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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资料清单

发布时间:2022-08-08 19:22:11

A. 企业如何申请并购贷款

企业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股权并购发放的贷款。此前,这类贷款被禁止了12年,因为按照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的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在并购贷款比例上,管理办法规定,发放并购贷款的金额原则上占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比例不得高于50%,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B. 并购贷款协议范本怎么写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并购贷款协议范本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详细信息;其次,写明公司并购方案的具体内容,合作方式以及投资步骤及其条件;写明并购双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并购贷款协议需要的资料有: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C. 选择并购贷款申请需要什么条件才能融资

一、选择并购贷款申请需要什么条件才能融资
1、选择并购贷款申请需要以下条件才能融资:
(1)中国大陆居民,年龄在60岁以下;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企业并购贷款申请材料有哪些
企业并购贷款申请材料如下:
1、 并购双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 证书、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工商 变更登记、年度检验 、贷款卡、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2、 并购方子公司为借款人的还需提供子公司的基本资料;
3、 证明并购方投融资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非债务性资金的筹资方案和出资证明、用款计划、还款资金 来源和还款计划、还款保证措施及相关证明文件;
4、 并购双方关于并购的内部审批文件;
5、 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关于并购交易的审批文件;
6、 并购交易相关协议或文件;
7、 说明并购交易后目标企业预期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
8、 保证担保的,比照对并购方基本资料的要求提供保。

D. 并购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并购贷款流程:
申请:企业可以向银行各级对公营业机构提出并购贷款申请;
担任并购财务顾问参与前期尽职调查:银行将结合企业的贷款申请,安排专业团队就并购交易结构、目标企业相关情况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融资方案设计:根据企业的并购贷款需求和前期尽职调查结果,提出融资方案和相应贷款条件;
申报审批:将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并购融资方案申报审批;
签订并购贷款业务合同和提款:并购贷款经我行审批同意后,拟订并签署贷款合同,落实提款先决条件后可支用贷款。

E. 并购重组的前期准备好什么材料

第一部分并购重组的基本理论

一、并购重组的概念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公司通过收买其它企业部分或全部的股份,取得对这家企业控制权,并对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的产权交易行为。

并购重组实质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资产、股权、经营权或控制权,使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的影响。并购是企业利用自身的各种有利条件,比如品牌、市场、资金、管理、文化等优势,让存量资产变量资产,使呆滞的资本运动起来,实现资本的增值。

二、并购主体

并购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业投资人,一类是财务投资人。

(一)行业投资人,也称经营型并购者、行业并购者,一般体现为战略性并购,通常以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生产经营范围为目的,比较关注目标公司的行业和行业地位、长期发展能力和战略方向、并购后的协同效应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企业一般拥有至少一个核心产业甚至若干个核心业务。

(二)财务投资人,也称投资型并购者、财务并购者,一般表现为策略性并购,通常要求目标公司具备独立经营、自我发展能力,具有比较充裕的现金流和较强大再融资能力,比较关注目标公司利润回报和业绩成长速度,以便于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使目标公司成为公众公司或将其出售,并从中获利。这些企业内部的投资项目之间一般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三、并购对象

(一)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债权、对外股权投资

(二)股权:100%股权、51%股权、相对控股权,主要是指控股地位。

(三)控制权:特许经营权、委托管理、租赁、商标、核心技术、企业联合等。

四、支付手段

(一)现金

(二)股权或股票

(三)债券

(四)行政划拨

(五)承担债务

(六)合同或协议

五、并购重组的战略目标

一是实现资本的低成本扩张,二是提高投资速度和效率,降低投资风险,三是调整业务方向和改善资产、资本结构,四是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资源,五是体现企业价值,获取资本收益。一共是五个方面。

第二部分资产评估概述

企业并购重组时,常常涉及标的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情况。结合实践,对于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有关要求归纳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前述文件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四、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第三部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常见问题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二、并购重组中关注的主要问题

