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学校哪个部门管理
生源地贷款的管理部门是各县学生资助中心,学校主要是辅助管理,一般来说在学校的学生处。
㈡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 研究、分析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 沟通、协调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
* 测算、争取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
* 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及代偿资助政策。
* 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审批及贷后管理。
* 组织、指导学生签署贷款合同和借据。
* 向贷款学生法定监护人通报学生贷款信息。
* 监督学生贷款使用情况。
* 预算风险补偿金,核算贷款贴息。
* 采集、核对、上报应届毕业生贷款信息。
* 组织、指导毕业年级贷款学生办理还款计划、还款确认手续。
* 攻读硕士学位贷款学生展期手续的办理。
* 按月提醒贷款毕业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 开展异地学生偿还利息、本金的代办服务。
* 调查、分析学生违约原因,制定违约预防措施。
* 追缴违约学生贷款。
* 测算、争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名额。
* 审核、上报代偿资助学生材料。
* 向银行划拨代偿资助款。
* 跟踪、考核、上报获代偿资助学生工作情况。
* 按期向教育部报送各类国家助学贷款及代偿资助信息。
* 受理、审批、管理“爱心基金”暂借款。
* 测算、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备用金”。
* 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
㈢ 现在还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吗
1、可以
2、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即可申请贷款: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由所在学校审查同意。 整个申请操作流程分为六部分,下面以一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为例详细介绍:
第一步: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机构”)。所要提交材料包括: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二步: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中国银行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三步: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会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审工作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全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第四步: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第五步: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经办银行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借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以便学校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账户。
第六步: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4、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但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学生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其在该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偿清为止 。
㈣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问题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㈤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用于交纳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开支,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南京地区月人均生活费标准与在校月数之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的9月21日(含2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2004年9月之前办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仍按老办法即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其余50%由贷款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条 本校助学贷款工作接受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导,并接受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院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校助学贷款规模、总额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贷款办)。校贷款办为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挂靠于学生处助学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供欠费未贷款或因主观原因使贷款未被批准的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教师见证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和分团委组成的管理小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银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由院初审、汇总,校贷款办二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终审,经银行终审核准并通知校贷款办后,由校贷款办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再递交银行审批、发放。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逐年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生活费按月)发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校贷款办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前必须向校贷款办交按期还款承诺书,并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未办清上述手续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银行将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约定还款日期前,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自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约定还款时主动从帐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更为具体的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可以参照参考资料。
㈥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8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的原件)。
(二)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为学贷办,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经办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三条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二)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我校。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在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后,将学生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他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如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与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等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㈦ 国家助学贷款归还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指示精神,依据国办发[2004]51号、国办发[2004]68号及湘政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不含二级学院和预科班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得收入或经费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或基本生
活费;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新生提供高考成绩;其他年级学生必须学习成绩较好,上学年各门功课无补考、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如实提供以下信息和有关材料:
(一)申请贷款的书面报告,并在其中承诺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经办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二)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家庭住址、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复印件,已婚借款人配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经办银行开立与身份证号码相链接的活期储蓄账户;
㈧ 助学贷款剩余的钱什么时候发放
一般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时间在每年的9月到10月,如成功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时间为11月中旬左右。耐心等待即可。学校扣费之后剩余的钱会到每个人的支付宝账户上。相关的详细情况如下:
1.助学贷款发放后,助贷学生是无法首先支配的。
2.高校自动扣款时,不需要助贷学生干任何事情,高校扣款成功,即为缴费成功。
3.高校扣款后,如有剩余且剩在自己的合同支付宝里。实名认证自己的助贷合同支付宝后,可以提现到绑定银行卡供自己作为短期生活费。
4.如高校欠缴回执金额大于自己实际欠缴金额时,此时的剩余应剩余在高校,待高校清算结算后,会退还给大家,具体的退款时间和退款方式,请关注高校告知。
其发放的前期审核和流程如下:
1.首贷学生现场办理后,续贷学生自助远程提交申请后即可获得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和合同,同时都会收到国家开发银行95593关于你本次助学贷款的回执验证短信。
2.开学时,助贷大学生即可持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受理证明去高校报名缴费。如果贷款金额能够足额支付新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则这两项费用不能再缴钱!如果贷款金额无法足额支付应缴学费住宿费,只是差额部分自己现金或转账支付。交了受理证明后即可耐心等待。
3.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回执校验码)交就读高校后,将接受就读高校线下和线上审核。
线下审核:主要审核判断你上一学年度是否通过高校的贫困认定,从而决定你是否符合助学贷款条件。
线上审核:通过就读高校助学贷款资格判断后,高校资助中心将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高校端为你录入欠缴回执金额。
4.10月15日前,高校必须为所有助学贷款大学生录入欠缴回执金额,否则将无法继续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将于10月中旬左右,关闭高校回执金额录入功能。高校回执录入结束后,县资助中心将汇总提交今年的助学贷款申请,同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的审核。
5.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国家开发银行各地区的分行将集中审核全省2021年所有助学贷款大学生的合同。只要高校审核通过、县资助中心为你上传的证件无误和自己的合同签字准确无误,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这一关都没有问题。当然,如果县资助中心为你上传的证件有误,或者首贷学生的合同签字不准确,将通过县资助中心督促问题合同者进行限期整改或承诺整改。
6.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审核通过后,将于11月中旬左右组织发放工作。将大家申请的助学贷款发放到你的助贷合同支付宝上,到账后你就读高校将直接从你的助学贷款合同支付宝里自动秒扣,不需要做任何事情。高校扣款成功后,国家开发银行95593将通过短信,告知你本年度助学贷款的发放金额和高校自动扣款金额,以让大家明白。贷款发放需要一定的时间,耐心等待即可。
㈨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现将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随文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这次发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的两个文件,对助学贷款政策做了新的重要调整,主要是:
一、扩大了由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地域和经办银行范围,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创造条件对所属高等学校开办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并且扩大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适用对象。
二、明确提出了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其中,对高等院校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既可以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三、放宽了借款的基本条件,取消了证明人的连带责任,简化了高等学校的职责。但要求借款人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四、明确了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付息方式可以更加灵活,以利于贷款人和借款人选择。
请各金融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迅速传达到所属各分支机构,广泛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宣传,结合各行各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力争在新学期开始时,全面开办各种形式的助学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各有关金融机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组织好辖内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宣传,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各学校,在当地报刊全文转载。各县支行要负责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迅速通知到各信用社,督促各信用社主动上门服务,了解所辖服务区内助学贷款需求,依据本《办法》积极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各分行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执行中的新问题,于9月底前专题报告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