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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户贷款余额

发布时间:2022-06-17 17:10:50

㈠ 请问什么是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指至某一节点日期为止,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亦指到会计期末尚未偿还的贷款,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等于贷款总额扣除已偿还的银行贷款。

贷款数额是指借款人与放款人签订的合同数额,是一个不变的数额。贷款总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日以前商业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总和,是企业在会计期末其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它表示企业向银行举债或融资的总额。

短期贷款或长期贷款科目的贷款余额=前期贷款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融资增加数)-借方发生额(偿还贷款数)。

(1)乐清市农户贷款余额扩展阅读:

贷款的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这个意思就是指至某一节点日期为止,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

㈢ 信用社筹建商行演讲稿

不知道你要的是不是商行成立开业的时候董事长的讲话,看看这个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
今天是我市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喜庆的日子,我们满怀喜悦的心情,庆祝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开业。首先我谨代表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向各位领导与嘉宾致以最热烈的欢迎!向多年来关心支持乐清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各位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乐清市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4年,50多年来几代信合人发扬“千方百计、千山万水、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四千精神,经历了合作化,合作制规范,设立市级联合社等等变革,乐清市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重点支持农业经济、中小企业、个私经济,实现社会经济较快的发展,至2005年5月末,全市有14家信用社,37家分社,9家储蓄所,网点遍布城乡,员工580人,各项存款余额达38.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0.4亿元,居乐清市银行业第二位,农业贷款占全市金融系统95%以上,仅2002年以来三年创利税达1.2亿元。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与厚爱的结果,是几代信合人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结晶,为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的创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4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在各级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信用联社大力支持下,在乐清市委、市府统一领导下,开展了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历经一年多时间,圆满完成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任务,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的诞生,不仅圆了几代信合人的梦想,而且掀开了乐清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新的篇章。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新成立乐清农村合作银行是乐清辖区内由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乐清人自己的银行,我们要发扬农村信用社的优良传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服务县域经济为已任,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不断开拓创新,全力打造机制灵活,管理规范,服务一流,信誉卓越的现代金融企业,以全新的形象,全面的服务,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为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平安乐清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们坚信,有上级单位和乐清市委、市府的正确领导,有乐清市各部门和乡镇以及广大股东和新老客户的鼎力支持,有全体员工的努力拼博和开拓创新,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一定能够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为乐清经济发展增光添彩!
最后,对在百忙中参加庆典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再次表示深深的感谢!祝各位领导和嘉宾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㈣ 怎么查询农行贷款余额

1、办理了网上银行的客户,可以在网上银行选择“我的贷款”-“房屋贷款”-“余额查询”;

2、通过95599电话银行转人工服务查询;

3、致电原贷款中心,找到原贷款客户经理,请客户经理查询;

4、去原贷款中心现场查询。

(4)乐清市农户贷款余额扩展阅读

借款人所需条件:

1. 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内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注:从2010年5月10日左右开始外地户口在京购房贷款还必须提供近一年的缴税证明或者一年的社保单等能证明在京工作满一年的材料。

房屋卖主应提供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

2. 房产证

特殊情况

外籍人士购房所需资料:

台湾人-------大陆往来通行证(台胞证)、户籍藤本(可证明婚姻状况)、在京购房审批表、抵押公证书(委托办理后期领房本及抵押登记)

香港人-------香港身份证、结婚证、抵押公证书(委托办理后期领房本及抵押登记) 韩国人--------护照中文翻译公证、名字中文翻译公证、户口本中文翻译公证(可证明婚姻状况)、抵押公证书(委托办理后期领房本及抵押登记)

其他国籍------护照中文翻译公证、名字中文翻译公证、结婚证中文翻译公证、抵押公证书(委托办理后期领房本及抵押登记)

卖方为企业需提供资料:

法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董事会出售决议、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收款账户证明(以上资料都需要加盖公章)、房产证

㈤ 2009--2011农业银行涉农贷款情况,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情况。求数据

2009年12月7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处获悉,该行今年前10月涉农贷款累计投放达8025亿元,同比增加3561亿元,增幅80%,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1万亿元。
农行相关人士表示,这从根本上扭转了该行涉农贷款余额和占比双下降的局面。截至11月底,该行已对3160万农户发放了惠农卡,其中为246万户发放了小额贷款,贷款余额达635亿元。
另据了解,该行三农事业部已扩大到全部2048个县域支行,建立了单独核算、信贷政策制度等体系。农行方面表示,今年以来,该行稳步增加信贷有效投放,大力推进城市对公业务转型,巩固和提升城市主流银行地位,加大零售业务转型力度,构筑现代化的零售业务营销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国际化战略,综合化经营迈出重要步伐。
股改方面,农行宣称已构建了由风险、审计、内控合规、运营、监察、保卫等协调统一的内部监督体系,主要经营指标创出了历史最好水平。下一步将加快内部体制机制改革,为实现公开上市创造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2010
中国农业银行日前发布的《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报告》披露,截至2010年末,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1.48万亿元,比上年净增2700多亿元;县域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54.4%,连续第三年超过50%,总体上做到了县域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农行努力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2010年,农行惠农卡发卡总量突破6100万张,总体农户覆盖面已达27%。通过惠农卡向580多万农户提供授信,新增授信700多亿元,授信总额1600多亿元,农户小额贷款余额989亿元。全口径农户贷款余额超过3000亿元,是2007年底的近3倍。同时,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857个,为县域3.24万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7354亿元。
2011
农行:2011将再确保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其他
十一五”时期是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业务发展的“黄金期”,该行逐步明确了服务“三农”发展战略,创新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截至2010年11月末,农户贷款余额达到2905亿元,是2008年的2.9倍。
农业银行上市以后还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有三个原因:第一,农业银行作为国有的农字头的大银行,服务三农是党中央国务院给的政策。所以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政策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文化城乡、城乡联动是我们农业银行独特的优势,所以我们农业银行需要支持三农。农业银行是因农而生,也是伴着三农生存发展起来的,与农村农民长期打交道,有着很深厚的感情。所以农行与三农有着血浓于水的感情。我们是股改不改服务三农,上市不减服务三农。
十二五对农业银行来说也是很好的历史时期。农业银行在未来的服务三农方面两句话:投入的利润、创新的利润。随着农业未来的发展,现代化、市场化、产业化。我们要围绕着国家的农业发展战略来加大我们在现有三农方面金融,确保农业银行年增剩余贷款高于全行业的平均水平。我们这几年一直在做。第二,服务要精致化,我们要围绕未来大三农、新三农,搞产品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模式的创新,来改善和改进我们的服务流程和效果。使三农有效的服务需求得到不断的满足,增强可获得性。农业银行在十二五有一个目标,我们要为四亿农民,我们要为农业产业化95%的国家级的农村企业和70%以上的省级农村企业提供帮助。确保新增涉农贷款的增速高于全行其他贷款,使得三农客户获得金融服务有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㈥ 中国目前农户贷款的现状是怎样的

目前,中国有2000多个县、8亿多农民,这是个庞大的市场。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在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达28.1%;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某项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中16.8%的人认为需要钱,56.8%的人表示资金很紧张,而农户认为农村贷款不便利的占69.6%;《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截至2014年底的数据显示,中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为19.4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不到23%,农村村镇银行县域覆盖率仅为54%。

㈦ 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农户和贷款金额分别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四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时农户及小额贷款金额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㈧ 乐清农房自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3.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4. 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

  5.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购房贷款;

  6. 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购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7.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㈨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二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
(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第四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户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
(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
(三)农户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
第五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对农户贷款业务财务收支实施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第五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第五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户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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