1.历史沿革的合法性

2.资产完整性

3.债务转移的合法性

4.重组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重组后公司治理有效性

6.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7.备考报表与企业合并的方式

8.两种以上资产评估方法的运用

9.收益现值法运用中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和收益现值法运动过程中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这两点非常重要。

(一)历史沿革的合法性

1.公司设立是否合规合法。

2.股权转让

3.增资:增资资金来源、价值和所有权

4.减资:是否履行公告程序

5.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6.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7.计价是否正确: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二)资产完整性

1.标的资产产权清晰

2.注册资本是否到位

3.标的资产是否受抵押或质押

4.作价是否公允

5.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标的资产产权清晰:

(1)对股权的要求:是否合法拥有该项股权的全部权利;是否有出资不实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书面函);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2)对资产的要求: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3)划拨用地问题: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划拨土地处置方案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划拨地变为出让地,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国家作价入股;三是租赁;四是授权经营。

(三)债务转移的合法性

对于金融性债权,100%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主要是扩大银行。对于其它债权来讲,需要偿还的债务,如果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需提供偿债担保,另外还涉及到不需要偿还的债权的处理。

(四)重组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证监会在审核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关注一个问题,即重组以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1.重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2.购买资产有持续经营能力,出售资产不能导致公司盈利下降;3.重组后主要资产不能为现金和流动资产;4.重组后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5.重组后是否需取得特许资格;6.交易安排是否导致购入资产不确定;7.重组要有助于增厚上市公司业绩,增强持续经营能力;8.重组后业务发展的后续资金来源;9.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要对公司面临的竞争环境和自身优劣势及公司战略进行充分说明,特别对房地产开发公司。

(五)重组后公司治理有效性

1.同一集团下的重组后公司治理的安排

2.同行业重组后对公司治理的安排

3.借壳上市后对公司治理的安排

4.跨行业重组

5.消除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六)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补充:并购重组程序

(一)并购的基本程序

1.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确定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并购战略。

2.并购项目信息的跟踪、考察,进行机会研究,对有价值的并购项目提出初步建议书,决策是否有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可行性研究。

3.并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4.与被并购方开始首论谈判,并签订并购意向书。

5.尽职调查。

6.拟订全面的并购重组方案,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对并购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并购项目的协同效应、经济技术可行性,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的预期以及整合风险进行评价分析,提出结论性建议,确定的项目的可行性,作为项目决策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7.准备并购谈判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并购协议。

8.制定谈判策略,开始并购谈判。签订并购合同。

9.开始过渡期。

10.履行审批手续。

11.交割。

12.整合期。

(二)企业发展战略与业务定位

企业发展战略是关于企业发展的谋略和纲领,是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的未做出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规划、实施方案。

(三)前期准备工作

1.分析并购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公司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等;

(2)为什么要出售股权或变卖企业;

(3)谁全权负责出售事宜,相关人员的分工及权限。

(4)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

(5)并购企业和目标公司的优势与劣势的分析。购买该目标公司能产生多大的协同效应,能为并购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6)目标公司的价值大概是多少;目标公司的价值,各行各业不一样,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企业首先要取得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7)并购企业是否有能力购买,包括支付能力和管理能力。

2.组织并购班子

由并购专家或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以及技术专家成立一个专门的班子,负责并购重组的尽职调查、谈判和整合的全部事宜。

(1)并购专家或财务顾问:负责拟定及实施并购方案;提出并购尽职调查清单,全面负责尽职调查工作;主持并购谈判工作;负责并购后的整合工作——提出建立、健全并购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人员的安排意见和建议;提出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意见和建议。

(2)律师:负责尽职调查中法律事务的调查工作;负责准备并购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使并购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合法化,并提出最低法律成本及最高效率相平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处理战略性法律事务,如市场开发、长期投资、合营合作等;协助处理预防性法律事务,如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诉讼过程监督、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监督、劳动人事监督、投资风险监督和授权委托制度监督等;协助处理善后性法律事务,如纠纷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协助处理非法律事务,如制定董事会议事日程、会议记录、与关联公司法律关系的协调等。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应着重审查双方主体,释义条款,先决条款,陈述和保证条款,并购标的条款,债务承担条款,或有事项(未决诉讼、仲裁或索赔,或有行政处罚、担保,在环保、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方面的或有侵权,应收票据贴现),证券、股权、联营等长期投资风险等的处理条款,土地使用权条款,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

