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武汉公积金贷款期限,您知道怎么计算吗
准备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亲们,对于贷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是不是也想了解一下呢?小编将贷款期限的要求为您一一罗列出来了哦!
一手房贷款期限
1. 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3. 上述贷款期限同时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手房贷款期限
1.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并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
2. 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 上述贷款期限超过任意一项期限的,应以其中最短的期限作为贷款期限。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
1. 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2. 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并按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为准)折半计算;
3.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4.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年限。
小提示:
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计算方法(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1. 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系统计算的借款人年龄;
2. 系统计算的借款人年龄=借款人已满周岁年龄+1,借款人生日当天申请的,按已满周岁年龄认定;
3. 借款人年龄以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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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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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武汉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若是在招商银行办理的商业贷款,武汉招行可办理商贷转纯公积金贷款,请您在8:30-18:00致电95555选择3个人客户服务-3-3-8进入人工服务提供贷款城市了解。
C. 商转公2020最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服务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1998〕190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房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房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房贷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向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住房抵押担保,不得存在除原商业房贷抵押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正常设定住房第二顺位抵押权利。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后,借款申请人办妥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房贷。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根据委贷协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借款人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合同签订及贷后管理等业务事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且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尚未结清商业房贷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及以上,且最近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含);
(三)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能够提供所购房产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原商业房贷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
(六)原商业房贷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原商业房贷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借款;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八)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按照房屋套数、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最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
2.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余额存贷结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3.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4.不得高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二)商转公贷款存贷结合贷款额度计算方法为:存贷结合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0+缴存年限)。
缴存余额是指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金额;缴存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之和;缴存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存贷结合贷款额度核定范围。
第九条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一般为3~25年,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申请人年龄(周岁,下同)加上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可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多延长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首套房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前,应事先与原贷款银行协商,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房贷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同意提前还款确认函》(明确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金额、房屋地址、内部收款户名、账号、开户行等内容)。
D. 武汉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的流程
武汉市商品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具体细则
1、转贷对象、范围
(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
(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
转贷额度:
(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转贷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转贷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同等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4、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 咨询申请。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并领取《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好后附上以下相关资料交给原商贷银行办理:
①《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经济收入证明》;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应提供未婚证明);
③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正常还款记录和剩余贷款金额证明(由银行提供);
④办理原商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原商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2) 资料送审。贷款银行对转贷借款人全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市资金中心审批。
(3) 签订合同。市资金中心批准后,贷款银行与转贷借款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转贷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4) 资金预存。转贷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银行的存款专户内用于结清贷款。
(5) 变更保险。转贷借款人持原商贷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房屋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由原贷款银行变更为市资金中心。
(6)资金划拨。市资金中心划拨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并通知转贷借款人。
(7)按月还款。转贷借款人从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时还款,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8)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9)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 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计算
你好,假设50万贷20年,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若按照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6.55%计算,借款人每月需要还款3742.60元,20年需要支付的总利息约为40万。
若按照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4.5%计算,借款人每月需要还款3163.25元,20年需要支付的总利息约为26万。
网上有房贷计算器,你可以参照这个计算一下。
望采纳
F. 武汉购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一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三)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转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征信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
(七)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八)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转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
(十)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十一)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十二)原商贷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其配偶方正常缴交公积金并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转贷;
(十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20年(含20年),并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取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的最小值,同时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比例: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筑面积分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为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为70%。如借款人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房屋总价的80%。
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房龄分为两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和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转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但其公积金月缴存额达1400元及以上的(具体金额以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在考虑其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按房屋建成年限所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四)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五)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下列各项标准取最小值:
(一)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并按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为准)折半计算;
(二)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为65岁,女职工为60岁,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三)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 贷款银行咨询、受理
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服务,转贷人申贷前可在受托银行所属的各经办支行咨询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同时与借款人共同准备下列证件: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房屋估价报告书》;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证(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
8.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初审
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实行与借款人的面谈制。认真审核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
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1.银行工作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查询并打印转贷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如转贷人和配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但符合管理中心信用审核标准的,需由当事人签署承诺按时还款的保证书;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转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审”字样;对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转贷人商议确定转贷额度及年限;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人的转贷信息,并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进行初审;贷款初审通过后,打印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银行公章;对公积金信息系统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转贷人并告知原因。
(三)对初审通过的转公积金贷款,由银行工作人员通知转贷人持下列资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受托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4-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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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转公积金怎么计算
亲,武汉公积金以两种方式计算公积金贷款能力,一种是账户余额20倍;
另外一种是按实际还款能力来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年限。
关于贷款年限,如果资金充足,建议选择3年的还款利率最低为3%;
另外一种公积金利率对比同期商贷利率较为优惠;一般公积金贷款以退休前的年龄为贷款最长期限~
例如你现在30岁,公积金还款设定的还款截止年龄为女性55岁,男性60岁,目前如果你29岁,那么最长可以贷30年~
你目前交纳比例是10%的话申报交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基数就是2800元,按照实际的还款能力公式计算为:2800*0.35*12个月*20年=23万5千元
另外,如果你公积金账户余额多,建议用账户余额20倍来算公积金比较划算。
以上,请知悉,有不明之处请再追问!
