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是多久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其中,二手房贷款年限加房龄不大于40年。
⑵ 如何计算夫妻二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
贷款人最多可贷额度如何计算?贷款人最多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可贷额度≦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之和×12个月×贷款年限×个人还贷系数(暂定为0.4);②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2。
⑶ 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
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据小编了解,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比例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
1、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2、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可贷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但公积金贷款额和贷款者每月交款额、个人信用情况有关。因此目前无法确定贷款者公积金贷款额。需要提醒的是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是连续交费半年。
小编提醒: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即“主贷”和“参贷”
在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设为“贷款人”,另一方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对于“共同贷款人”,不仅要求是为“贷款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还必须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的所有者之一。
⑷ 夫妻两人共同用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怎么算,贷款金额
夫妻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贷款100万,二手房最高可以贷款20年。
⑸ 夫妻双方都用公积金贷款一共可以贷多少
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⑹ 夫妻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
宁波市公积金政策是在最高贷款额度及可贷额度以内,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1、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户。
2、可贷额度=缴存基数×40%× 12 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1)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共同借款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共同借款人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购买商品房的,首套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第二套房不高于房总款的40%;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不高于总房款的80%。
4、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借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⑺ 成都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是多少年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关于调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审议事项》于2016年4月经管委会全体委员书面表决通过。按照《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工作制度》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同意:
一、延长贷款期限
将现行个人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且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二、调整贷款额度
将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调至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三、调整贷款资金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
将贷款资金与缴存佘额的挂钩倍数,由30倍调整为20倍。同时取消“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到30万元。”的政策。
四、业务执行政策的界定标准
以职工贷款申请的受理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