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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做的假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1-07-31 15:49:22

A. 贷款买车需要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丢了怎么办

补办啊,或者跟公司借来复印一份。。肯定不是只有你有啊。。一般单位档案里都有

B. 假劳动合同我要付责任吗

你们这种行为很危险,不仅为用工单位提供了欺骗国家劳动管理机关相应书据——假合同,造成监察不能的后果,还将直接损害你们职工的合法利益,因为合同的真假主要看有无经过你们劳动者本人签名,经过了劳动者本人签名的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为你们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这样的假合同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弄假成真了。你们应当及时向劳动管理机关报案或投诉,以便及时予以纠正。

C. 4s店贷款买车工作做假了没通过然后征信也变低了怎么办

这个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抵押贷款没法通过,那也就是说你的这个合同是违约了。肯定要付违约金。

D. 我做了假的劳动合同,我将会受到什么处罚急急急

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从这一条规定来看,你签订的是无效的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因此,从你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对方的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也就是说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个是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 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承揽工程,发生工伤定作人(被承揽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由承揽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由于你的描述比较简单,具体情况建议你咨询律师。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 贷款买车需要劳动合同原件,但是丢了该怎么办

当事人丢失劳动合同原件,那么只能找单位反映劳动合同,或者与单位协商解决,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F. 用人单位做假的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后面的签名不是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动者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如果最后鉴定的结果确实不是劳动者本人签的,最后的笔迹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申请人: xxx,男,土家族,xxx年09月0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xxxxxx律师事务所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中的签名“xx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xx律师事务所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xxxxxx万元整),该协议书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协议书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协议书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并且协议书所加盖的公章与协议书的主体不同,该协议书应该属于无效合同。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G. 我是做汽车贷款的,客户贷款买车,保险公司出了一张PS假保单,我应该怎么投诉

你得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解决了,也可以先找保险公司协商要求赔偿,如果不行在去法院。不过照我看协商的可能性不大。

H.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

2.对伪造证据的,可以另案起诉,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是一种很严肃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单位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要通过取得相关证据,通过相关法律程序,通过劳动仲裁、通过法院诉讼等有效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8)贷款买车做的假劳动合同扩展阅读

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合意”行为,而该“合意”在劳动关系中的突出表现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对各自的另一方能够符合本方所需的条件和要求。

这些条件和要求必须是客观的,一旦有一方虚构自身条件,必然会给另一方产生误导,这样,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体现其自愿的本意。

所以以欺诈的手段蒙骗用人单位,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在具体的处理上,用人单位不应当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合同的“成立”。在确认双方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劳动合同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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