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没有还清助学贷款,学校缓发毕业证书,会影响找工作和就业吗
一是一次性还款,就是毕业时把借贷的所有贷款全部还清。所以毕业证书会照发,不用付任何利息,采用分期还款方式,但要计息,也不影响就业。
申请了助学贷款,毕业时银行会给你两种选择。另一种是和银行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这个问题你先要把概念搞清楚。贷款其实是银行带给你的,不是学校贷给你。真的有什么问题也是银行找你,和学校没有关系,学校没有没必要做这个“坏人”
❷ 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以后如果回到本区县工作不用还了吗
谁说的,都要还的
❸ 助学贷款是不是留在本地工作四年就不用还
不是的。还是要还。助学贷款跟其他贷款唯一的差别就是没有利息,延期还,都是贷款。
❹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不还吗
不可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009-4-16 9:03:2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的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OO六年九月六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云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九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作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学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高校上交的毕业生返还的资金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教育部部门预算。财政部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金,并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❺ 不还助学贷款有什么后果
助学贷款逾期后果
1、逾期记录自动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银行和相关机构均可查看。
2、连续逾期90天,任何银行都不会为您办理购房、买车贷款等金融业务。
3、连续逾期超过90天且情节严重的,银行或学校会在媒体上公布身份证号、逾期信息,或告知工作单位。恶意欠款或有意拖欠的,银行将会起诉。逾期但未连续90天的,且逾期后能及时补救,按时还款,信用水平不会受到太大影响的。
注意按时还款,尽量不要出现逾期,如果出现逾期,可能会对大家以后的信用有影响,毕竟这是大家的第一次贷款,而且还款金额也不高。就现在而言,逾期五年可以消除,个别是七年,但谁也说不准以后会怎样,毕竟现在火车票都实名了,信用污点也可能会跟着我们一生的。
为避免逾期,应随时向学校或银行提供最新联系方式,学校和银行会在你出现逾期时及时提醒;关注贷款利率变化,及时调整存款数额(只限国家助学贷款)。
大学生贷款还不起可以:
申请展期:根据合同,如果办理助学贷款的同学继续攻读学位,银行还准许展期。甚至毕业后经济困难的,一定程度上银行也会准许展期。
申请代还: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于今年7月出台《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除了将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还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另外,依照合同,助学贷款中家长往往肩负着连带清偿责任,当子女实力不济,还不上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其家长承担起还贷义务,帮助孩子把未完成的还贷之路走完。
❻ 不还助学贷款会有什么后果
不偿还助学贷款的话,将记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不良记录将可能使毕业生在申请房贷、办理信用卡时遇到麻烦。而且如果长期拖欠,严重者贷款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
以卢氏县为例,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寒门学子完成学业的重要支持,解了许多家庭贫困学子的燃眉之急,在困境中圆了大学梦。然而,部分大学生毕业后贷款到期拖延不还,导致大学生毕业面临诚信危机。
卢氏县法院就强制执行一起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未还案,被执行人王成(化名)13年前申请助学贷款4000元,大学毕业后贷款到期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后被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划其存款8500元。
2002年11月,王成考取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一所大学,因父母均为农民,家境贫困,与农行郑州某支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支行向王成提供国家助学贷款4000元,用于其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
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年利率为5.58%,借款本金采用分期归还的还款方式,从毕业次月起按半年归还本金,每期还款2000元;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但在校期间欠缴的利息不计复利。
