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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三权贷款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16 16:50:25

㈠ 如何发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功能和整体效用

“三权分置”[1]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2]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㈡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怎么实现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提出实施意见。文件指出“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关于农业现代化,社会上一直流行着一种观点,只有赋予和保护农民流转土地的权利,才能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现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 强化土地承包权的产权强度可能会适得其反

    很多人认为,为促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把农户承包权做大做实。唯其如此,方能令承包户放心地流转土地。受此理念的影响,当前“三权分置”改革的着力点是不断提高农民承包权的产权强度。一是赋予农民土地流转的处分权利,二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民的承包权固定在特地的地块上,三是将承包经营权设置为用益物权。这样土地承包权实现了从生产经营自主权向用益物权、乃至“准所有权”的重大转变。在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上,中国农民获得了与日本农民基本相同的土地权利。
    根据日本的经验教训,在土地小规模、分散化占有条件下,如果强化土地的私人财产权利属性,会阻碍经营权流转。我们在农村调查发现,随着农民的土地权利日益私人财产化,日本土地流转的困境在我国农村也普遍存在。

    一是土地成为农民的私人财产,农民将土地作为保值增值手段,或者作为“乡愁”、家产等保留,宁愿抛荒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在城市化扩张时期,农民普遍存在征地预期,即使不耕种土地也坐等土地升值。东亚社会农民普遍存在惜土情结,土地不仅仅是纯粹是生产要素,还是农民的家产、祖业,还寄托着农民的家乡观念。农民即使不愿意耕种土地也不一定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使得弃耕撂荒与土地流转率低并存。2010年日本抛荒耕地面积为39.6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0%左右。

    二是农民成为“二地主”,凭借其强大的土地承包权利提高土地租金,导致“地租侵蚀利润”的后果。我们在上海农村调查发现,每亩土地扣除生产成本后的纯收益只有1000多元。但当地的土地流转租金普遍高达800-1000元,甚至有的土地租金达到1500元。某村有土地2700亩,土地租金每亩1000元,由于没有人愿意流入土地,只能由村集体和区农委代为管理。甚至有些农民要求地方政府给其安排工作和提供养老保险,否则其不流转土地致使所有农民的土地都无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成为一项保护“二地主”收租的权利,而不是保护实际耕种土地的经营者的权利。

    三是农民日益强化的土地权利更加难以整合,阻碍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不同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不同,在流转意愿上,有的农民愿意耕种土地,有的农民愿意流转部分土地,有的农民愿意流转全部的土地,有的农民视土地租金高低决定是否流转土地;在流转时间上,有的农民愿意长期流转,有的农民愿意短期流转,还有的农民只是季节性流转。在土地细碎化条件下,农民的流转意愿不同,导致土地分散化流转。由于土地流转不集中连片,不少种田大户因此放弃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我们在湖北沙洋县调查发现,赵某在赵村7组流转土地170亩,涉及到22户,有2户不愿意流转。赵某不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赖村干部与农民协调各种关系,而且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与没有流转土地的农户产生了很多纠纷:病虫害防治不一致,排灌纠纷,机械过田毁苗等。赵某经营1年就放弃了土地流转,部分土地只能抛荒。

    虽然“三权分置”改革强调落实集体所有权,但日益强化的承包权“所有权”化,客观上虚化了集体所有权,使农民集体丧失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由于土地小块占有,“三权分置”改革强调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反而致使农民的流转权利难以实现。这实际上是陷入“保护农民权利反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悖论。并且由于土地承包权做大做强,导致土地租金过高、土地分散化流转,降低了经营者流入土地的积极性。可以认为,“三权分置”改革以强化承包权为手段,反而架空了集体所有权,僵化了土地经营权。

  2. 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出路

    我们在农村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地区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发挥集体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以安徽省繁昌县为例,农民拥有是否进行土地流转的选择权,农民集体根据农民的意愿配置土地资源。愿意耕种土地的农民从集体获得连片的承包地,农民集体将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出去,外出务工农民获得土地租金。农民集体每5-10年重新调整一次,重新集结农民流入、流出土地的意愿。

    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而言,重要的不是对特定地块的承包权利,而是返回农村时继续耕种土地的权利。繁昌县的做法是根据农民的不同意愿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这种灵活性与农民需求的差异性和变动性相匹配。需要耕种土地的农民可以获得集中连片的承包地,并且在需要进行土地流转时候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价值化,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并且以后返回农村时可以继续耕种承包地。

