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武汉路桥隧是干什么的
摘要 你好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贰』 etc欠费怎么补缴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补缴。
不同城市的ETC通行费征收点和欠费逾期不缴罚款数额都不同。
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拖欠ETC通行费、未安装电子标签,请车辆所有人自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全市各ETC服务点安装电子标签、缴纳欠费,缴纳欠费的。
也可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汉口、民生、中信、招商、兴业、湖北、光大等银行、市邮政局代收网点或通过武汉路桥ETC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服务窗补缴欠费。
逾期不缴的,市路桥中心在将其信息纳入武汉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的同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安装的,市路桥中心将依据规定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办理电子标签注销手续时,应当将电子标签归还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未归还电子标签的,应当承担电子标签的成本费用。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通行结算手续时,欠缴通行费的应当予以补缴;缴费账户有余额的,按照缴费账户余额办理退款手续;缴纳定额费制通行费的,按照剩余月份办理退款手续。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在办理通行费结算手续时,机动车欠缴通行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结清欠缴通行费后方能办理电子标签信息变更手续;缴费账户有余额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可选择办理退款或者转移给现机动车所有人手续。
第十二条未安装电子标签的外籍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通行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补缴。
(2)哈尔滨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制定扩展阅读:
外籍机动车通过市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标志和道路标线通行收费车道;
(二)服从现场工作人员交通引导,自觉接受通行费查验;
(三)足额缴纳欠缴的通行费;
(四)对应缴通行费的数额有异议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五)不得扰乱通行费征收秩序。
『叁』 关于车辆路桥费缴费问题~
关于武汉市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告 武汉市城市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得到了广大机动车主的理解与支持,但仍存在极少数拖欠、漏缴城市路桥通行费的行为。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54号),现将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再次通告如下:一、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54号的规定,武汉市入城收费站以内的本籍各类机动车辆,车主必须每年在车牌尾号对应的月份前缴纳城市路桥通行年费。由于目前车辆是按注册登记月份年检,车牌尾号对应月份在车辆注册登记月份之后的车辆,车主应提前在年检月份前缴纳通行年费,以免漏缴。如:车牌尾号为9,但在6月份注册登记的车辆,车主应在年检当年的6月份之前缴纳通行年费。二、两年一审的机动车辆,车主也应每年缴纳通行年费。三、未按规定缴纳通行年费的车主,应尽快到通行年费征收点补缴规定费额,并缴纳自应缴之日起规定费额2‰的滞纳金。四、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将加强对机动车辆缴纳路桥通行费情况的稽查,对未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的车辆依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二00五年九月五日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肆』 关于车辆路桥费缴纳
关于武汉市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告 武汉市城市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得到了广大机动车主的理解与支持,但仍存在极少数拖欠、漏缴城市路桥通行费的行为。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54号),现将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再次通告如下:一、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54号的规定,武汉市入城收费站以内的本籍各类机动车辆,车主必须每年在车牌尾号对应的月份前缴纳城市路桥通行年费。由于目前车辆是按注册登记月份年检,车牌尾号对应月份在车辆注册登记月份之后的车辆,车主应提前在年检月份前缴纳通行年费,以免漏缴。如:车牌尾号为9,但在6月份注册登记的车辆,车主应在年检当年的6月份之前缴纳通行年费。二、两年一审的机动车辆,车主也应每年缴纳通行年费。三、未按规定缴纳通行年费的车主,应尽快到通行年费征收点补缴规定费额,并缴纳自应缴之日起规定费额2‰的滞纳金。四、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将加强对机动车辆缴纳路桥通行费情况的稽查,对未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的车辆依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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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五路一桥的收费标准
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分圈层及车辆类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圈层按成都市行政区域划分。一圈层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龙泉驿区;二圈层包括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三圈层包括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新津县、蒲江县、金堂县。一圈层各类机动车按年费标准全额征收,二圈层按全额60%收取,三圈层按全额30%收取。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车辆免缴通行费。
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12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第一条为偿还“五路一桥”工程建设贷款,优化道路资源,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五路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路一桥”,是指三环路、天府大道、老成渝路成龙段、成龙路、成洛路、火车南站立交桥。第三条市“五路一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负责“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收。市交通、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年票制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籍的川A、川O牌号的各类机动车和外籍常驻本市的机动车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的制度。次票制是指对外籍来蓉机动车按次征收通行费的制度。第五条通行年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并收缴。通行次费的缴纳标准及收缴办法另行制定。通行费收缴后不予退还。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籍机动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通行年费收取标准为:(一)摩托车:80元/年·辆;(二)一类车(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400元/年·辆;(三)二类车(9座至30座客车,20卧以下卧铺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600元/年·辆;(四)三类车(31座至50座客车,21卧至30卧卧铺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1000元/年·辆;(五)四类车(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31卧以上卧铺车):1200元/年·辆;(六)五类车(15吨以上至25吨货车):1500元/年·辆。第八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龙泉驿区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收取;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的60%收取;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新津县、蒲江县、金堂县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按全额的30%收取。第九条经常出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外籍机动车,可选择按年票制或次票制缴纳通行费。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免缴通行费。第十条已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核发省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缴费标识。车主应当将缴费标识粘贴在规定位置,摩托车的缴费标识应当随车携带。第十一条缴费标识不得伪造、变造、转借和冒用。第十二条缴费标识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凭《机动车行驶证》和通行年费的缴纳凭证到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第十三条征收的通行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第十四条不按期缴纳通行年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欠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以下规定并处罚款:(一)不按规定粘贴、携带年费缴费标识的,处5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变造、转借、冒用缴费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标识的,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取路桥通行费的,依法予以取缔。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陆』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1次修改;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2次修改;根据2012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3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及绕城高速公路(北碚―走马―槽坊―南彭―鱼嘴―王家―北碚)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通行绕城高速公路以及主城区内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路桥不再缴纳通行次费。