(3)会计师与资产评估师: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或核实;核实企业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对过去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核实;应并购方要求进行阶段性、特殊目的或全面的审计;协助并购专家和律师计算相应的整合成本,对财务和税收方面提出成本最低化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进行盈利预测。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预测,预测企业的客户价值、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预测企业的价值,为确定收购价格提出建议;提出建立和完善整合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4)技术专家: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做出全面的分析、评价;全面把握被并购企业的技术及工艺;分析、评价被并购企业的设备、仪器的技术水平;提出被并购企业未来的产品或服务、技术发展战略规划。

3.拟定并购工作流程,确定工作内容和分工,制定工作安排时间表。

(四)意向书

意向书是一种收购双方预先约定的书面文件,用于说明双方进行合约谈判的初步意见,其一般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也可根据需要在某些条款上具备法律约束力。

意向书的主要内容:1.谈判双方的保密条款。2.谈判代表及相关授权。3.谈判程序及日程的安排。4.尽职调查的范围、方式和权利。5.对价的交易形式、交易的支付方式。6.排他性条款。7.相关费用的承担。

(五)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通过调查目标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可以预见的未来的所有相关事项,对并购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并购方案的收益和债务情况。

尽职调查可以采取几种方法进行。由并购方自己进行尽职调查,由并购方委托中介机构来进行,由目标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由目标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以及由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来进行。

  1. 基本情况的调查:

    (1)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专营许可证,包括自成立以来的所有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2)公司及子公司章程。

    (3)主要审查公司章程中控制条款的内容。

    (4)公司的规章制度。

    (5)公司最近五年(至少三年)的发文,董事会、管理层会议记录。

F. 并购贷款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以下为并购贷款的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第五条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一)发展战略整合;(二)组织整合;(三)资产整合;(四)业务整合;(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五)并购中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第二十一条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第二十二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一)重要股东的变化;(二)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三)重大投资项目变化;(四)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五)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七)重大资产出售;(八)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九)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十)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商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对并购交易或者并购双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贷款安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加大贷后管理力度,特别是应确认并购交易得到实际执行以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真正实施整合。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第三十八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的不良贷款额或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本指引。第四十二条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四十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第四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同时废止。