合同签订后,银行方按约将借款4000元给付王成,解决了王成上学的燃眉之急。然而,王成大学毕业贷款到期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09年6月23日,王成被农行郑州某支行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审理中,王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成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对纠纷应负全部责任。郑州金水区法院判决王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996.47元,于判决生下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王成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成拒不履行,农行郑州某支行2010年9月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成户口所在地在三门峡市卢氏县,金水区法院委托卢氏县法院对王成强制执行。卢氏县法院接受委托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王成户口所在地,但及其家人均“下落不明”。
案件一度搁浅。然而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直到执行法官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王成的银行账号,查到了王成有一笔存款,执行法官迅速赶到郑州,将该笔存款冻结,并将其中的85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6)什么工作不用还助学贷款扩展阅读:
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受损害的不仅有银行的资金,还有学生个人的信用、社会各界的温暖关爱以及良好的助学机制。拒不偿还助学贷款将留下“信用污点”,因为助学贷款还款情况将记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
银行有可能将其违约行为录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将可能使毕业生在申请房贷、办理信用卡时遇到麻烦,该学生毕业后无论到哪里工作,购车、购房贷款都可能被银行拒之门外。如果大学毕业生刚参加工作能力有限无法还款,也应及时与银行联系,申请延期还款。
参考资料来源:三门峡市人民中级法院-助学贷款逾期未还被强制执行 大学生诚信
❼ 3.对于大学生找工作简历造假,不按期还助学贷款的现象,谈谈你的看法
一、大学生诚信缺失现象的主要表现
从各高校每年组织的大学生思想状况调查来看,大学生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违约还贷引发信任危机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高校中确实有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
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大学生诚信观念淡薄,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有的甚至有意不还贷款,此类现象枚不胜举。这种尴尬的现状可能会使银行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更加谨慎,如果真有那么一天,更多的大学生由于部分人的诚信而失去了助学贷款的相助时,恐怕我们该担心的就不仅仅是失学的问题了。(二)应聘求职材料掺水严重
为了在双向选择的就业竞争中找到好的归宿,不少学生在个人的求职简历里动手脚。于是招聘会上人人都是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人人都有一叠荣誉证书,人人都有一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在网上有新闻报道,在某招聘现场一用人单位收到的应聘材料里有三份声称自己是校学生会主席,三个学生都是来自同一所学校,同一年级,让人哭笑不得。
二、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面对大学生中不诚信事实的大量存在,发出道德感慨有助于引起人们的关注,但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出诚信缺失得以存在的种种原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缺陷,使得人们的诚信意识存在扭曲的一面
首先,儒家传统文化缺乏外在的约束力。
我国传统的诚信观念成于内而形于外,个人的内在诚实、坦诚是其社会行为能够信守承诺、遵守契约的心理基础,这种道德约束力量主要来自于内在的精神信仰,我国人民这种精神信仰的形成儒家文化是占主导地位的。但儒家文化对事物只求“盖棺定论”不讲“来世报应”,故其缺乏使人内心恐惧的手段。
其次,儒家传统文化使得人格分裂,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偏向实用化。儒家提倡知行合一、言行一致、诚实守信、身体力行,强调“言必信行必果”,但由于缺乏实践途径,实际很难做到,所以带有一定虚假性。同时儒家文化提倡礼节,而且重视程度尤高于信,在人们过分重视烦琐的礼节和虚假的客套时,诚信的本真就不断被忽视,被忽视的诚信细节慢慢沉淀,就体现在中国人细微而又其害无穷的为人处世之道。
最后,中国传统文化也充斥着一些歪曲观念,如“山中有直树,世上无真人”、“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等等流传至今,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我们诚信的观念。
(二)社会现实消极的一面给大学生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潮,西方的文化、价值观念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当中。
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日趋明显,使得大学生在社会认识上产生错觉,认为不诚信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谋生手段,甚至是获得利益回报的最有效的途径。另外,目前社会各种信息良莠不齐,而它们通过网络媒体传播的速度非常快,部分大学生在人生观、价值观没有成熟的情况下,消极影响在所难免,如前些时候的热播反贪电视剧和电影,大学生更多的在讨论怎么逃避侦察,怎么体察人情世故,以便在官场有所作为,这些负面效应的影响,对大学生的心灵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三)在信息社会,网络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却使传统道德关于诚信的制约机制被弱化。网络交往,人们的行为都被符号化,不负责的言论、撒谎、制造病毒,剽窃他人成果,制造黄色垃圾,诈骗等丑恶行为是在鼠标的点击中发生的,无诚信观念的人更是找到了新的肆虐空间。
大学生作为网络使用最多的群体之一,不可能不受到这些影响,在这种环境下,大学生的诚信道德受到空前的考验与磨练。