    经营者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好处,从而真正激活了土地经营权。一是经营者只需要与村集体谈判,不需要与几十上百个甚至上千个农民谈判,从而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二是集体统筹资源配置,解决了农民土地流转差异性导致的土地流转分散化和“插花地”问题,经营者可以获得集中连片的土地。三是土地流转期限为5-10年,稳定了经营者的生产预期。在分散化土地流转阶段,繁昌县一个家庭农场只能经营50亩左右的土地。这既是由于家庭农场主无法与数量众多的农民谈判,获得足够数量的土地,更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流转不集中连片限制了农业经营规模。在集中化土地流转阶段,繁昌县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面积一般在100-300亩之间。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核心在于真正有效落实了集体所有权配置土地资源的权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土地承包者的利益,激发了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这种土地流转模式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土地承包权根据公平原则分配,农民有耕种土地的权利,外出务工农民不耕种土地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实现了土地的公平分配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土地经营权按照效率原则分配,农民集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农民不愿意耕种的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者,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很容易地解决人地分离问题,在农村人口没有完全非农化转移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流转。

    农民集体配置土地资源的合法性在于,我国采取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是集体的公共生产资料,而不是农民的私人财产,集体可以根据农民的需求配置土地资源。相反,日本采取土地私有制,村庄共同体或者村社没有配置土地资源的权利,细碎化的土地资源难以有效整合,以分散农民为主体流转土地难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根据日本的经验教训,在土地细碎化且农民具有惜土情结的条件下,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可能会适得其反。繁昌的经验实践表明,发挥集体的土地资源配置功能,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三权分置”改革应警惕走入“日本陷阱”,其改革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如何真正有效地落实集体所有权及其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㈢ 我是新手,三权如何开展测量工作,请教各位了!

这个工作要分开来做的,看三权分别需要什么精度的测量!就我而言,我做过很多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勘测定界的界址点精度都是要求5CM的!5公分是什么概念,就是说1:500大比例尺测量的理论精度!但实际运作不是这样的,举例说之:集体土地的分解往往是非常难以到达的山脊、沟谷、河道中心。。。你怎么测?精度要求也没有那么高,一般都是RTK解决!

㈣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怎么实现

推进“三权分置”这种重大的理论创新,意味着一系列政策改革和法律修订要同步进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表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都会进一步推进,与之相关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修改有望加快。
针对“三权分置”的重点,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撰文称,这项改革重在放活经营权。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独立的经营权体现了农业生产的要素功能。他表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流转以及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量减少,而以提供商品农产品、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农民”将不断成长发育,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这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和方向。

据了解,目前全国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经流转,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6600万户或多或少地流转了土地。此外,自去年8月份国务院正式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来,目前已经有近300个县级行政区开展了相关试点。这些都是放活农地经营权已经取得的重要成绩。
实际上,除了放活经营权,农地承包权的政策制度接下来也面临重大调整。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1984年提出承包期15年不变,到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这意味着,现行土地承包关系普遍将于2030年或2033年到期。目前,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也都已经排上政府的工作日程。
据悉,虽然农户土地承包权重在稳定,但是随着目前国内部分地区针对土地承包权改革的探索进入深水区,针对部分地区撂荒严重的问题,土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也零星开始出现了试点。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巴南区委书记李建春表示,巴南农户正在尝试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四项权利自愿有偿退出,引发关注。记者日前在巴南区采访获悉,巴南区利用重庆主城九区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的契机,探索了“八步工作法”,主要是先确定前期投资业主,限定试点区域;再征求农户意见,由农户与业主协商达成退出补偿协议条款,业主出资对农户予以补偿,农户将土地权利退还给集体组织,再由村集体将其流转给业主;三方签订协议。据了解,目前巴南区天星寺镇芙蓉村学堂堡社已有7户农民自愿退出,实现直接财产性收入375万元。

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毛良模是首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业主方,也是土生土长的原芙蓉村村民,他告诉记者,“每次回老家,看见大片的耕地撂荒,都很心疼。有了点钱,就把大伙手里的地流转过来,自己耕种。但是单纯种地总是亏损,后来就想发展旅游业、养殖业把产业链拉长。可是流转过来的土地,剩余年限只有十多年,农民考虑十几年后接收土地时会比较麻烦,不许我们整治。”
据悉,毛良模现在最担心的是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毕竟当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保障业主权益。

