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笔贷款两个抵押物,比如贷款100W,一个抵押30万,一个抵押70万。我想写借款合同的话,那应该怎么写
一笔贷款两个抵押物,写借款合同的话就写在一起就行,不用分别写的,因为是以抵押物办理的《他项权证》为准。
⑵ 两处房子作为同一笔贷款的抵押物,现已逾期,是否可以先归还其中的一个
根据贷款通则重复抵押,违法了,都有义务归还,当然还是谁先起诉执行谁有优先权
⑶ 一笔贷款既有抵押担保又有质押担保,执行有先后顺序吗
这就是混合共同担保。
如果抵押和质押指向同一物,则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生效的抵押权清偿永远优先于质押权。法定登记生效的物类《担保法》42条有规定。
但如果不是法定登记生效的,同一物上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原则上按登记设定顺序清偿。(《担保法》42条以外的财产,参看43条)
⑷ 办理一笔贷款时,审批个人贷款合同一笔,能对应产生多个抵押合同吗
办理贷款,如果这笔贷款是“抵押贷款”,那么就要有抵押合同,有几个抵押物,就有几个抵押合同,还有一个贷款主合同。
如果这笔贷款不是“抵押贷款”,当然就没有抵押合同了,只有主合同。
⑸ 同一财产上有几个抵押权的,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劳某为借款,在2008年1月将其房屋抵押给庄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2008年12月,又向沈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将房屋抵押给了沈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09年1月,又向牛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又将上述房屋抵押给牛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0年2月,庄、沈、牛都向劳某催讨借款,但是劳某称无法偿还,现三人都将劳某诉至法院,法院已将该房屋拍卖,拍卖款为30万元,那么清偿的顺序应当如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先清偿抵押权登记在前的沈某20万元,再偿还抵押权登记在后的牛某的5万元,最后清偿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庄某的钱,不足部分由劳某清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⑹ 抵押贷款中多个房产为一笔贷款抵押,抵押合同该做几份
可以用一份抵押合同办理,抵押合同中在抵押物清单中将抵押房产分项列出。
也可以分别签订抵押合同。
⑺ 多个抵押物一个借款合同,只能还一部分贷款,抵押物怎么办
看谁是贷款人(不可能都是贷款人),谁是担保人。如果你是贷款人,肯定是先处理你的房产,如果还不够还贷,再按照剩余款项的平均份额处理担保人。如果你不是贷款人银行不能单独处理你的房产,只能是照剩余款项的平均份额。
⑻ 某银行在同一抵押物上向同一债务人发放多笔贷款,为省诉讼费,只拿了其中一笔上诉,请问诉讼是否失效
1、其余几笔贷款,要看银行是否一直有向贷款人追偿,诉讼有效期是从最后一次追偿时间认定的。2、其余几笔也要进行诉讼。3、强制执行的拍卖所得现仅可以偿还胜诉的那笔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