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工作人员,明明知道客户提供的是假资料。还是放贷款带给了客户。违法吗如果违法,向那个部门举报。
没证据。口说无效。。你知道他的是假资料。问题他可辩护。不知道。只能说他工作疏忽。出事责任由银行协商当当
② 农商银行经理把客户贷款信息透露给他人属于正常的吗
农商银行经理把客户贷款信息透露给他人,这个肯定不正常的。银行有义务为客户保密,这个经理肯定是收了他人的好处,所以才把你的贷款信息透露给他人。对于这种行为,你可以去起诉他。
③ 贷款中介勾结银行人员帮客户做假资料违法吗
贷款中介勾结银行人员帮客户做假资料是很明显的骗贷行为,如果没有及时还款造成损失的,中介和银行人员都是要付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④ 银行客户经理主动提供的假资料帮我放贷成功,查到了会怎么样
只要你能按时还款,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
⑤ 朋友帮客户做假资料,把客户介绍给我在银行做贷款,客户逾期,我负责人吗,
你这种就是第三方知情者,,明知道有中介收取客户费用的情况下去帮客户办理你也有责任,然后是你名下的办理的客户,你也有责任。
⑥ 给别人做假资料办理贷款算违法吗
给别人做假资料办理贷款的,属于共同贷款诈骗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贷款金额较大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⑦ 去银行贷款,收入证明造假,如果被银行发现,银行会起诉你吗会被抓吗
一、你将可能会因为无法贷款而面临违约。这样的成本是极高的,一般的购房合同都会注明,因购房者自身原因,而无法贷款的,可以提高首付比例,否则,就要承担高额违约金,一般同购房总金额的10%。
二、收入证明比实际收入高不少的话,即使房贷下来,月供的压力非常大,这样有可能导致逾期和欠款后果,只能由购房者承担。
三、贷款买房开虚假收入证明,后期银行能以合同信息不实为理由,撤销贷款合同。
⑧ 银行贷款做假资料
做假资料的话,你除非找中介,你自己做的话,一般都能查的到的,只有那一些做贷款的中介他们有渠道因为他们内部有人。可以跟那些人打个招呼,然后把你的就是。坐另外一批,然后就是能走个过程,你自己走的话很容易被查到查到的话,那你就是在这个银行就有记录了,以后可能就是拒贷。你找中介的话,一大部分是大概就可以过,就像花钱要看你怎么想了?
⑨ 提供虚假材料骗银行贷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9)银行经理做假资料给客户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