H. 武汉商贷转公积金可以转吗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一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三)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转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征信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
(七)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八)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转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
(十)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十一)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十二)原商贷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其配偶方正常缴交公积金并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转贷;
(十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20年(含20年),并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取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的最小值,同时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比例: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筑面积分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为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为70%。如借款人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房屋总价的80%。
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房龄分为两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和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转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但其公积金月缴存额达1400元及以上的(具体金额以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在考虑其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按房屋建成年限所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四)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五)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下列各项标准取最小值:
(一)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并按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为准)折半计算;
(二)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为65岁,女职工为60岁,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三)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 贷款银行咨询、受理
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服务,转贷人申贷前可在受托银行所属的各经办支行咨询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同时与借款人共同准备下列证件: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房屋估价报告书》;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证(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
8.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初审
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实行与借款人的面谈制。认真审核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 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1.银行工作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查询并打印转贷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如转贷人和配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但符合管理中心信用审核标准的,需由当事人签署承诺按时还款的保证书;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转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审”字样;对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转贷人商议确定转贷额度及年限;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人的转贷信息,并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进行初审;贷款初审通过后,打印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银行公章;对公积金信息系统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转贷人并告知原因。
(三)对初审通过的转公积金贷款,由银行工作人员通知转贷人持下列资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受托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四)转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补齐至原商贷约定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以下简称“预存差额资金”)。
(五)抵押担保信息录入。
贷款银行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公积金系统)中录入转贷人抵押物、担保、预存差额资金等信息。
(六)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应按照管理中心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复审。主要对转贷人提供和填写的贷款资料正确性、完整性审核,对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资料手续的齐全性、准确性、规范性审核, 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提出复审意见:
1.转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的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转贷资料返回上一级操作柜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通过提交,并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加盖受托银行公章,将贷款资料送交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七)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管理中心终审人员按照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终审,要求贷款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合规,填写信息准确,粘贴格式规范。并在公积金系统中调阅贷款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审核未通过的贷款资料,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复审人员,告知退件原因并在公积金系统和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的相关栏目中进行简要说明;对审核通过的贷款资料,办理贷款终审,同时在公积金系统中打印放款通知单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随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
(八)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划转至原商贷账户中,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人。
(九)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商贷的房屋抵押登记,并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十)担保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管。
第十二条 办贷时间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9个工作日。自转贷人提交贷款资料之日起,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内部审批申请资料录入并通知转贷人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受托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全套资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自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归还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转贷人可以用现金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按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出具以下证明: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60%以下的,提供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
(五)正常还款6个月后,转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和退还;
使用现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年可办理3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5000元。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后由受托银行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六)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抵押注销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以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质押撤销证明,到出质银行办理质押解除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原商贷未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的转贷人可自愿选择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原商贷已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需变更管理中心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
受托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保证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收回,规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一)受托银行应跟踪贷款抵押权证的换证和回证情况。贷款发放后及时督促担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同时,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抵押信息的更新,并将加盖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对《房屋他项权证》的回证情况应监督管理,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受托银行负责按月收回公积金贷款本息,转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应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的约定及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受托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按照资料齐全、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贷款发放后,转贷人及配偶的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受托银行应将更新后的信息不定期的报管理中心进行公积金系统数据维护。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原《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武资中发〔2005〕2号)同时废止,以往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