㈤ “三权”抵押贷款瓶颈在哪

但也发现有一些问题制约着“三权”抵押贷款的推广。
沂南县已在11个乡镇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点之初,沂南联社与当地政府一起进行调查摸底,帮助他们实现土地和房屋真正“身份合法”,达到“物有所归,权有所属”,为今后的评级授信工作和信贷投放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面临的主要问题。1、立法上的限制和冲突。这是目前农村“三权”抵押所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问题。目前,无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与农村三权相关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大都未明确规定农村三权可以进行抵押或是通过抵押方式进行流转,更多的是隐含的限制或禁止。
3、抵押登记手续办理难。办理“三权”抵押贷款需要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出具“他项权证”后,抵押担保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而目前沂南联社办理的几笔“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均未办理“他项权证”,因为,目前“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基本都是村民的小额信贷需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需要支付几百元的手续费,无疑增加了贷款的成本。
4、“三权”资产处置变现难。一旦“三权”抵押贷款形成不良,“三权”资产处置变现将面临诸多的困难。
为此建议,解决“三权”抵押的法律风险。对“三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明确,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合理确认“三权”抵押的有效性,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简化“三权”评估及登记手续。建议对小额贷款抵押物价值认定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对抵押登记由农委、国土房管局和林业局委托乡镇合署办理,免收抵押登记手续费,尽量为“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推广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核心。农村资产能否抵押关键在于抵押品是否有价值、有市场,建议抓紧出台“三权”流转规范性文件,使流转有章可循;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出台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合理采取税收减免措施;积极发挥财政支撑作用,分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三权”抵押贷款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给金融机构大胆开展此项业务吃上“定心丸”。 (岳龙传 尹晓斌)

㈥ 什么是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三权”抵押贷款是农户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和林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融资瓶颈,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立贷款基金,规避贷款风险

首先要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让金融机构“不畏贷”“想贷”“积极贷”。努力与政府沟通,希望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村信贷风险代偿基金”,由政府承诺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设立代偿基金,在出现坏账时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补偿,分担银行信贷风险。即当农民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银行和代偿基金按比例分担损失。还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构建“代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共担体,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让金融机构放下“前怕狼,后怕虎”的思想负担,由“畏贷”转变为“积极贷”,真正达到缓解农村产业融资难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确权管理机构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投资成立“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简化环节简化手续,对农村土地进行快速权威评估。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银行、财政、农办、房管、国土、规划、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流程,明确房产、土地部门负责房产、土地确权办证和抵押登记。

(三)加大此类产权流转市场建设

各镇成立土地流转中心,保证区域范围内产权流转并负责土地承包确权办证和质押登记。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农村住房抵押和流转的书面承诺后,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其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围内流转变现,由此促进银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推行。随着一系列举措的出台,推动农村集团土地房产及承包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使此类产权能够正常在本市辖区内流转交易,将农村此类睡眠资产盘活。

(四)加大宣传,消除顾虑

针对多数农户“怕贷”的思想,建议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大“三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改革制度。可以开展“三权”抵押政策“进村入乡”活动,力求将政策讲明说透,让农户贷得安心,用得放心。

总之,“三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它在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拉动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㈦ 如何提高新增贷款质量



