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组合贷款年限可以不同吗
您好,可以不一样的。根据各商业银行的规定: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时,银行同时为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分别按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执行。
因此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可以不一样。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㈡ 组合贷款年限能改么,其中的商贷部分年限能缩短么
商业贷款缩短年限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批准后就可以缩短贷款期限,但相应的月还款额就增加。缩短年限后贷款利率是按照剩余还款年限来确定的。剩余还款年限未满5年的为5.50%,满5年以上的为5.75%。
商业贷款是用于补充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的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通常为9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但也有少量中长期贷款。这类贷款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商业贷款又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为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提供的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北京市多家商业银行都有此项业务,如建行、农行。申请贷款手续也基本一致。
㈢ 怎么计算组合贷款的年限
所在城市是否开展公积金或组合贷款业务,建议联系当地网点个贷部门咨询确认。
㈣ 关于组合贷款提前还款的问题,可以先还商贷吗
可以,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4)青岛组合贷款商贷年限扩展阅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第二十九条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㈤ 组合贷款中贷款年限问题
组合贷款的商贷的年限和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年限必须是一致的。不可以公积金的贷20年,商贷30年的。
并且组合贷是同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认定标准,即认房又认贷,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二者严格的标准执行。
㈥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和商贷可以分不同年限吗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和商贷是不可以分不同年限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6)青岛组合贷款商贷年限扩展阅读:
《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和委托还款协议,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组合贷款的申请材料。材料项目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相同,除提供4份购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项提供3份,具体以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组合贷款通过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担保公司于放款日前出具贷款担 保证书(正本)。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
㈦ 组合贷款最高年限多少年
纯公积金贷款: 只需办理公积金贷款就能够满足购房资金需求时的贷款;
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发放。
温馨提示
所在城市是否开展公积金或组合贷款业务及年限,建议联系当地网点个贷部门咨询确认。
㈧ 组合贷款商贷和公积金年限可以不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