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後買房,夫妻其中一方不能到現場簽字貸款。該怎麼辦
公證處辦理委託書,委託給另外一方處理相關事宜
『貳』 婚後共同貸款買房,但是月還款都是我自己,她不一分錢都不給,已經一年了,以後還款日子還很長,該怎麼辦
共同生活,共同付出吧,有人負責搭建愛巢,有人負責生兒育女。如果經濟壓力大,想招開源節流。若心生芥蒂這就微妙了,按現行法律再結合你的想法,只能說吃虧很大。
『叄』 婚後個人貸款買房如何辦理,不需要妻子貸款
辦不成,
房產證寫誰的姓名,寫幾個人姓名,是依據你簽署的購房合同上姓名來定,不能增減和更改,
另外,你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你,你無權變更住房產權所有人姓名,
需要還清貸款,辦理完畢你一人姓名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再和你配偶一起,到房管辦理加名字手續,
只要有結婚證,在貸款還清前提,辦理加名字,只有幾百元工本手續費,沒有任何稅費繳納。
『肆』 婚後可以個人貸款嗎
夫妻雙方除非在婚前就約定好,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的,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貸款,屬於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六)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伍』 婚後貸款買房
個人認為婚後貨款買房,而且貸房款是夫妻共同償還的,房產證上就應該寫上夫妻共同的名字,這樣才公平,而不是只寫一方的名字
『陸』 買房不到一年,雙方離婚,怎麼變更貸款人
變更貸款人?誰貸款了?肯定是男的。
你還想變更貸款人嗎?協商的還是一廂情願的?
結婚時寫的兩個名字的房本,離婚了想退出那是不存在的。
婚前財產公正中,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婚後的屬於雙方所分配。請看你的離婚協議書,沒有一項是對方的欠款由對方全部承擔?
這個時代,錢才是爹媽、誰會吃虧呢。你們也不是自由戀愛,而是相親來的搭夥過日子。既然崩了,一人一半很正常。一個人繼續還貸,一個人分走半個房子。
『柒』 結婚後一個人能貸款嗎
只要有可以抵押的房子等等,就可以辦理貸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