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路桥年费卡快到期了,在那里缴费呀
工商银行可以网上交费。。。
各个工商银行的网点都可以续费。。
也可以直接在出岛,厦门大桥海沧大桥的年卡办理处缴费。。。
2. 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改善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行为,保障贷款偿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机动车收取通行南宁市收费还贷路桥的费用。第三条南宁市财政部门负责贷款道路、桥梁的贷款偿还以及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具体负责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工作。
市公安、交通、建设、价格、市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工作和收费道路、桥梁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四条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和期限执行。第五条路桥车辆通行费采取按年度一次性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按季度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季费)、按月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月费)以及按次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次费)方式。第六条在南宁市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注册登记的月份交纳当年通行年费。邕宁区、良庆区专用号段的摩托车除外。
在原邕宁县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按同类车辆收费标准的50%交纳通行年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自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之日起,根据年度剩余时间和通行年费收费标准折算交纳当年通行年费。从次年起,按年度计收通行年费。第七条本籍车辆迁出、报废,尚未交纳通行年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到收费机构交清通行年费;已交纳当年通行年费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收费机构办理退费手续。补交和退还通行年费的金额,由收费机构根据实际时间和通行年费收费标准折算。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依法变更车辆营运性质或者变更其它项目,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收费机构办理变更交费手续。第八条长期在南宁市收费站以内的市区范围内行驶的非本籍机动车,可以自愿选择购买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通行年票、通行季票、通行月票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不限通行次数。
未持有有效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的非本籍机动车,在进入南宁市城区,通行城市道路、桥梁收费站(含代收站,以下简称收费站)时购买通行次票,进入一次购买一次。
通行次票实行48小时有效制。机动车超过 48小时通过收费站离开南宁市城区的,按每48小时计算一次延时次票,累计超过该类车型通行年费的,按该类车型通行年费收取;不足48小时的,按48小时计算;收费站无该车辆的驶入记录或者无法计算有效时间的,按一次通行次票收取。
缴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第九条通行年费、通行季费、通行月费由收费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费站和有关金融机构设点收取。
通行次费由收费机构分别在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收取。第十条路桥车辆通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路桥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养护、管理费用从批准的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收费机构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必须向车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对购买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的,收费机构应当凭开具的票据发放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标志。
机动车车主应当将标志随车携带或者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以备查验。第十二条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标志遗失或损毁的,机动车车主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交费票据到收费机构办理挂失手续,经查验后给予补发。第十三条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和收费点应当悬挂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证号及投诉电话。
3. 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生产生活,规范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保证贷款得以偿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行费分为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次费)。
武汉市入城收费站以内的江岸区、江汉区、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以下简称城区)的本籍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以及长期(连续3个月以上,下同)在入城收费站以内城区范围行驶的外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应当按规定缴纳通行年费
入城收费站以外的外籍车辆和市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市籍车辆)进入城区应当按规定缴纳通行次费,也可自主选择缴纳通行年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籍车辆,是指在本市入城收费站以内的城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市籍车辆,是指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外籍车辆,是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机动车辆。第四条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行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
市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通行年费由征收机构设立征收点征收。
通行次费由征收机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入城收费站点征收,其中经岱黄一级公路、武汉天河机场路、107国道东西湖段和江夏段、汉沙公路、汉宜高速公路、武黄高速公路、汉施公路、纸贺公路、京珠高速公路等道路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由征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以下简称代收单位)代为征收通行次费代征通行次费由征收机构与代收单位具体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第六条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七条下列机动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警备车辆;
(三)国家安全机关配有特殊通行标志的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采血车;
(五)公共汽车、电车;
(六)悬挂外国领事馆专用号牌的车辆;
(七)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免征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前款第四、六、七项规定免征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征收机构办理免征手续。第八条本籍车辆必须每年在车牌尾号对应的月份前到通行年费征收点缴纳通行年费;长期在本市入城收费站以内城区范围行驶的外籍车辆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通行年费。第九条通行次费实行单向征收,凭票进入城区,进入一次缴纳一次,3日内在城区有效。超过3日,按每3日缴纳通行次费一次;不足3日的,按3日计算缴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第十条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新车入籍、车辆过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转入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核实机动车辆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告知其及时补缴。征收机构应当在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车辆检验的地点设立缴费窗口,为车主缴纳通行年费提供方便。未缴纳通行年费的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补缴手续。第十一条新购车辆在本市城区入籍、外籍车辆转入本市城区,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时缴纳当年剩余期限的通行年费。
已缴纳通行年费的车辆改装、换牌、转出的,应自改装、换牌、转出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或退款手续。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配合征收机构做好通行年费的查询、审核等相关工作,按月向征收机构提供当月应缴通行年费车辆的车型、牌号、数量等相关资料。第十三条通行费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机构征收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第十四条征收机构对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应当凭开具的财政缴费专用收据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通行年费标志。车主应当将通行年费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的右上角,其中摩托车通行年费标志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4.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杭州市市区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市区城市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道路综合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道路收费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车辆通行费分为车辆统缴通行费和车辆通行次(年)费。本市市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车辆的年检周期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车辆统缴通行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征收。
外地机动车辆进入市区道路时,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次费。有特殊情形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可以选择缴纳车辆通行年费。车辆通行次(年)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征收,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属于以下范围的机动车辆减缴或免缴车辆通行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予以免缴;
(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予以免缴;
(三)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或者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予以免缴;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种车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第六条本办法施行后新购的本市市区的机动车辆和外地机动车辆车籍转入本市市区的,应当自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后的次月起缴纳剩余期限的车辆统缴通行费。
