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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房产抵押贷款有年限么

发布时间:2021-07-05 11:48:53

1. 有谁知道用房产证抵押贷款,是有年龄限制的吗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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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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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产抵押贷款一般年限最高可多少年

如果是新房抵押,最长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30年;如果是二手房抵押,则不能超过20年。在计算贷款期限时,借款人应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期限,以免造成还款压力。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人提供的房屋必须是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要求,如果借款人的房屋不符合银行的抵押贷款条件是不能够办理的。以下是银行规定的房抵条件:第一 有合法的身份;第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第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并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第五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第六能够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第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房产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

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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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范围: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4. 房产抵押贷款最长年限是多少

房屋商业贷款年限以下三点同时满足,以贷款年限最短的为准:

一、贷款年限+房龄小于等于45年;

二、申贷年龄+最长贷款年限小于等于银行要求的最大还款年龄(一般男的65周岁,女的60周岁);

三、济南市户口或者外地户口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网签之日前连续缴存社保半年以上)首套房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济南市户口二套房或外地户口首套房最长贷款年限为25年,商业房最长贷款年限为10年。

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以下三点同时满足,以贷款年限最短的为准:

一、贷款年限+房龄小于等于50年;

二、申贷年龄+最长贷款年限小于等于银行要求的最大还款年龄(一般男的65周岁,女的60周岁);

三、最长贷款年限小于等于30年。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5. 房产抵押有没有期限

没有。

房屋抵押的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过期但是债务没清,依然可行使抵押权。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他清偿了债务。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5)嘉兴房产抵押贷款有年限么扩展阅读

房产抵押期限终止的情况

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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