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么申请妇女小额贴息贷款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是根据2009年7月,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经﹝2009)72号)精神,在西部省(区、市)实施的一项由中央财政为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全贴息的特殊优惠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相关部门对妇女创业就业的支持和帮助。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有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有可行性生产经营项目、有创业愿望和能力、有还贷能力的农村妇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贷款额度:个人首次最高可贷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贷款贴息标准和范围:对个人从事微利项目发生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贴息。我省规定的微利项目具体指除广告业、桑拿业、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项目。
担保方式:申请人应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具体方式按照各银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规定实行。银行可灵活采取以下方式:
1、以财产(房产)抵押、公务员信用作为担保。
2、以农户的林权作为担保物。
3、以农户联保、动产担保、“农村专合组织+农户”或“协会(基地)+农户”等多元化担保方式担保。
4、对女性创业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免除担保发放信用贷款
还款方式:个体经营者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结息方式按照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经营者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经办金融机构:全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各级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承担,其他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办理所需材料: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所需材料,按经办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1、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提交当地人社部门审核。
2、农村妇女按行政区划向户籍所在地妇女组织提交贷款申请,当地妇联按村级→乡级→县级妇联组织的程序对借款人申请进行逐级把关后由县级妇联统一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审查后推荐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
3、工会、团委推荐的贷款申请人,在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提交妇联,由妇联统一报人社部门审核。
Ⅱ 求冀财社 2013 127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1.公司实行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公司对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利用数据管理。通过数据建立全面管理,事先预算,事中控制,事后核算,考核评估,分析,总结。
补充: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若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的,主管会计将拒绝或推迟付款: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流程;付款与发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请单不符;付款由于现金状况而推迟;对于超过部门经理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没有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汇签.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未被批准的付款申请退回原申请人。 经过批准的付款申请转交给出纳执行。 主管会计只有权签署其审批权限内的付款,超过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应根据付款金额的大小交由有权人审核。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坚持复核制度,严格执行授权人审批制度,款项收付必须根据会计稽核编制并签名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后,再行办理,对不真实,不合法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不予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在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后每10,20,30日将收、付款凭证做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日报表返回财务部会计。 出纳按会计制度,设置并掌管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按帐号分开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反映各项资金的收付、结存情况,保证现金日记帐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严格遵守核实的库存现金限额,做到不任意“坐支”,不以“白条”借支单冲抵库存现金。保证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日结出余款,月终按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清楚,如有错记、漏记、应查找原因,及时更正,如有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帐项要逐笔列示,并及时查询。月终应与会计核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调帐。
Ⅲ 什么是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2009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积极协调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国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基础上,共同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这是妇联组织推动国家政策层面首次明确将妇女作为政策受益的主体、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金融部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一项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创业扶持政策。
Ⅳ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负责对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Ⅳ 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必须是个体经营吗
不一定是经营了很多年的个体。
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的贷款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年龄在20-60周岁,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妇女,身体健康、勤劳善良、诚实守信,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Ⅵ 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鞍政办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09〕476号)和《转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辽财债〔2009〕10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进行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妇女。
第二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妇联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核准并承诺担保、经办贷款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条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
第七条 借款人需通过专题培训,方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需与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形式可采取下列之一。
(一)资信担保。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为借款人做资信担保。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个人产权的经营性房屋进行担保。
(三)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有价证券等值或超值担保。
第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页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1.从事种植、养殖业无营业执照者,需村委会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及创业证实材料;
2.合伙经营者需提供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及合伙经营协议书。
(四)妇联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主要是对申请人生产生活状况、创业项目、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计划)。
第十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如下:
(一)自主创业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1.城镇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持街道(乡镇)妇联组织推荐意见,向创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向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妇联组织提出申请,乡镇妇联组织须对申请人进行调查,经申请人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同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经办贷款机构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市妇联等部门要将各级妇联组织纳入到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进行评估考核,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经办贷款机构要公布贷款办理条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效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市妇联、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0年6月4日印发
Ⅶ 关于支持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两年期已满,是否可以续贷
应该可以的吧,现在货款都是全部支持的。
Ⅷ 乐山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贷款人所在社区开证明,营业执照,妇联开证明等等
Ⅸ 什么是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国家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金融信贷扶持政策是国家对创业者在金融信贷领域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其意义主要是在金融信贷方面减轻创业者的信贷压力,帮扶创业者创业成功。
在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上,2013年9月8日,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做了如下规定:
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②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③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④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Ⅹ 庆阳市农村妇女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妇联组织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通过适当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在贷款覆盖面、贷款额度、贷款组织、奖补机制等方面都实现了新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就业工作和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和政府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妇女创业就业,把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转移,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越来越突出,“农业女性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已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特别是大批进城务工妇女返乡后渴望创业就业,农村留守妇女缺少发展资金,妇女创业就业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帮助妇女解决在创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鼓励妇女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与支持“三农”建设的有机结合,四部门联合出台了《通知》。
联合出台政策的部门有哪几家?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
落实政策过程中,四部门各承担什么职责?
为做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妇联组织将发挥总协调作用,建立四部门联动机制。具体而言,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筹措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妇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服务,做好农村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何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享有财政贴息政策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009年8月5日(《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妇女如何享受担保服务?
根据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贷款妇女怎样提供反担保?
在财政部门或指定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注入担保基金的前提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额度较低(5万元以下)、期限较短(2年以内)、有较强创业能力和较好创业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被相关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城乡妇女,应进一步简化程序,由当地妇联和乡镇、街道及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没有被相关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城乡妇女,由相关审核部门及贷款人与经办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反担保方式。
妇女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有哪些?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妇联(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商业银行审核放贷的程序进行。妇女可就近向县市妇联或所在社区提交贷款申请。妇联组织或社区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担保和银行复核并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