已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车辆改装、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市道路收费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已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停、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停、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凭证到市道路收费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剩余期限的车辆统缴通行费。第七条车辆通行次费实行单向按次征收,进入市区一次征收一次。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车辆统缴通行费的缴纳情况。未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应当及时办理补缴手续。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发给车主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车辆通行费统缴卡。车主应将车辆通行费统缴卡随车携带,凭卡通过,以备查验。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统缴卡和通行次(年)费缴费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车辆通行费统缴卡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车主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第十二条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除由市财政部门核定用于征收管理经费外,车辆通行费全部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或者截留。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费收费许可证,并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等制度,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车辆通行费代征单位应当签订代征协议,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征协议足额征收车辆通行费。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出入收费站以及停放在停车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5. 在集美大桥怎么交年费
最新通知自2019年5月1日零时起停止收取厦门市“四桥一隧”车辆通行费。
据厦门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取消“四桥一隧”车辆通行费的原因是为助力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建设、促进跨岛发展与岛内外一体化、有效降低企业物流和群众交通成本、方便市民出行。停止收取此项费用后,也有利于厦门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以及吸引自驾车主来厦门旅游观光等。
在此之前,往返于厦门岛内外的小型车辆可以选择按年或按次缴纳“四桥一隧”通行费。如选择按次缴费,则车主在每次驶离厦门岛时,需缴纳12元的“四桥一隧”通行费;如选择按年缴费,则每年需缴纳374元,缴费车辆在当年可不计次数往返于厦门岛内外。
(5)贷款道路车辆通行年费网扩展阅读
“四桥一隧”退费的相关问题
1、退费的对象
凡是已缴纳2019年及之后年度厦门市车辆通行年费的机动车所有人,由通行费征收机构按流程办理退费,一次性返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之后年度厦门市车辆通行年费。
2、退费的时间
机动车所有人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可选择在窗口或网上办理退费。
3、退费的具体方法
1、窗口退费
(1)地点:“四桥一隧”年费办理窗口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为8:30-12:00和14:00-17:30,冬令时为8:30-12:00和13:30-17:00。
2.网上24小时自助退费
2019年5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关注“厦门路桥年费”微信公众号、下载“厦门路桥通”APP 、登录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年费网24小时自助办理退费。
6. 这不是变相收费吗~知道《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朋友进来说说.
据我所知,此项收费的缘由是因为当初在外环线设置了两处收费站进行收费,但因交通量减少、收费少,市政府将这两处收费站取消后改为向天津市每辆车按每月55元的标准收费,美名其曰“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实大多数车主交了冤枉钱,这次居然不与养路费一起取消,真是让人彻底无语!!!
7. 厦门路桥费可以不交吗
厦门路桥费不可以不交。凡在厦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厦门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都要按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机动车辆)以及进入本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车辆通行费分为车辆通行年费(简称年费)和车辆通行次费(简称次费)。本市机动车辆和外地机动车辆用户均可自主选择年费或次费缴费方式缴交车辆通行费。
选择缴交年费的车辆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年费。新购机动车或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车主,自主选择年费缴纳方式的,应当在自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后30日内到通行费收费机构缴交年费。
(7)贷款道路车辆通行年费网扩展阅读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建设的道路(公路)、桥梁、隧道。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年费和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权机关批准的标准执行。每个收费站应设电子标签车道和现金车道。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机构应推动收费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以下范围的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三)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免缴车辆。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已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凭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有关退费,退回从次月起计算的剩余期限的年费。
整车运载重点农副产品且选择缴交年费的本市机动车辆,车主可于次月持有关凭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有关退费。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通行费收费机构对本市机动车辆或选择缴交年费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发给车主与车牌号码、车型类别相一致的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由通行费收费机构负责贴在车辆规定位置。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本市免缴车辆可到指定的地点免费安装电子标签,未安装电子标签的免缴车辆必须从现金车道通过。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禁止从现金车道通过。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应从现金车道通过,禁止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
电子标签遗失或者损毁的,车主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补办。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
(二)冒用电子标签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强行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拒绝、阻碍车辆通行费收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厦门路桥年费缴交
厦门办理过桥费(实际上称 “路桥费”),除了在车管所缴交外,也可以在各桥隧收费站旁的缴费点,或在“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年费网”缴交。
9. 南宁市,已缴路桥费退费可到两个年票点办理,收藏!
前两天,南宁市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收取南宁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消息一出,引发市民热议。
一、退费对象
已交纳2020年度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年费的机动车所有人,由通行费征收机构按流程办理退费,一次性返还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年费。
二、退费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5-8号(康城江南机动车检测站内)。
2.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南宁至吴圩国际机场高速公路那洪收费站办公区内。
3.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至12:00、13:00至17:00。
三、退费所需材料
(一)预约现金退费
1.购买2020年路桥年费发票、标签原件(遗失发票的,需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注明电话号码)。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不是车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供车主及经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车主签字、注明电话号码)。
3.机动车所有人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对公转账退费
1.购买2020年路桥年费发票、标签原件(发票或标签若遗失需开具遗失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车辆明细清单。
3.经办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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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厦门过桥年费如何交
厦门过桥年费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向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征收机构进行缴纳。
根据《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由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行费收费机构)收取和管理。
第六条 选择缴交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交下一年度的通行年费。新购机动车或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车主,自主选择年费缴纳方式的,应当在自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后30日内到通行费收费机构缴交年费。
逾期未选择缴交通行年费的,视为选择通行次费缴费方式,如有欠费须一次性缴交所欠的通行次费。
第七条 年费以自然年为计费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或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自车辆购入(转入)注册登记的次月1日起计至当年12月31日。已缴纳年费的车辆改装、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0)贷款道路车辆通行年费网扩展阅读: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年费缴纳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经办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机构应推动收费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