G.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

第一条 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 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交易价款,不得用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协议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项,也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其他用途。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
第三章 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第九条 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负债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的整合情况预测,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第十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并购贷款一般应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还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条 并购贷款执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一般应高于同期限项目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四条 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四章 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要求对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进行调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三)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和在有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及进度;
(四)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五)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是否存在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方式,以及并购交易涉及境外资金的过境风险;
(七)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八)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及其前景和风险,并购后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预测;
(九)并购交易涉及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十)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的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方式合并或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还应由符合要求的并购从业经验的人员对股权并购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分析评估。
第五章 审查和审批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确,对并购后企业经营和财务预测是否审慎、合理,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并购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即通过并购交易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
(四)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依法合规,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交易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抵(质)押率确定是否合理;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文化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有后续的重大投资计划;
(八)并购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综合偿债能力,并购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加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并购双方现金流量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良好;如发生对贷款不利影响的情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九)对于被并购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十八条 并购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因并购交易导致相关客户关联关系改变的,应按新的关联关系进行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总行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前提条件核准、贷款发放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订立书面并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信贷业务审批书中提出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果最终没有按相关并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并购交易,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我行已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其发放贷款:
(一)相关并购交易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二)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并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并购方自筹资金至少与并购贷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并购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并购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相应科目核算。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并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等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并购交易的实施进度;
(二)借款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对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
(四)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分红策略等财务政策变化情况;
(五)并购方后续重大投资计划进展及变动情况,是否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并购方以及并购后企业还本付息情况,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七)被并购方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应检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后获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约定偿还我行贷款;
(八)对于设立还款专户的,应关注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余额下限,确保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九)按照有关规定对抵质押物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其对我行贷款的保障程度,以及处置、变现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以拟并购资产或股权抵(质)押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对于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收回贷款或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足额、有效、合法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人员应要求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按合同约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对其未来一年的经营及现金流情况进行预测。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内,并购方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开发行、资产出售等)获得额外现金流时,应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内,如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出现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EBITDA等)劣变等触及合同保护性条款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我行贷款安全。
第二十九条 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三十条 各行应至少每年对辖内存量并购贷款业务进行检查,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质量劣化等情形时,应提高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办理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应由我行担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积极参与、监控并购交易,随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但并购交易不聘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进行有关调查,并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或审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结果。
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以及由部分特大型优质客户作为并购方、以其综合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并购贷款申请,可适当简化调查、审查内容,主要分析并购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所承接债务的未来还款来源情况,或并购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综合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的,须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意见》(工银发[2000]5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为做好并购贷款业务尽职调查(含股权并购交易风险评估,下同)工作,提高尽职调查质量,识别并控制并购贷款风险,并购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含股权并购交易风险评估人员,下同)应根据本细则提示的内容,全面准确深入地调查分析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的相关情况和风险因素,形成调查报告(股权交易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作出的判断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一、并购双方应提交的资料
(一)涉及并购双方的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双方的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变更登记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或属于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应有相应的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上述资料需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2.并购双方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并购双方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到三年了,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4.说明并购双方企业类型、注册资金、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机构设置和人事结构、历史沿革、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的相关资料。
5.说明并购双方的产品特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分销网络的资料。
6.并购方未来3-5年的重大投资计划。
(二)涉及并购交易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有权部门对并购交易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如需要)。并购交易在有权部门的批准手续尚未完成的,申请贷款时可暂不提供,但应提供办理进展情况说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购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被并购方出让资产的产权证明、有经营特许权的经营许可证等。
3.涉及并购交易的有关文件,包括并购方案、合同或协议、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购的决议原件及相关公告等。
(三)能证明并购方投融资能力的有关材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现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及构成情况。
2.拟用于并购交易的非债务性资金的筹资方案和出资证明等。
3.并购方用于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含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应该工具的权属证明(如有)、与该工具估值有关的资料等。4.并购交易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分析
1.并购双方基本情况分析,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情况,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生产技术和产品情况等。
2.了解并购双方的合并及分立情况。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核查目标企业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3.调查分析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以及并购双方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二)并购双方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
1.会计分析。通过查阅并购双方财务资料,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会计师沟通,核查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如并购双方在过去三年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点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及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财务因素分析。应分析并购双方财务报表中各科目的构成情况和真实性。关注各科目之间是否匹配,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相匹配。将财务分析与目标企业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关注目标企业的业务发展、业务管理状况,对目标企业财务资料做出总体评价。
3.非财务因素分析。对并购双方的非财务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并购双方在公司治理、行业竞争和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评价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目标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4.主要资产分析。调查并购双方主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属的合法性。查阅并购双方生产经营设备及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上述资产权利的情形。如果并购双方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还需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取得该等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三)战略风险调查分析
分析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股东支持等方面,判断并购的战略风险。
1.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2.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等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能否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3.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4.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5.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6.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四)法律与合规风险调查分析
1.分析并初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2.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
3.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4.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购股权(资产)是否存在质(抵)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5.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6.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并购双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8.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合规性。
(五)经营及财务风险分析
1.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2.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3.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及方式,以及并购方的支付能力。
4.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风险。
5.并购双方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6.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价值及其风险。
7.汇率和利率风险。
(六)整合风险分析
调查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并对其前景和风险进行分析,包括:
1.是否拟在将来对双方的发展战略进行整合及具体内容,是否有重大的后续投资。
2.是否拟在未来对并购双方的主营业务作出整合及具体方案。
3.是否拟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组织结构进行整合及具体内容。
4.是否拟对并购双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5.其他对被目标企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整合计划。
通过上述分析,判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人力资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股权估值。对并购股权的价值进行独立、谨慎、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对股权价值评估的依据、假设、过程和局限性进行说明,分析并购股权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合理估值的风险。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其中,应优先选择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估算。成本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
1.国有股转让分析。国有产权转让履行国家规定程序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中涉及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情况时,应调查了解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应当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需调查和说明其批准情况。
2.上市公司,当并购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时,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或可能引发要约收购的,是否履行了合法合规的要约程序。
3.管理层收购。当并购交易存在被收购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取得控制权的情况,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收购被收购人公司的情况,应关注并购的定价依据、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支付方式,以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并重点调查了解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4.跨境并购。并购交易涉及国内企业购买境外企业股权的,还应分析目标企业投资环境及安全状况等国别风险,该并购是否违反我国及被并购企业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调查目标企业所处行业及并购所需资金规模。应当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需调查和说明其批准情况。此外,还需要分析其中的汇率风险、资金过境风险。
三、还款保障性分析
(一)贷款调查和评估人员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二)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2.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3.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4.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H. 我们公司收购了一家酒店,请问接收需要索要哪些资料,越全越好!

