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怎么写
一、上年度有关情况
(一)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 养殖知识
(一)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六)森林公安补助分配使用计划。
㈡ 我也要呀,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包括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三、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项目、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的多种经营项目和林农、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及林产品加工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四、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分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并按相关程序分别上报。
(一)中央项目管理。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组织申报、筛选,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负责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包括核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审核申报贴息项目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主管部门提报的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等,并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文件向财政部行文上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文件。
(二)地方项目管理。地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贷款项目申请计划的编制、申报,并将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逐级下达,做好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查、核实后的新增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资料,重新核实后的贷款余额以及贴息申请报告、汇总申请表上报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的审核、筛选,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贴息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报贴息项目是否在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中、调整项目是否上报了备案调整计划,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上报了申报贴息材料,申请贴息对象及其贷款用途和贷款时间、申请贴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财政部提报拨付贴息资金建议方案。
五、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天然林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位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于每年10月初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中央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下同)提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材料,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造林验收证明、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及贷款经办行意见等相关材料。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林业局一式两份,并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一份。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贴息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以局文报送财政部核定。
六、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负责,每年对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大型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地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负责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检查、监督管理。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央级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地方级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
㈢ 如何管好林业贷款贴息资金
设立专属账户,专款专用。
㈣ 中央财政对林业贷款的贴息率是多少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
㈤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以财农〔2014〕9号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预算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国有林场改革补助、监督检查、附则8章36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90号)、《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23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财农〔2005〕44号)、《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10号)、《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47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9〕291号)同时废止。《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财农〔2002〕70号)中有关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的内容同时废止。
㈥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省林业厅:
根据浙林计[2004]97号文件,我局对我县2001—2003年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浙江省武义县宝禾生物园的贷款项目为生态园开发。该企业在2002年2月从中国农业银行武义县支行贷款600万元,资金一次性到账,中央财政贴息资金8万元由县财政局于2003年9月直接划到该企业,企业自有资金1500万元,符合项目总投资30%的要求。贷款项目未单独核算,建有成本支出明细账,能基本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贷款按计划专款专用于绿化苗木生产基地、高档盆花生产基地、组培室等的建设,现已建成绿化苗木生产基地700亩,连栋钢架大棚20000平方米,并全部配置了喷灌喷雾加温设施,并扶持帮助100多农户发展绿化苗木,该项目现已基本按计划完成,预计今年销售可达2500多万元,创利税300万元。
浙江荣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贷款项目为巧树山经济林基地开发。该公司于2001年1月从中国农业银行武义县支行贷款200万元,资金一次到位,贴息资金5万元通过县林业局于2002年8月转到该公司,公司自有资金80万元,符合项目总投资30%的要求。贷款项目按要求建立了成本支出明细,资金按计划内容使用,几年来建立了经济林基地1000多亩,长势良好,前景喜人,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从检查情况看,项目单位贷款资金,贴息资金中的中央贴息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未发生人为滞留,挪用现象。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通过财政、林业、农行的密切配合,对项目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我县两个贴息贷款项目基本上能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运作,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基本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受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制约,贴息资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目前尚不能足额到位,间接影响了该项项目的建设。二是项目单位在该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建议意见:
1、林业治沙贴息贷款应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这些地区林业产业发展。
2、在扶持林业主导产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一些特色、优势相对不够明显地区的项目扶持,既要扶优扶强, 也应统筹考虑新兴的和相对弱势地区的扶持。
3、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资金和管理使用情况应由财政与林业两部门联合检查监督,加强监
㈦ 江西省林业厅2015年有哪些惠农政策
有以下惠农政策:一、造林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人工造林(含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和国有林场等。
享受造林补贴的人工造林(含更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其他中央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二是造林(更新)时间在一年以内,即在上年度9月初至当年8月底期间;三是人工造林的造林前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或沙荒地,迹地更新造林前地类为迹地;四是造林小班面积不小于1亩;五是当年造林成活率≥85%,三年后造林保存率≥80%;六是人工营造(含更新)的乔木林10年内不准主伐。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积、四旁(零星)植树、单行林带,以及通过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补植、低产林改造、竹林垦抚、以封代造的面积不能纳入造林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3.补贴发放程序:在完成造林1年内,通过当年检查验收合格的,发放补贴资金。
4.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和项目申请。
二、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对国有人工中幼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或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中的人中幼林开展抚育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的人工中幼林。
2.补贴标准:平均每亩100元。
3.补贴发放程序:省级一次性下达补贴资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其中:项目县森林抚育实施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抚育任务完成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4.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和项目申请。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1.补偿对象: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2.补偿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20.5元/亩·年,其中:20元用于管护支出(包括林农管护补助18元,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取2元支付管护人员工资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监管开支),0.5元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用于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
3.发放程序:林农个人的管护支出费用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集体管护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集体账户。
四、竹类特色产业发展资金
1.补助对象:开展毛竹低产林改造(含笋材两用林和笋用竹基地建设)和竹林经营道路建设的企业、林场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等。
2.补助标准:毛竹低产林改造每亩补助150元,建设毛竹笋材两用林基地每亩补助250元(含在现有雷竹种植县新造雷竹基地),修建竹林经营道路每公里补助1.2万元。
3.补助资金发放:竹类特色产业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绩效考核结果、当地林业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和验收合格文件安排发放林农项目实施补助资金。
五、林业抵押贷款贴息
林业贷款贴息主要包括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省级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
1.贴息对象:林业龙头企业,各类经济实体,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等项目承贷主体及农户和林业职工等。
2.贴息标准: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省级林权抵押贷款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3.贴息申报及发放程序: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提报要求,联合逐级审核申报。经中央或省级审批后,下达贴息(贷款)计划。
六、油茶项目建设资金
1.补贴对象:在油茶项目县,对符合种植油茶或低产油茶林改造的油茶林实施了相应的种植改造措施的油茶种植户。
2.补贴标准:新造高产油茶林300-500元/亩,低产油茶林改造200元/亩,资金用于肥料和苗木费用补助。
3.补贴发放程序:经当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核查后,依据省级核查结果,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项目补助资金。
4.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和项目申请。
七、省级林下经济发展项目
1.补贴对象:省级林下经济发展重点县内,各类林下经济实施主体。
2.补贴标准:对全省10个林下经济重点县每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2015年林下经济重点县为:修水县、龙虎山、崇义县、全南县、上高县、铜鼓县、玉山县、峡江县、遂川县、金溪县。
3.补贴发放程序:项目采用自愿申报,先实施后奖励的方式进行奖补,安排落实补助资金。
4.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和项目申请。
㈧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4年4月30日
㈨ 什么是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节水灌溉贷款贴息的资金。节水灌溉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渠道防渗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及相配套的节水灌溉措施,节水灌溉水源工程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集雨节灌等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贷款。 农村财政与税务知识读本 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对象为具有还款能力的地方水管单位、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农业部直属垦区所属单位。贴息资金安排当年使用贷款的节水灌溉项目;优先安排曾使用过贴息资金,并且管理、使用效果较好的项目;优先支持贫困缺水地区发展节水灌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