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买房贷款办不成违约怎么办
买房贷款办不成违约主要分一下情况:
情况一:信用记录差导致贷款无法获批:
现在很多人手中都有好几张信用卡,而“卡族”中不少人都有过逾期还款的记录,他们在享受了信用卡的便利之后,却往往忽略了信用问题
近年来,因为信用卡逾期而被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信用卡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还款将被银行视为信用不良,贷款申请将很可能被拒
一旦产生了不良的信用记录,借款人也不必过于悲观,有些情况是可以补救的:如果是非本人原因产生的个人征信系统上的不良记录,个人可以与产生不良记录的银行协商,如果是因为银行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信用不良记录,可以协商,未果的可继续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核心提出申诉
除此之外,可以试试不同的银行,每个银行的信用评分标准是不同的,会有一些银行相对宽松一些,只要信用记录不是很差,一般来说都能获得贷款。
情况二:买房后办理了过户,贷款却迟迟批不下来。
房贷迟迟不下来,使一些交易二手房的客户遭遇尴尬。买卖双方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付款,也办理了过户手续;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分情况来处理:如果贷款已经通过了银行的审批,此时买卖双方只能双方耐心等待放款;
如果贷款没有通过审批,买家和卖家可以协商如何支付尾款的问题,如果买家确实无法支付尾款,那只有按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了;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是否违约情况要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通常来说,若银行贷款不是由于买方的个人原因无法办理,买房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房贷办不下来首付款能退吗?如果是银行原因,比如额度紧张无法放款,那么购房者可以和卖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应该无条件退还购房首付;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比如征信记录有污点或者还款能力不够而影响贷款审批,首先应该尽量解决,如找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延长还款期限等。如果仍无法解决,那只能解除购房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卖家,同时卖家应该返还首付款。
综上,无论哪种原因使得贷款办不下来,购房首付都是可以退的,区别仅在于购房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Ⅱ 因开发商证件不齐导致限期内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买受人算违约吗
如果经理同意,和他签一个补充规定,说明同意公积金贷款,不算违约,如果他不签的话,可以和他尽量协解决!这样您才可以放心做公积金贷款!
Ⅲ 信用报告中信贷部分能体现客户三年内的违约不良信息吗
按人行征信规定,信用报告中信贷部分会展示客户最近5年的违约和不良记录。
所以,信用报告中信贷部分可以体现客户三年内的违约不良信息。
Ⅳ 贷款合同签了,银行又说办不了了,这算不算银行违约,就这样问
这是标准违约,你有两个选择,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合同,把钱贷给你;另一种是给你造成损失的,要求银行赔偿。
Ⅳ 我买的二手房贷款准备的材料都齐全,由于银行的客户经理失误我不能按时拿到贷款导致我违约。请问这样的问
这个还真没好办法,这种情况在我工作中出现的不少,房东给约定日期,结果因为银行得原因延误。这种情况你肯定没办法去追求银行得责任,只能是和房东协商,现在手续都办到这程度了,看看房东能不能再等几天,他要是再卖给别人,还得再走一边手续,拿到全款的时候更慢了,你别着急,和房东沟通下。
Ⅵ 贷款技巧:贷款不批违约了怎么办
(一)我国法律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按揭办不下来怎么办?
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Ⅶ 首付款交了贷款资料不齐怎么办
补齐
Ⅷ 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违约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银监会的安排,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派遣高管人员到各商业银行挂职学习,主要学习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和先进管理理念,通过学习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对形成信贷风险的责任追究使我们深受启发,很值得农村信用社借鉴。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较快,贷款高速增长,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盈利能力,提高了农信社的社会知名度。但是,随着农信社改革的不断深入,信贷风险也日渐显现,不良信贷资产额和不良资产比率也直线上升。如何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风险,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现状
一、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部分农村信用社信贷发放未严格执行信贷发放操作程序,贷款发放把关不严。一般借款自上而下,先取得上级贷款意向,再向下逐级办理,致使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错误认为既然上级已经有贷款意向,我们遵照办理。这种与商业银行自下而上实行贷款营销的逆程序操作使相当一部分信贷管理人员淡薄了风险意识,甚至会出现第一手调查材料就存在虚假、谎报、瞒报等不真实反映的瑕疵行为。
二、担保抵押流于形式。当前农村信用社除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外,一般为防范信贷风险,采用担抵押保形式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偏高或对有权部门评估的权利价值认可比例过高。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够处置抵押物时,其变现价值不足抵偿贷款本息,有的甚至还要付出昂贵的资产保全和执行费用;二是对有抵押、担保人的能力调查不实,出现一人多保、交叉互保等情况,平时对担保抵押物监管不严,潜在风险大;三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范本不一、要素不全、主体不符,诉讼时致使担保抵押合同无效,形成无效抵押。
三、信贷资产质量反映不够真实。一是未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即使已经形成不良贷款却仍旧在正常贷款科目反映,如个别农村信用社按贷款五级分类反映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例高达70%以上,按照建设银行损失贷款对利润影响的公式测算:增加1000万元的信贷资金损失相当于发放12.9亿元贷款或增加14.96亿元存款或相当于1058万元中间业务所创造的效益,依此看来,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隐患较为突出;二是贷款到期转据较多,贷款到期后,只要能收回贷款利息,诸多信用社都采取办理转据方式,有的大额贷款多次转贷,影响了信贷资金的流动性,掩盖了潜在的信贷风险;三是放贷收息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信用社为片面完成收息任务、盈余指标,一味追求虚假利润,不惜成本放贷收息,用新的违规行为掩盖了已经暴露的信贷风险。
四、贷款管理不严、内控制度乏力。一是贷前调查不够深入,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分析不准,重视不够,只片面注重第二还款来源(即借款抵押物的变现处理)二是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有待加强,部分信用社、县联社信贷岗位人员既是贷款审查岗,又是贷款审批岗,而参与贷审会人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所知甚少,难免会造成决策失误,存在未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的现象。三是疏于贷后管理,重放轻收轻管理思想严重。农村信用社由于贷款笔数多,金额少,信贷员未实行客户经理制,有些大额贷款发放后根本无人问津,对借款人的经营、资金使用情况不了解,一旦贷款形成风险,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预防。四是信用社各岗位之间,县联社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会计、稽核人员在行使监督职权上缺乏独立性、权威性。
五、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一户多借贷、交叉借款、跨区域借款等违规借款的调查信息不能通过信贷咨询系统及时了解,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信息得不到及时发现,致使多头借款、一户多社交叉借款现象普遍。