一、转变经营管理理念,由贷款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款风险分析、控制与防范机制。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本质是对信贷风险的管控。首先,要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和“风险提示牌”制度,对信贷操作流程中可能出现的和已经出现的风险点逐条列明,做到早预判、早发现、早预防、早规范。同时,对重点区域设立“风险提示牌”,及时提醒信贷人员注意操作中的风险隐患,以便能够迅速进行风险的识别、衡量、防范、处置。其次,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偿债能力、还款意愿、信用状况、履约程度等基本要素,建立贷款客户风险监测平台,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并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实时的调整,动态监控借款人的风险级别,为农村信用社提升信贷资产监测能力、保全信贷资产提供依据。第三,建立独立的风险管控部门和风险监测队伍,其主要职责就是对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逐条分析、估算,计算每一个风险点的风险损失率、风险发生率等,并据此对各风险点进行排队,提醒信贷人员注意风险损失率和风险发生率均较高的隐患,提出自己合理化的防范建议,确保防患于未然。第四,强化风险细化、量化管理,依托风险监测台账,加强对借款客户风险因素的收集,建立每一个客户的风险管理档案,作为信贷人员判断借款客户的风险等级水平的依据,继而确定合理的信用等级、利率水平、借款期限等,在源头上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型。
二、建立完善的信贷人员“进出”机制,始终保持信贷队伍的高效性、专业化,切实提升信贷人员整体素质。信贷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的好坏,其具备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农村信用社提高信贷业务市场竞争力、加快业务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首先,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有序的信贷队伍,优先选拔文化层次强、整体素质高、相对年轻化的人员,特别是近几年新进大学生,充实到信贷岗位锻炼,提升年轻员工的实践经验,始终保持信贷队伍不断能够补充新的血液,促使其向年轻化、专业化、高效化方向发展。其次,坚决执行轮岗制度,轮岗不仅包括信贷人员之间相互交流,更重要的是内外勤的轮换,扩充信贷人员的知识面,彻底改变信贷人员“内外”知识割裂现状,促使信贷人员“内外”兼修,及时了解所有业务的操作风险点,打造一支更具知识性、专业化、风险意识的信贷队伍。第三,不断强化对信贷人员的培训,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培训机制,从培训流程、对象、内容、考核等方面不断规范,保持信贷人员文化层次、知识水平、实践经验、交流锻炼等各项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重点培育信贷人员贷款经营的理念、业务创新的意识、市场营销的手段、查找风险的能力。第四,信贷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每个信贷人员要树立主动学习、“我要学习”的理念,不断丰富个人综合知识面,才能把控信贷风险和开拓市场有机结合,开创信贷工作新的局面。
三、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严格选择贷款客户,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防控风险的出现。借款客户的选择是提升新增贷款质量的关键,只有选择那些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的优质客户,才能有力提升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首先,要学会如何了解客户,通常信贷人员了解客户要经过贷款面谈、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三个阶段,再辅以对客户所在行业、市场前景的分析,从而确定客户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申请条件。其次,及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态,通过对其资金账户的变动、财务报表的编报,掌握借款客户的发展动态,判断其能否按时结息、按期归还贷款,一旦发现风险隐患的存在,及早采取应对和保全措施,如增加担保、提前收回等,防止借款人将风险转嫁给信用社。
四、持续优化信贷结构,扎实做好信用工程,确保信贷资金的投放张弛有度。信贷结构的不断优化是农村信用社适应县域经济发展,不管提升新增贷款质量的必要手段,是农村信用社不断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重要举措。首先,要对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必要的分析,提出合理的信贷品种投放配比,既能达到支持县域经济不断为其输送血液的目的,又能保持农村信用社良好经营,达到良性互动、实现全面双赢。其次,在现有信贷投放额度范围之内,持续增加信贷支农资金,不断做大做强有第二还款来源地贷款,有条件地逐步压缩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的比重,积极开办多种形式的抵质押贷款。第三,做实做细信用工程,信用工程作为一项富民工程、为民工程,只有做细做实做强才能巩固扩大农村市场,才能使农村信用社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基层信用社要及时成立信用评定小组,结合所辖村信用初评小组,保障了信用工程建设的整体推进。
五、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切实做到“五岗”分设,“三权”分立,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规范信贷操作流程,杜绝违规操作的存在。首先,贷款“三查”制度是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的基础,必须严格执行,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其次,要严格实行“五岗” 制,切实做到“三权”分立,信贷“五岗”,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审计岗,是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岗位设置,而“三权”,即审、贷、查,是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明确规定,凡新发放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实行五岗操作,通过审、贷、查环节方能发放,违者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五岗分设和三权分立,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增加贷款透明度,确保新增贷款质量。
六、建立到期贷款提示制度,完善考核追究机制,把新增贷款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从而引导信贷人员重视新增贷款质量。第一,要建立贷款到期提示制度,月初对本月到期贷款进行整理分类,下发到各基层信用社,督导客户经理按时收回贷款,对确实清收有困难的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二,增加新增贷款质量考核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考核要强化对到期贷款收回率指标、到期贷款利息收回率、新增贷款不良率指标等考核。第三,严格考核问责力度。对新增贷款质量的考核既要考核到期贷款收回率,更要考核新增贷款不良率,对新增贷款形成不良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及时下达清收目标,完不成目标的不提拔、不晋级,切实加大对新增贷款质量的考核力度。

㈧ 如何开展三权抵押贷款

人民网北京3月6日电 (记者李彤)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要通过坚持试点先行,慎重稳妥开展“三权”抵押融资。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探索创新林权抵押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断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按照中央关于“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要求,慎重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发挥其在信贷融资方面的作用。

这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点支持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地区,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操作过程中要注重做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是要结合抵押业务特点,探索融资模式,创新融资产品,完善业务流程。四是注重贷后管理和风险评估,密切跟踪抵押资产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五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建立“三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以及融资风险分担和政策支持机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三权”抵押融资有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三农”发展特点,创新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模式,大力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因地制宜推广多种抵押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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