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看待平安銀行起訴24%利息被駁回
平安銀行起訴24%的利息被駁回很明顯是國家對信貸這一塊的足夠重視和嚴厲打擊。針對於平安銀行的信貸業務年化率達到24%,很明顯的是以國家法律做對國家對這種行為絕不會姑息,一定會嚴查到底,並且不給這種非法信貸業務任何生活空間。
㈡ 2017年借款至2020年九月,上訴法院,法院會怎麼判利息
不超過銀行利息四倍可以支持。
㈢ 民間借貸利息最高是多少
民間借貸利息最高是年利率36%,超過36%的部分利息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只有合法的借貸關系才受法律的保護,而不合法的借貸關系是指,如明知是對方是用於賭博、購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出借資金產生的借貸關系。
拓展資料: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主體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管轄
被告住所地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㈣ 利率新規後,民間借貸起訴的重大疑問
最高法院的新規定很明確,2019年8月20日以前發生的借款,以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利率。
如果2020年4月起訴,後又撤訴。8月20日後再次起訴,只能以起訴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利率。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㈤ 民間借貸起訴到法院,法院執行時利息該怎麼計
一、借貸糾紛法院判決利息如何計算
借貸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後,法院如果判決利息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債權人主張利息不予支持。如果有約定的,按約定支付,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二、民間借貸需要什麼證據
1、身份證,在我國居民身份證是公民身份的合法證明依據,因此身份證是必須的!
2、借款合同、借據、借條之類的證據,根據有關規定,原告應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
3、注意區分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借條法律時效為20年,而欠條為3年,約定還款日期的,從到期之日起計算,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從出具憑據之日起計算。
4、銀行匯款單、公證書或者發票等書證也可以作為證據,因此在平時借款的時候注意保留。
5、證人證言,可以找與自己沒有利害關系的證認證言作為證據,並最好可以當庭作證。
6、錄音,在我國,當事人在打官司常有舉證責任,因此,當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是打贏官司的關鍵。而對於證據的調查取證,就是相當關鍵的了。
以上就是小編為該問題整理的內容,借貸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後,法院如果判決利息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債權人主張利息不予支持。如果有約定的,按約定支付,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華律網進行咨詢,華律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㈥ 以前的民間借貸行為已經結束,法律還追究嗎
曾傑,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高級合夥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盧捷培,廣強律所高級合夥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本文寫於2020年8月20日,如需轉載,須取得作者同意。)
高利貸的最新標准,來了
民間借貸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的標准,確定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超過這個標准,就屬於民間借貸行為中的高利貸,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這個標准,發布於2020 年8 月20 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該規定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 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 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2020 年7月20 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 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實際上,8月份的LPR,也是3.85%。
借貸合同成立時,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不過,隨著此標準的修訂,相應的具體案件中的一些問題,如何處理,引發關註:
問題一: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貸行為,如何處理?
比如張三借錢給李四,借貸行為發生在2017年,雙方約定年化利率20%,李四一直本息一分沒還,張三如果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提起訴訟,借貸利率,就會按照2015年舊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審理和判決,即會認為雙方約定的20%的年化利率受法律保護,即便是該案在8月20日前沒有判決,只要在改日前受理,就按舊的司法解釋來。
之所以如此處理,這是因為,根據最新修訂的《規定》最後一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而如果法院是在2020年8月20日以後受理的張三的起訴,那麼法院受理後,就會參照張三起訴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上限來確定案件的最高保護利率。比如說,張三是在8月21日起訴,而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是3.85%,和7月份一樣,那麼 3.85%的4 倍就是15.4%,那麼,張三和李四之間約定的年化20%利率,法院不會支持,只會張三支持15.4%的利率部分。
問題二:會不會影響刑事案件中非法放貸型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前文所述的民間借貸法定利率的標準的改變,是針對借貸類民事訴訟中「高利貸」范圍的認定,而兩高兩部在2019年10月21日公布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確定了非法放貸型非法經營罪的入罪利率標準是超過年化36%,因此36%可以確定為非法經營罪中高利貸的認定標准。有人疑惑,民事訴訟中「高利貸」的改變,會不會影響刑事犯罪的認定標准。
結論其實很明顯,兩者並不會有影響。所謂高利貸,實際是一種民間通俗說法,刑事犯罪和民事訴訟的標准不一致,是非常正常的現象,兩者出現差異,是法律對不同行為模式的不同程度的調整,並無必要強行統一到一個標准。
㈦ 2018年借錢約定年年利率24%今年法院怎麼執行
之前的還是按照之前的約定支付利息,2021年1月1日後就按照最新《民法典》規定了,不能超過規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