六、企业改制破产影响严重。由于企业认识和动机的偏离,加之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企业改制和破产给信用社信贷资金造成了巨大风险,逃债,废债现象时有发生,大量信贷资金被吞食、流失。
七、不良资产的处置滞后,贷款责任追究不力。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由于平时预警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待处理时比较棘手,收贷费用成本过高,尽管资产保全部门通过多渠道努力盘活清收,结果多是本息难以清偿。由于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未进行责任划分和认定,致使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未严格执行处罚处理,有的只是简单的经济处罚,未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治理,有的根本没有实行责任追究,致使责任不清,加之信贷管理人员调动频繁,接任者不理旧帐,责任追究形同虚设。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一、强化信贷风险管理理念。信贷风险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信贷人员在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贷款“三性”的安全第一、防范风险、执行政策的原则,像商业银行一样每个季度定期组织各种信贷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自上而下全员树立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要,在整个信用社系统营造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二、坚持市场定位、立足服务“三农”。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投向上要始终坚持以“三农”为主,以小额贷款为主,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更新思想观念,创新支农服务水平,占领和巩固农村阵地。基层信用社、分社除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外,严格控制大额贷款的投放,防止垒大户形成贷款风险;城镇信用社在贷款投放上可适当放宽条件,采取实行贷款营销足额担保抵押的形式进行资金运用。
三、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一是除小额农户贷款外全面实行信贷项目责任制办法,分信贷经营主责任人和信贷经营岗位责任人对每笔贷款的发放及收回整个环节进行责任划分,该责任不受本人调离岗位的影响,为终身责任制,如果形成信贷风险按此责任划分后实行责任追究。二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统一规范借款合同文本。从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档案管理整个操作流程制订统一的标准样本,依法做好贷款风险的防范工作,确保全省信用社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规范信贷发放用纸。三是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真正建立审贷分离的约束机构,实行“审、贷、查”三岗分设,定岗定责、权责统一、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有条件的县联社还可成立风险管理部严格实行审贷分离,把信贷风险从事后认定改为预警式管理。四是严格担保抵押手续,担保抵押的意义在于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而建立的一种补偿机制,使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得到化解和转移。因此,在办理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加强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审查,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时,不仅要看抵押物的原值,更要看抵押物的可变现净值,一般不得超过变现值的70%,在办理质押担保贷款时,除与出质人签订相关质押合同外,一般借款期限在一年内不得超过质押现值的90%。
四、真实反映贷款占用形态、建立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在贷款按四级分类管理下,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九十年代的管理模式一样,对贷款占用形态和信贷风险管理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来执行。管理层在管理中难免有点缺乏章法和条理,经常顾此失彼,导致信贷资产低效率,随着业务发展需要信贷风险管理越来越讲究动态化、系统化和数量化。原先那种简单、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竞争需要,农村信用社应尽快建立以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系统、信贷风险预警系统、贷后监测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共同组成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要认真做好信贷数据的基础管理工作,及时录入客户数据确保准确、及时、完整、按信贷风险五级分类真实反映。二是加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的信息反馈,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加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咨询系统,通过查询,能够及时掌握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料和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其他行、社借款情况。三是及时搞好贷后检查,主要包括客户检查,信贷风险检查和担保检查。由贷款经营主责任人或岗位责任人负责实施。并对检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未按合同使用资金和还款结息的等违约客户进行重点检查,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呈报风险管理部门存档。四是对出现以下预警信号的客户进行风险调查评价。由经营主责任人或岗位责任人跟踪了解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或处置方案,报有权人审批实施,预防和减少信贷风险。(1)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贷款形态由正常转为不良贷款;(2)贷款连续两个结息日欠息;(3)不合规贷款,存在风险隐患的贷款及到期不能履行还款约定的贷款;(4)借款人从事有风险很大的行业,虽然暂时未出现风险,但容易因市场波动出现负面大幅度变动;(5)借款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而取得贷款;(6)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保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7)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8)内、外部审计及上级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客户。
五、加大对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已经出现预警信号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或信贷部门将不良资产基本情况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由资产保全部门牵头,稽核、纪检监督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派员配合成立小组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调查,按责任进行认定。资产保全部门按借款合同要及时进行资产保全或法律诉讼程序依法收贷,小组其他成员要按照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分清责任,对属于市场风险或违规操作进行定性,确定信贷主经营责任人与信贷岗位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再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责任赔偿和行政处理,直至该笔不良资产执行终结完毕。同时对已经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进行新老划断,采取责任清收和行政、法律手段出台相关清收措施进行考核,逐步化解和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提高资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