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对房地产贷款企业进行中后期管理
您好,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贷款资产质量,已迫在眉睫。为此,特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房地产贷款管理水平和贷款资产质量。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是管理水平的竞争,是经营效益的竞争,贷款资产质量的优劣,反映了这种竞争的结果。各级行一定要树立商业银行经营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狠抓管理,提高房地产贷款的管
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优化房地产贷款的资产质量,增强我行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竞争实力。
二、全面实行贷款风险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各级行要按照总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统一要求,全面推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一是要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房地产贷款特点,制定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
细则,使工作开展有所遵循;二是要结合风险管理开展信用评定工作,为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三是要进行房地产贷款存量的风险界定工作,要测算出每笔存量贷款的风险度及各级行的房地产贷款综合风险度,对处于高风险状态的存量贷款,要制定风险转化措施和进度,汇总分析后于7
月底前报总行,作为核定贷款审批权限的依据;四是新发放的贷款都要实行风险管理,首先做到优化贷款增量。今后,凡属高风险贷款,未经有权行批准,一律不得发放。
三、消除不良贷款资产,努力盘活资金存量。要在全面清理贷款资产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把资金存量盘活。要努力压缩现有逾期贷款比重,控制新的逾期贷款形成。今年,各行贷款逾期率都要在上年度基础上有所压缩,年末全行房地产贷款逾期率力争控制在13
.2%以内。要加大对呆滞贷款的回收力度,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银行自身权益。要做好呆帐贷款核销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呆帐贷款,要按照规定尽快核销。到今年6月底止,凡不良贷款比例超过25%的行,要制定转化方案,于7月底前报总行;凡不良贷款比例超过30%的
行,一律不得发放新贷款,确需发放的贷款,必须报总行审批。
四、狠抓贷款利息清收工作,提高经营效益。贷款利息的虚收严重影响银行的经济效益,制约银行自身的积累和发展。各行要在清收不良贷款的同时,逐户摸清贷款利息欠收情况,制定计划,确定重点,采取措施,积极组织催收。对欠息不还的借款户,一律不发放新贷款。今年,各行
房地产贷款应收利息实收率要达到85%。
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贷款资产保全工作。一是要逐步减少信用贷款的比重。新发放的房地产贷款都要采取担保方式,特别是要提高抵押贷款发放的比重。对存量中的信用贷款,也要力争补办担保手续;二是要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保证贷款,要加强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信誉的审查
,取消一般保证,全面实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抵押贷款,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三是要重视贷款后期管理。要密切注视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对贷款企业的转制或破产工作,要主动提前介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我行贷款资产的安全。
六、努力优化贷款结构,合理把握贷款投向。房地产贷款实行效益优先原则,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还本付息能力强、资信等级高的企业和项目。当前,房地产贷款的重点是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和各类普通居民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严禁向高档宾馆、
高级写字楼、高消费娱乐设施、豪华别墅等国家限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要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逐步提高其在整个房地产贷款总量中的比重。今年,各行新增的贷款和盘活的贷款,要优先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七、实行贷款限上报批制度,全面推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发放贷款,限额以上的贷款必须报有权行审批,不得将贷款划整为零,越权审批,否则,核减乃至取消其房地产贷款审批权。各省级分行要按规定核定今年所属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的房
地产贷款审批限额,并于7月底前报总行备案,凡不核定或核定后不报总行备案的,明年不对其核定房地产贷款审批权;要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贷款的评审、决策、发放、回收等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建立贷款监测制度,对贷款业务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变化趋势作
出预警信号,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要全面开展房地产贷款达标考核工作,各级行要认真做好达标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权限,对今年的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等级进行评定。
八、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要按照《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和《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情况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贷款审批管理制度、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制度、贷款业务情况统
计制度、贷款工作报告制度、贷款业务档案及相应的贷款台帐等,实现贷款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
望采纳
『贰』 落实“房住不炒”,房地产金融这个关键怎么抓
衣食住行是生活的基本需要,其中“住”被不少人视为刚需。这两天,有一场颇为引人关注的会议,就和“住”密切相关。
22日召开的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房住不炒”的定位继续巩固,这让不少人吃下“定心丸”。
不管是买房、租房,还是盖房,都离不开钱。因此,要落实“房住不炒”,房地产金融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我国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特别是在“三线四档”规则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引导下,不少房企融资更加审慎自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集中度稳步降低。
6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整体呈现稳中有落的态势;与此同时,6月末,我国人民币房地产贷款增速比上年末回落2.2个百分点。
可见,包括房地产金融政策在内的调控政策已在显效,部分城市房地产信贷环境产生变化,房价涨幅趋稳。
究竟是什么“利器”,能令调控如此立竿见影?“三线四档”规则、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究竟怎样发挥作用的?快来好好了解一下。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首先需要房地产企业自身健健康康。可是,一些房企贪大求全、盲目扩张,核心经营财务指标亮起“红灯”,这也导致房地产行业存在高杠杆、高负债现象。
为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透明度,去年8月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针对重点房地产企业形成了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也就是“三线四档”规则。
“三线”其实是“三道红线”,具体指: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
而按照“踩线”情况,房地产企业被分为“红、橙、黄、绿”四档:“红档”企业有息负债规模不能高于现有水平;“橙档”企业有息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5%;“黄档”企业不得超过10%;“绿档”企业不得超过15%。
有了明确的“三线四档”,房企要想融资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不断优化财务指标。这相当于对房企的财务健康状况进行了一次“体检”,帮助其更好地完善财务管理。
健康的背后是自律。当房企经营融资行为更加审慎自律,整体经营也趋于稳健。尝到甜头,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加入“自律”的行列。试点初期,央行选择了12家代表性房地产企业作为试点对象,今年初又扩大到30家负债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介绍,从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和各界反应看,“三线四档”规则是行之有效的。试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净负债率、现金短债比三项核心经营财务指标明显改善,负债规模稳步下降。不少试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企业也积极对标规则,优化调整自身经营行为。
融资管理除了盯紧需求端,也不能忽视供给端。除了对房企的负债进行监测和管理,人民银行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制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该制度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银行机构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条红线”。前者从40%到12.5%不等,后者从32.5%到7.5%不等。