一般审查包括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一、企业基本信息资料:
公司简介
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公司设立时及后续增资、变更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财务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历来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借款合同、借据、抵押担保情况说明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临时用地证明、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企业全套工商注册资料(省工商局备案资料)(包括注册、验资、变更、年检等记录情况)
矿权、股权收购协议及收购价款支付凭证
在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销售合同、征地合同等各类合同

二、企业财务信息
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贷款卡正反面复印件、贷款卡号码及密码
以上各时点的银行对账单(有银行盖章)、余额调节表
最近三年的盘点报告
固定资产的产权证
采矿权资源价款缴纳通知书及缴款发票
提供销售额前十的销售客户名单及销售合同
提供采购额前十的采购客户名单及销售合同
收购原矿权的评估及审计报告
短期或长期借款合同

三、企业融资信息
关于公司融资的使用说明书;包括融资的使用目的、使用计划、还款来源和计划以及抵押担保等内容
详细的用款计划(金额细化到以10万元为单位)
具有资质的矿权评估机构出具的以采矿权抵押贷款融资为目的的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含资质证复印件)
融资人出具的矿权无争议的保证书
借款人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字同意本次融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抵押人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字同意本次融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保证人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字同意本次融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公司印鉴(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I. 小企业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借款申请人基础资料清单
序号 类别 资料内容 份数(一份)
1 申请资料 贷款担保申请表(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自然人签名) 原 件
2 企业简介、、高管简历 复印件(盖公章,下同)
3 公司基本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工商查询信息 原 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国、地) 复印件
6 贷款卡(附银行征信报告) 复印件
7 银行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8 银行授信、评级文件 复印件
9 公司章程(工商盖章) 复印件
10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复印件
特许经营许可证(如医疗等) 复印件
11 政府批文(如环评报告) 复印件
12 财务资料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表 复印件
13 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复印件
14 近六个月银行帐户对帐单(公司及个人) 复印件
15 上年度及本年度纳税申报表 复印件
16 土地厂房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 复印件
17 业务资料 主要合作协议 复印件
18 主要购销合同及发票 复印件
19 法定代表人
个人资料 身份证、个人资产清单及相关凭证 复印件
20 单身证明或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户口薄 复印件
21 工作简历 复印件
22 法定代表人证书 复印件
23 个人征信报告 复印件
24 反担保措施所涉及的资料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配偶身份证、个人资产清单、银行征信 复印件
25 复印件
26 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征信 复印件
27 不动产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 复印件
28 动产相关证件(设备发票等) 复印件
备注: 1、贷款需求分析、还款能力分析及还款计划需在调查报告中体现;项目调查底稿需在资料中提供;
2、如结婚证遗失或未婚,应由民政部门出具近期婚姻情况证明,办理时带上户口薄、身份证两证;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发展历史沿革、主营产品、经营现状、发展规划、组织结构、人员结构、购销渠道、行业现状、市场份额、关联公司、企业的技术优势,对技术的重视程度主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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