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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工作原则

发布时间:2021-06-17 19:10:09

1.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有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以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减少资产风险。信贷管理体制是指银行组织和管理信贷资金的基本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资金管理方式的选择。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随着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持续增加,新增贷款劣变率高,不良贷款绝对额大,不良占比高,贷款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信用社在产业信息、员工素质、科技水平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有效管控风险的能力较差。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增强对贷款风险的管控和化解能力,在学习先进商业银行(如国有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汇丰银行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按照建立“监督管理、权力制衡、合规发放、正向激励、责任追究”的机制原则,提出新的信贷管理体制构架设。

2. 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求答案

为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秩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贷款通则》规定,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合法原则。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行政规章。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的,都必须禁止。而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自主经营原则。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合肥市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有担保原则。《商业银行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 小额贷款公司有哪些经营原则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4. 贷款审批人员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伟嘉安捷贷款专家”为您解答: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贷款买房的人原来越多,但是想想要背着负债生活,心里还是觉得压力很大。买房贷款多少钱更容易通过审批?

一、首先需要了解银行在审批房贷的时候都查什么

1、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借款人的收入和流水是银行审查的重要项目,因为这两项直观体现了其还款能力。一般来说,银行对还款能力的要求是月收入≥房贷月供X2,如果借款人正在偿还其他贷款,则要求月收入≥(现有贷款+房贷月供)X2。银行流水的话,通常需要提供6个月以内的,建议用流水交易较多的银行卡。

2、现有房屋状况

借款人的已有房屋套数和还款情况,直接关系到接下来买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比如北京,即使是本市户籍的,最多也只能买2套房子,如果是购买二套房申请贷款,需要提供名列前茅次购房的产权证、借款合同,首套房已经还完贷款的要提供贷款结清证明,首付和利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

3、征信报告

征信报告是借款人个人信用的体现,征信良好说明借款人贷款、还款习惯好,以后按时还房贷的可能性更高。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查看夫妻双方的征信情况,有银行会查借款人家庭5年内的贷款记录和2年内的信用卡记录,有的查的时间范围更广。由于银行政策要求不同,审查征信的宽松程度会有差异。如果夫妻一方有逾期情况都有可能影响到整个家庭申请房贷,轻则提高贷款利率或者贷款首付,严重的会被拒贷。

4、婚姻状况

综合上面几点,无论是还款能力还是征信报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已婚人士要调审查夫妻双方的房屋情况、收入、征信。房贷面签的时候要求夫妻双方到场,并且要提供结婚证、户 口本原件;如果是离婚人士需要提供离婚证。在确定主贷人的时候,建议选择收入较高、信用良好的一方。

5、年龄职业

借款人的年龄职业从侧面反映出其还款能力和稳定性。银行审核贷款时要求的年龄为18-65周岁,其中25-40周岁是比较受欢迎的群体,其次是18-25周岁40-50周岁的人群。年龄在50-65岁的人发生疾病的几率更大些,会影响到正常还款。职业方面,像公务员、教师、医生、500强企业员工等工作收入稳定的人群,被银行归类为优质客户,更容易受到青睐。

6、房屋房龄

买二手房的话,银行会对房屋的房龄有限制,通常是20-25年,房龄大的二手房可能会被降低贷款额度或被直接拒贷。另外,房龄还会影响贷款年限,一般房龄与贷款年限的关系为:房龄+贷款年限≤50年,但是城市间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有差别,有的要求较高不超过40年。今年有部分城市银行收紧政策,缩短了房龄+贷款年限之和,间接提高了审查门槛,买房前较好了解清楚银行的要求。

买房申请贷款,未必是贷多了就好,贷少了就不好,主要是考虑清楚自己贷款后想过什么样的生活,适合你的才是较好的。

二、借款额度不够如何解决?

(1)由于征信、负债高等因素,借款额度被下降,怎么办?

支招:可以咨询其他银行,在房贷审核较为宽松的银行申请贷款,是有可能取得希望额度的。若是购买新房,也可以向楼盘合作的银行申请借款,而且还会获得比较优惠的利率。并且有些银行可能对借款人某些方面审核不是那么严格,从而顺利批贷。

(2)收入没有到达银行要求,不能取得足额借款,怎么办?

支招:可以考虑请求接力借款。例如:小明月收入较低,可是他的父亲还没有退休,且收入较高,小明能够作为所购房子的所有权人,与父亲做为共同借款人请求房贷,银行会根据父子两人收入之和作为基础核算月还款额,然后增加借款额度。

(3)一切借款途径都试过了,还是不行,怎么办?

如果批准下来的房贷额度比预期额度少不了多少,又不想申请其他借款的话,也可以考虑向亲戚朋友借钱补齐差额,以后有钱及时归还借款即可。

购买房屋时,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不是简单的签字画押就能完成的,这中间的过程不但需要各种手续而且还会支付一大笔费用,所以在购房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选择贷款买房时,要考虑好自己能否在银行顺利贷款,切记要通过正规途径取得贷款。

5. 小额贷款公司需具备哪些经营原则

保密性要强,用户的资料一定要得到妥善保管。
申请流程要严谨。

6. 贷款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譬如一个月3000元,怎么消费才合理?怎样才可以让自己存住钱?刚毕业的学生

7. 简述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8. 贷款原则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1.商业银行贷款以担保为主,对于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才发放信用贷款。就是说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没有必要去管。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应特别注意关系人的范围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项仅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若担任的是一般职务或仅为一般职员则不受此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法》的第40条与第52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规定不矛盾,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却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组织,由于“关系人”范围第2项使用的是“或者”这个概念,因此第40条与第52条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
4.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些比例有: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单一贷款比例。其中应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单一贷款比例,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法》中资产负债的这些具体比例有些已经考过,但仍须加以注意。复习时没有必要理解这些具体比例的含义,一旦考试中出现,能够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就足以了。(《商业银行法》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5.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至于《贷款通则》的内容,应对贷款的主要分类有所了解。其他内容通常考试不会涉及,因为作为规章,层次较低,在法院审理与解决纠纷中,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可以不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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