缴纳路桥通行次费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应当另行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第五条 在主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主城区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主城区内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主城区外机动车)进入主城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也可自愿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是指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地址。
第六条 路桥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路桥通行费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要求组织征收。代收银行网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部分入城口可委托所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路桥通行费管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 路桥通行年费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月份或注册登记月份之前凭重庆交通信息卡每年一次性在代收路桥通行年费的银行缴纳。
注册登记或迁入主城区的机动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根据年度剩余天数和收费标准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审验、注册登记、注销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 路桥通行年费和路桥通行次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路桥通行年费,分为依法可以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和禁止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两种征收标准。
征收路桥通行费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 主城区内机动车所有人凭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或更新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重庆交通信息卡。
主城区外机动车所有人凭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到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领取重庆交通信息卡或更新信息。
重庆交通信息卡应当随车携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管理业务和进出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及本市内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交重庆交通信息卡进行审验,通行高速公路时不再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
未携带、持无效或与车辆不符的重庆交通信息卡通过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及主城区内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应当缴纳路桥通行次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
第十条 路桥通行次费按日计收,路桥通行次费收据在主城区内24小时有效。路桥通行次费收据应当妥善保存,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征收的路桥通行费主要用于支付路桥的租赁费、路桥的维护管理费用和贷款的还本付息费用及路桥通行费征收成本等。
路桥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养护维修,保持设施完好,保证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公路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实行租赁经营的路桥业主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养护维修路桥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维护仍不履行维护义务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养护维修,代履行费用在租赁费或委托经营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主城区范围内,下列机动车免缴路桥通行年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机动车;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环卫专用车和公交定线大客车。
免缴路桥通行费的机动车(军车除外)应当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领取重庆交通信息卡和免费标识。
免费标识应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重庆交通信息卡或标识遗失、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和出具有关证明,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和路桥通行年费的缴纳收据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补领重庆交通信息卡或标识。
路桥通行次费收据遗失不补,其损失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在路桥收费站道口因路桥收费有关事项与路桥收费管理人员发生争议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将机动车驶至不影响交通的位置或路桥收费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解决,不得堵塞路桥收费站道口。
第十五条 禁止转借、冒用、伪造或使用伪造的重庆交通信息卡或标识。
禁止转借、冒用、涂改、伪造或使用涂改、伪造的路桥通行费次费收据。
第十六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入路桥通行费收费站的机动车和主城区内停车场、车站、码头等停放的机动车缴纳路桥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桥通行年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的,责令其补缴,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转借、冒用、伪造或使用伪造的重庆交通信息卡或标识的,责令其补缴,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转借、冒用、涂改或使用涂改、伪造路桥通行费次费收据的,责令其补缴,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将免费标识贴在规定位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六)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堵塞路桥收费站道口的,处500元罚款;
(八)对不接受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员稽查的,可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取路桥通行费的,予以取缔,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强行通过收费站、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扰乱收费管理秩序或拒绝、阻碍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借机动车审验徇私办理路桥通行费或免缴通行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同时废止。
『柒』 乌鲁木齐市对外来常驻车辆的有什么规定
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道路建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包括河滩快速路车辆通行费和外环路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价格、财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和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除部队、武警的专用车辆外,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逾期未缴纳的,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全年报停的车辆可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予以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市区在籍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实行年票贴花,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实行日、月、季、年票贴花。
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应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在醒目位置,车辆凭缴费凭证通行。
第七条 车辆通行费的售票工作由指定银行和专门售票点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条 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路桥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 对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和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30日公布,2004年9月24日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外环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捌』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是什么机构
我是定期一年一交
,
去年交的,今年10月份又要去交了,不过可以通过交通卡交。
『玖』 我是哈尔滨的,我的车这个月检车,二环费还需要交一年的吗
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不再延长哈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这标志着征收了14年的哈尔滨市“二环费”将停收,而最后征收期间设定为2014年12月31日。对于已经收取的2015年的“二环费”,将全额退还缴款人-----卡卡车网3M贴膜史上最低折扣仅需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