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加拿大会计准则
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作为上市公司首要的财务报告框架已经在90多个国家得到应用。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澳大利亚和俄罗斯上市的公司都被要求按照IFRS的规定来准备财务报表。虽然欧洲、亚洲以及澳洲的大部分地区对IFRS都已经比较了解,然而北美地区却对其知之甚少。
为了便于向采用IFRS的国家提供财务报告或审阅来自采用IFRS的国家的子公司财务报告,有母、子公司在这些国家上市的加拿大公司不得不开始学习 IFRS.同时,国际间越来越多的分析师也希望对加拿大公司的财务数据和采用IFRS的公司财务数据进行比较。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共同努力下,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的脚步越来越紧密,加拿大准则也将继续向IFRS靠拢。
IFRS这套严格的会计准则已经被许多跨国公司采用。在全世界范围内,一些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也准备将其作为法定的报告准则。
那么,IFRS和加拿大准则之间的区别是怎样的呢?对于了解加拿大准则的人来说,IFRS乍一看上去挺眼熟的。因为IFRS的结构与加拿大准则很相似,都是把主要的准则用粗体加上下划线的段落来列示,更多的细节描述则用普通字体,而其具体描述的程度也和加拿大准则类似。IFRS的准则解释由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发布。
制定的流程方面,IFRS和加拿大准则也有相似之处,包括由IASB公开发布准则的审议,以草案的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举行一些公开听证会或类似的会议,最后进行投票,如果多数委员会赞成该准则将被采用。
在使用的概念上,IFRS和加拿大准则也有雷同。其实这也没什么值得惊讶的,因为IASB基础框架的开发也有加拿大人的参与。在加拿大,关注IFRS的主要是报表的使用者—特别是投资者。IASB的基础框架是由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概念构建的,而加拿大财务报告的概念也是相同的,资产和负债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里予以确认。
早在1973年,IASB的前身IASC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成立之初,加拿大人就参与了国际准则的开发。1998 年,IFRS的重要性得到了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cSB)的认可,AcSB接受了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战略,包括与FASB,IASB和其他国家准则制定机构一起构建一套统一的全球性的高标准的会计准则。从2001起, AcSB与IASB达成一项正式合作计划。作为一项职责,AcSB将制定时间表并推广与IASB以及其他合作者之间的会计趋同。FASB和其他六个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也签署了类似的合作计划。
下文对有关准则的差异和共同点做出了比较。总结的内容全面性不强,并未涵盖所有的准则内容,有关细节的差异请参见具体准则内容。不过,该比较列示出了IFRS与加准则之间的显著区别。
一、IFRS与加拿大准则的相似之处:
很多IFRS都与加拿大准则相似,它们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1. 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的构成[1100];
2.会计政策的披露[1505];
3.会计政策的变更[1506];
4.主要财务报告内容的列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更表 [1400, 1510, 1520, 1530, 1540, 3000, 3010, 3020, 3030, 3040, 3210, 3240, 3250, 3260];
5.公司合并,子公司,权益法和商誉的计量[1581, 1590, 3050, 3062];
6.外币的转换[1650];
7.中期报告[1751];
8.不良贷款 [3025];
9.财产,工厂和设备 (除了IFRS允许已再评估值入账)[3061];
10. 租赁 [3065];
11.资产到期债务-确认和初始计量[3110];
12.研发费用[3450];
13.员工远期收益[3461];
14.所得税[3465];
15.报废和经营终止[3475];
16.每股盈利[3500];
17.政府资助[3800];
18.期后事项[3820];
19.关联方交易的披露[3840];
20.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披露和报告,包括套期交易[3855, 3860, 3865]
21.股票期权[3870].
二、某些比IFRS先行一步的加拿大准则
加拿大准则比IFRS先进的某些领域:
1.差异性报告[1300]:IASB正在进行有关中小企业会计的项目。
2.合并的技巧[1600]: IFRS中没有详细介绍如何稀释收益,但正在进行一项国际项目以期对其进行修补。
3.全面再评估[1625]:目前 IFRS中没有相应的要求。
4.资产到期债务的再计量[3110]- IASB正在对IAS 37进行改进,改进后将增强一致性
5.投资税退税[3805]-IFRS没有做更多的介绍。
6.非货币性交易[3830]-IFRS介绍的范围比较窄。
7.关联方交易的计量[3840]-IFRS中没有相应的条款。
8.经济依赖性[3841] -IFRS中没有相应的介绍。
9.以未来为导向的财务信息[4250] - IFRS中没有相应的介绍。
10.非盈利组织[4400]- IFRS没有准备开发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
11.借贷费用( AcG-4)- IFRS没有做更多的介绍。
12.管理报表 (AcG-7)- IFRS中没有相应的介绍。
13.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会计-完全成本法(AcG-16)- 针对炼油行业, IFRS 的准则规定非常有限也没有强调完全成本法。一项正在进行有关炼油行业的国际性项目将会制定出一项新的准则,并很有可能取代加拿大准则的 AcG-16.
三、一些比加拿大准则先进的IFRS
IFRS比加拿大准则先进的某些领域:
1.持续经营假设[IAS 1]- IFRS对持续经营假设准则的介绍最为全面,而加拿大准则对此正在改进中;
2.收入确认[IAS 11 & 18]- 相对于加拿大准则,IFRS更明确具体。但IASB 和 FASB正准备对此课题进行研究,AcSB将会遵循研究后的方案;
3.借款费用[IAS 23]- IFRS对何种借款费用可以予以资本化加以了界定;
4. 高通胀经济环境下的财务报告[IAS 29]- IFRS的准则更为全面;
5.财务风险的披露[IAS 30]-IFRS目前对银行业的财务风险披露作出了规定,而且正准备对准则进行修订并将其扩展到其他行业;
6.预提准备[IAS 37]-IFRS对应在何时对时效和金额不确定的负债予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规定;而加拿大准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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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先进集体报告
要懂得倾听生活,人人都在生活,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生活,只要你学会倾听它,你就会发现它的美好。一个人的力量是很难应付生活中无边的苦难的,所以,我们需要别人的帮助,也要去帮助别人。以积极的心态去对待人生,不管发生什么事,都请安静且愉快地接受人生,勇敢地、大胆地,而且永远地微笑着。
㈢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该公开进行,哪一个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详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3)不良贷款公开听证工作扩展阅读:
听证结束后的决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㈣ 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有什么区别
一律,是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可能存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公开听证。
㈤ 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员干什么工作
听证员的职责:协助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参加人有关事项及其利害关系方面的问题;协助听证主持人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协助听证记录员记录听证发言笔录等情况。
对于重大的行政行为,譬如大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当时人可以申请听证,而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也有组织听证的义务。在听证会上可以听取双方意见,听证员就是负责听取意见,表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㈥ 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听证程序和要求如下: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听证程序
㈦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是否公开
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