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抵押期限比房贷期限长怎么回事
抵押期限比房贷期限长2年不要紧的。银行有2年追溯期,你还清贷款后可以拿银行证明办理抵押注销。
⑵ 供楼银行贷款20年,为什么债务履行期限多了两年的
你可以看看当时签订的贷款合同,上面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有异议可以找当地的银保监局投诉他们。
⑶ 房贷的真相!贷款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
贷款是否越长越好、是否提前还款、采用等额本金还是等额本息法,这三个问题,如果不考虑个人现金流压力方面的问题,其实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我是尽量多占据现金,还是尽快把手中的现金给银行?占据现金显然是要用于投资,不可能放床头,所以这个问题再变一下:我是尽量占据资金去投资,还是尽快还给银行? 这个问题再翻译一下:我持有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是否可以超越贷款利率?
结论:A.对于投资收益率能超过贷款利率的人来说,期限越长越好、本金还的越慢越好、越晚还款越好。B.对于投资收益率低于贷款利率的人来说,期限越短越好、越提前还贷越好、等额本金好。
注意:这里的投资收益率,是指长期来看,平均的年化收益率(根据现金流算出来的IRR)。
为什么投资收益率和贷款利率的大小关系就决定了是期限长短好、是否提前还贷好呢?
本质的原因在于:利率就是资金的价格。 如果我们以一个利率买入资金(比如以6%的利率获得银行贷款),然后可以以8%的利率将资金卖出(将钱去投资获得8%的回报),那么显然我们赚了2%个点,这样赚钱的买卖我们应该多做为好,多占用资金“这种存货” 。反过来,如果我们买入资金的价格成本高于我们卖出资金的价格,那么显然我们尽量不要占用资金这种“存货”,尽快脱手为好。
理解了这个本质,也就很好理解贷款期限是否越长越好这样类似的问题了。
对于大家关心的通胀对于该结论的影响,再补充一些信息:
通胀率一般不直接影响我们这个决策逻辑(贷款利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大小关系),而是通过分别影响贷款利率和投资利率来实现对结果一定程度的影响:当通胀上升时,央行基准利率上升,市场利率上升,因此贷款利率和投资利率也往往跟着上涨,对哪个影响更大就不好说了。
但是如果是恶性通胀,比如一年200%的通胀率,那么把贷款、投资、买实物三者就有可比性:如果通胀率高于投资利率和贷款利率,那么囤货是最优的——储备货物的回报率最高。 如果: 贷款利率<通胀率<投资利率,那么投资是最优,囤货其次,还贷款是最差的,贷款后去买货或投资都是合适的。所以我们教科书有一个结论就是恶性通胀时期债权人吃亏,债务人占便宜。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我们的贷款利率投资利率都是要高于通胀水平的,所以一般不需要考虑通胀水平。且在许多情况下囤货的可行性是要打折扣的,许多东西没办法长期储存。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7-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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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房贷合同为什么要规定: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抵押期限(即担保法上的保证期限)如果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对债权人比较有利,债权人可以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行使担保物权。因此,房贷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对银行有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⑸ 贷款担保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后的二年怎么解释
1、贷款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意思是担保人在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都要承担担保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是指债务人应当偿还贷款本息的最后期限已经到来。如果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没有履行的,担保人即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人(银行)有权在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的任何时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两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责任消灭。
《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5)房贷债务履行期限比贷款年限多一年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一,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15条把“保证期间”的约定作为保证合同的一个基本条款;当合同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
第二,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
方式不限(最好书面方式便于举证),而在一般保证中,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
注意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中)保证债权,则保证期间因此而早于约定的期间提前结束,但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结束。即使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例如一般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债权人因债务人在超过主合同履行期10个月仍未能履行(未还完钱),遂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
此时保证期间终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一般请债权人添加债务人做共同被告。胜诉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未果之时,可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即申请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