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9年的新个税抵扣项目,首套房是贷款买的商住两用,可以抵扣个税吗第一次贷款,而且是第一次买房。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上限为20年。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里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也是满足条件的。
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只要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就满足扣除条件。
题主如果不清楚当时贷款买房,银行给的是否是首套房贷款利率,可以向银行确认一下。
B. 首套房贷款年限是多少年,贷几成
若是我行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最低30%,即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70%(不实施“限购”的城市调整为不低于25%)。
“一手楼”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所购房产房龄(指房产已竣工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 + 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最长不超过40年。具体您的可贷金额和期限,需您提交相关资料,由经办行综合审批后确定。
C. 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谁能帮我解释下
没有固定的标准。无论实际利率是多高,只要是贷款银行或者公积金贷款合同上注明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就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D.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作废了不能再申请了怎么办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享受一次,就是说一个人只能就一次贷款享受专项扣除,在房贷还款期间扣除,最长不超过20年。也就是说专项扣除房贷利息,必须是在实际发生还款的期间,且最长240个月。假如你的首套房房贷是30年,最多也只能扣除240个月,贷款期限十年的,最多就能扣除120个月。如果贷款还清了,就不能再扣除了。
E. 已按揭购房几年了,现在每月按时还贷,这种情况若申报个税扣除有用吗
已按揭购房几年了,现在每月按时还贷,这种情况现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当然有用,从2019年1月1日起,后面归还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1000元,但必须是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条件。
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F. 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G. 个税专项扣除 首套房贷款 如何界定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首套房贷款界定是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
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首次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7)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超过20年的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H. 个人所得税应扣减项目主要有哪些
(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
(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
(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却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
(四)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
(五)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七)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23号)
(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74号)
(九)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684号)
(十)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额统一调整为综合扣除额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1999]469号)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
(十二)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
按照(京财行[2000]394号)文规定,对党政机关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的标准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
(十三)对于企事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
(十四)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十五)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的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I. 超过20年的房子能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贷款,银行对与二手贷款一般是要求“房龄+贷款年限<45年”。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本地所属区县内购买自住住房;
4、具备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5、在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离退休职工除外)。
(9)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超过20年的扩展阅读:
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