:02:15

㈠ 关于贷款的法律知识

关于贷款的法律知识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可是贷款诈骗罪;
2、如果借款人在银行的再三催款下还是拒绝还贷,银行会依法到法院起诉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小额信贷审查风险如下: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1、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2、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3、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小额贷款相关法律

关于小额贷款的法律法规很多,用户可以购买《中国小额信贷法律法规汇编》进行了解
《中国小额信贷法律法规汇编》里面收录从1995年6月到2010年的全部小额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总收录多达151条,总字数达85万字。不仅收录了中央主要机构,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小额信贷方面法律法规,还涵盖了各地方政府机关最新颁布的具体的地方规定,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㈢ 小额代款的条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㈣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㈤ 小额贷款关于法律的书籍有吗

国培机构有一套书籍里面含有关于小额贷款法律知识的,他们10月份一期小额贷款法律课程还不错,建议学习课程

㈥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协会介绍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缩写为CMCA)成立于2015年4月,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 ,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银监会,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母公司,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为会员。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围绕自身职能开展以下工作:维权方面,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组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接受会员委托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诉求;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统一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单证要素及格式;向公众宣传普及小额贷款知识、小额贷款理念,提升公众对于小额贷款产品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小贷公司资产转让、兼并重组等工作。自律方面,倡导和组织会员学习国家金融政策,执行金融监管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督促会员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组织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组织执行自律性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规范程度;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贷款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探索建立小额贷款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监督,协助推进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行业惩戒制度,监督检查会员行为,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方面,建立小贷行业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建立及维护行业基础信息库,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分析行业数据信息,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行业发展情况;编辑、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机制、小额贷款经营模式和小额贷款品种;组织推动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小贷公司人才培训规划;建立全国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培训体系;组织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境内外培训工作;建立培训人员管理数据库、档案管理系统、网络培训系统;承办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学术会议和展览活动;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出国业务考察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协调方面,与协会主管部门保持沟通联络,做好上传下达和信息反馈工作;促进会员单位与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建设与管理协会网站,并加强与外部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制定协会宣传工作的计划及编辑协会宣传信息资料;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与境内外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小贷公司经营管理法律相关问题研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㈦ 小额贷款是高利贷吗合法吗

只有经过金融办审核的公司才能使用“小额贷款”字样,所以原则上来讲小额贷款公司是合法的,合法小额贷款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会签订正规贷款合同,通常在正式放款之前不会收取前期费用。”

㈧ 贷款的法律知识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还款方式、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明确此项条款, 对借款人而言, 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 对贷款人而言, 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 控制风险。
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 首先, 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 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 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 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 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 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 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其次, 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 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 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 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 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
3.贷款的种类
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 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比较灵活, 期限短, 流动性强, 周转快, 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作法看, 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 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在实践中,根据贷款资金的用途,还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 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 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积极意义, 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
4.贷款期限
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 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 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 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5.贷款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6.提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可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 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贷款合同一般不规定借款人承担提取贷款的义务, 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资金时有提取贷款的选择权, 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贷款,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笔贷款人承诺贷款的费用。
如果贷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 订约时可合理预见的因违约而自然地引起的损失。
7.还款
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 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 按时还本付息。
8.提前还款
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 规定的较为详尽, 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具体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
(1)自愿提前还款;
(2)强制提前还款;
(3)自愿取消额度;
(4)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 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
9.先决条件
贷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签字后立即执行, 有些必须等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执行, 甚至在贷款开始执行后, 通常还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时还要满足进一步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成熟时, 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 贷款人才有义务给予贷款。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涉及借贷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另一类是涉及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的目的, 是为了使贷款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和有关文件, 证实有关贷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经安排妥帖, 而且他所要求的担保已经得到落实以前, 暂时停止承担给予贷款的义务。这对于保障贷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类先决条件包括:
(1)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权书的副本, 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等;
(3)提供借款人的组织文件, 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师意见书(如需要);
(5)提供有关的项目协议;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在其提取贷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确, 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8)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10.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业务活动等是银行评估贷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据。对借款人上述情况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都会使银行得出错误的结论, 做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贷款决策。因此, 贷款合同中通常会为借款人规定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即要求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项目合同情况、违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不仅要求在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做出,通常还要求在提款日重复做出。对于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银行会进而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
11.违约
贷款合同中的违约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违反贷款合同本身的约定, 如到期不还本付息、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不正确等; 另一类是所谓预期违约, 即从某件事件的征兆看来,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 其终归是要违约的。这类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偿付能力。
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1)交叉违约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界至之前, 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银行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 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出现违约, 则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 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 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 它颇有“先下手为强, 后下手遭殃”的味道, 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 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遭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 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 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 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 以使银行能够及时全面的测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或以书面文件承认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 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 如果无法摆脱窘境,就不可避免的会违反贷款协议的规定。
(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由于违约事件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 既然从银行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银行方面来将,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
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 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 也不问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 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 都应视为违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贷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时,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审查:
1.贷款合同是否生效。贷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签署人是否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 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贷款合同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
2.如果是额度贷款, 审查借款人提款申请书的真实性: 提款依据是否明确(载明额度贷款合同的合同号); 提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是否明确; 提款申请是否已被贷款人的有权审批人审核同意;
3.借款人填写借据项目是否完整(借款种类、币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借款人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
(二)还款
1.贷款到期后, 律师应提示贷款人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书应由借款人书面签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2.在贷款合同中, 如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其未按时还款的前提下从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除的约定, 应提示贷款人按照约定行使直接从借款人帐户划扣应还本息的权利。
3.对借款人提前还款, 合同可以约定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4.借款人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支付借款的利息, 并偿还借款本金。否则, 借款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贷款合同履行中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权

一、贷款的概念和种类

(一)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 现金或现金请求权 )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贷币资金。

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绝大多数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身经济效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间,许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先后对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作了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我国关于贷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主要有 :(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3)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借款合同条例》;(4)199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二)贷款的种类

根据常用的几种标准,可以将贷款作如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贷款人(受托人)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贷款;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 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3.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4.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贷款人为满足借款人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扩建对资金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专用基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5.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单独贷款是独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贷款是数家金融机构联合,在一个贷款协议下按各自承担的 份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采取银团贷款形式的目的,一是满足借款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二是在贷款人之间分散贷款风险。

6.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人民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币种为人民币的贷款;外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外币币种的贷款。

二、金融机构的贷款经营原则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和健全贷款管理秩序,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金融机构经营贷 款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

(一)守法原则

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 。具体包括 :其一,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对借款人的违法用途发放贷款;其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包括贷款的种类、对象和范围;其三,遵守国家关于贷款利率 、期限的管理规定 ;其四,遵守国家的信贷计划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五,不得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

(二)自主经营原则

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外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即使是由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也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贷款的社会效益,保证贷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四)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民法基本原则。

(五)公平竞争原则

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准则。金融机构之间,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六)有担保原则

根据《 商业银行法 》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可见,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以有担保为原则,以无担保为例外。坚持有担保原则,对于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贷款的一般程序

金融机构一笔正常的贷款,从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到收回贷款,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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