(四)学校教育方式滞后,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教职工的诚信素质偏低也是造成大学生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教育普遍存在只管“教”,不管“育”的弊端,只是对学生传授知识,强调理论知识学习,而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引导他们参与社会实践,学会怎么做人的德育工作则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
由此产生的恶果就是只有道德认知,却没有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更妄谈具备内化的道德行为习惯,那大学生践行诚信又从何谈起呢?高校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完善也给大学生不守诚信提供了可乘之机。学校在具体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和不诚信,也潜移默化地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产生了负面影响。
同时,诚信机制未能引入学校及学生群体,学生不用为他们不诚信的行为支付高额成本,也使得学生诚信意识不强。言传重于身教,在大学生群体里模范作用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部分教职工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为了学生,而是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他们在工作中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不倾听学生的心声,为了捞取个人政绩而弄虚作假,推选学生干部、发展学生党员讲关系开后门,相对处于弱势的学生被潜移默化,诚信缺失就不足为奇。
(五)考试功利化使学生的价值取向日趋扭曲,不诚信成了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
目前各类考试标准划一,功利目的明显。现在作弊暴光最多的四六级考试,分析其根源,也是就业市场要求和学校盲目追求通过率催生的。大学生的学术浮躁症在各高校非常普遍,学校主流声音呼唤课程设置、考试成绩为学生就业服务的不在少数,社会上各种技术技能认证、资格认证考试更是遍地开花,学生趋之若骛,在这种大环境下,学生一些诚心信缺失的行为就变得符合“规律”了。
在我带过的学生中,手持四五个证很正常,多者则有十个各种认证,试问这部分学生在大学专科三年里搭建起来的知识框架能牢固吗?对道德认识内化为道德行为习惯的思考能深刻吗?
(六)法律意识、契约意识薄弱,社会和学校诚信监督制度缺失是大学生群体出现诚信危机的重要原因
首先,大学生违约还贷,请枪代考可能从某层面来说是对契约缺少认识,这一认识的不足也体现在高校中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的淡薄,虽然目前本专科院校基本上都开有《法律基础》课程,但假如经过实际的调查就会发现,这些课程基本上是走过场,而学生可能有兴趣的也仅仅是一些案件的情节,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具体的法律原理可以说是比较的陌生的。
其次,高校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给大学生不守信以可乘之机。在学校,许多管理领域和部门存在着许多弊端和漏洞,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决策制度不完善。一方面学生对学校、学院乃至本年级的重大决策、诸如重要课程设置、学生干部的任用事项、学生入党、教师的评分标准、教师教学水平评价等等关系学生的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
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的事情在学生中经常发生,特别是在一些与学生关系特别密切的职能部门,为图本部利益或方便工作,存在着严重的工作无序、制度缺乏、管理松散、监督不力等弊端。二是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以后,缺乏有效的实施与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诚信缺失学生的侥幸心理。
❽ 是不是在台前县工作三年就不用还助学贷款了
这个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你的助学贷款是学校帮你和银行签订的合同,和你在哪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你欠的贷款是必须要还的,这个没什么好说的,银行又不是慈善机构。
❾ 助学贷款不还可以吗
不可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009-4-16 9:03:2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的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OO六年九月六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云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九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作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学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高校上交的毕业生返还的资金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教育部部门预算。财政部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金,并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❿ 读专科出来自己还要还助学贷款 ,不知道为什么突然感觉好压抑,总感觉自己读出来找不到什么好工作
别灰心,别沮丧。
你现在该做的事学好学校的课程。
毕业了在想工作的事。
个人建议,如果你感兴趣的话可以去培训班报个编程,程序员工资挺高的,我周围有文科的同学学编程的,现在每个月都是上万月薪。
周末或者节假日出去找一些兼职。
感觉压抑是没有用的,要靠自己,要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
人生本来就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