俗话说,鸡蛋不能放到一个篮子里。银行的信贷投放也要注重结构优化,这不仅关系着机构自身风险,也对整个经济健康稳健发展意义重大。
制度实施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集中度稳步降低。数据显示,6月末,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增速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增速,分别比上年末回落了3.3个和1.6个百分点。
在邹澜看来,房地产贷款业务受到一定约束的同时,商业银行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了支持小微、“三农”等经济薄弱环节,同时制造业、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的贷款占比得到提升。
数据显示,6月末,我国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1%,增速比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高18.7个百分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1.6%,增速比上年同期高16.9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好房地产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三线四档”规则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抓好政策执行,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要牢牢抓住房地产金融这个关键,就要继续严格执行好调控“利器”,管理好房地产金融的供需两端,让调控政策更加精准,既精准打击炒房,又可更好满足刚需。(记者吴雨)
『叁』 注意!重庆房地产贷款需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2月27日,重庆银监局通过其官网公布了《关于重申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披露了重庆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全市房地产信贷的管理要求。
也就是说,无论是开发商、购房者,还是商业银行,只要在重庆办理房地产贷款,都必须按照既定的要求操作。
打击“首付贷”
根据《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
同时,重庆银监局还要求加强企业资质和资金审查,继续做好业务合作准入管理和名单制管理,严厉打击“首付贷”、“假按揭”等行为。
严禁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
根据《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规范各类业务管理。
如:严禁违规发放或挪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加强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严禁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信托公司要切实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规经营等。
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购房
根据《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
坚决按照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把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与遏制投机炒作有机结合。
继续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购房,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要求、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偿债能力审查等要求。
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防控
根据《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防控。切实加强住房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和商业用房贷款风险管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押品价值评估管理。
对于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重庆银监局表示,将加强日常监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监管政策要求执行不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重庆银监局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客户涉房投诉处置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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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房地产信托贷款“四三二”原则是什么意思
四三二”规定,具体是指地产商必须“项目四证齐全、企业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二级以上资质。
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若要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向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则该房地产项目需满足“432”标准。
即房地产开发项目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齐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达到国家最低要求30%,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4)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后应加强的工作扩展阅读:
房地产贷款原则是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房地产贷款应遵循的准则。主要有:
1,流动性原则。银行要求借款的房地产企业有能力把银行贷款尽快投入房地产开发建设,并使之加速周转,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
2,安全性原则。银行要求房地产企业能够严格履行合同,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把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3,收益性原则。银行应要求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金利润率,确保信贷资金投放的收益性。
『伍』 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1、央行已将2014年信贷政策工作意见下发给各分支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市场关注的房贷政策,央行明确提出要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满足首套自住购房的贷款需求,切实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水平;同时要求分支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出现的首套房贷停贷、压单等现象深入调研。但另一方面,此次意见稿只字未提二套房贷要求。
2、银行对开发商的要求有几个方面,第一:五证齐全;第二:不封顶不能办理贷款,也就是说不能放款;第三: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总房价款的80%。
『陆』 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
鉴于购房者获得的房屋期权可设定抵押,则开发商拥有的房屋期权也应该可以设定抵押。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三条就规定了“房屋期权包括房屋建设期权和预购商品房期权”,即依法生效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开发商某一时间获得建成房屋的权利可设定抵押。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曾经尝试以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法生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在建项目分部工程完成工程量分段设定抵押权,分段递增抵押物,并按约定的抵押额分次发放贷款。
土地开发主要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工作,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新区土地开发,即把农业或者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为适合工商业、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
二是旧城区改造或二次开发,即对已经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变、城市规划的改变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来的建筑物,并对土地进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劳动。
就房屋开发而言,一般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住宅开发;第二层次为生产与经营性建筑物开发;第三层次为生产、生活服务性建筑物的开发;第四层次为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的开发。
『柒』 房地产贷款,贷后检查重点要关注什么
1.你的个人征信没有过违约记录
2.收入证明一定要真实
其它都还好,我是专门办银行按揭的,你只要上面两项做好,基本上没什么问题。
『捌』 目前国家对于房地产开发方面新政策,以及做精装修的政策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几乎囊括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建到销的各个环节,字里行间透出央行对规范住房贷款的“重拳出击”。
其中对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贷款规范的内容涉及三大方面: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玖』 简述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有关部门规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