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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創業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27 22:17:05

⑴ 從信託投資公司獲得信託貸款與從商業銀行獲得房地產信託貸款相比較,有何異同

1現在木有信託投資公司了,只叫信託公司
2銀行貸給地產商的那叫項目開發貸款,一般能批下來成本都不會很高
3相對而言,信託公司的信託貸款成本要高3-5個百分點,其他什麼的真沒多大區別,對地產商而言

⑵ 風投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區別

風投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區別:
風投是做風險投資的 比如什麼創業資金什麼的;基金公司就是一般意義上我們總說的基金公司 分公募私募什麼的;信託公司里包括基金公司 因為基金就是一種信託關系;資產管理公司是管理資產的 尤其是在國內和在國外的意義不同 國內的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是管理國有資產的 國企下面開一個資產管理的子公司。

1、信託:信託是基於信任的一種財產管理金融工具,特點是有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三種角色——其他的金融工具和法律架構通常沒有受益人這個角色。
信託金融世界的百貨超市,理論上啥都可以往裡裝。有權益類、信貸類等各種類型的信託產品通過信託計劃發出來;在形態上,有PE信託、房地產信託、融資租賃信託等等。

2、基金: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狹義的基金,尤其是財經媒體提及最多的基金,其概念是「證券投資基金」,是把二級市場上的證券包括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等證券做成一個組合,形成一個新的標准化的證券投資產品,這個新的投資產品可以向一般投資者募集並在二級市場上交易(開放式基金還可以贖回)。

3,風資:專門風險基金(或風險資本),把所掌管的資金有效地投入富有盈利潛力的高科技企業,並通過後者的上市或被並購而獲取資本報酬的企業。

4,資產管理:通常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務院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成立的以解決不良資產為目的的金融性公司,也是在資本市場上運作的投資銀行類公司。

⑶ 商業銀行可以辦理信託業務嗎為什麼 見網上有些回答不詳細,請詳述之,謝謝!!

因為中國是分業經營制度,所以商業銀行只能做儲蓄,貸款等業務,不能獲得銀監會的信託牌照,因此也不能發放信託以及證券投資等產品。現在商業銀行往往是和信託以及證券基金公司合作,也就是俗稱的「銀信合作」和「代銷基金」,利用自身的網點優勢和客戶資源(銀行的網點和客戶眾多,其他的金融機構無法比擬),代理銷售投資產品,從中收取手續費和傭金。
所以商業銀行可以代銷信託,合同是你和信託公司簽訂的,商業銀行只是做一個居間人。同時商業銀行還可以做信託公司的資金託管業務,銀監會出於監管的目的,要求每個信託項目都要有託管銀行,募集的資金放在銀行的賬戶代為保管,資金只能用於信託項目,防止被挪用或變更用途,降低客戶風險。
因此,商業銀行只能通過託管信託項目資金或者代理銷售信託產品來參與信託業務,不能直接發行。但是現在商業銀行往往控股成立一個獨立法人的信託公司,獲得一個信託牌照,利用自己控股的信託公司來發行信託,這樣就改變了發行主體,實際是商業銀行控股信託公司在發行而不是商業銀行本身在做信託業務了。

⑷ 請問,信託項目,如果融資方出現還款來源問題,那信託公司怎麼兌付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先由信託公司墊付,在進行拍賣等方式收回資金。
其形式和銀行貸款違約走的流程是一樣的。
目前的信託公司相對資金比較充裕,很多信託公司有自己的資金池,如:中融:匯聚金等。專門防止你說的這種情況的發生。

⑸ 公司創業的階段資金的問題怎麼解決

創業融資需要費用支出,需要花費很多精力和時間,而且如果只是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去融資,十之八九是不會成功的。所以,創業融資必須做好融資准備工作。 創業伊始, 很多中小企業就想到融資。其實,求人不如求己,融資需要花時間化精力,融資需要向別人披露自己的商業秘密,而且引入外部股權資本很可能同時引進了矛盾。從另一方面來說,投資商都是盡量規避風險的,所以一般企業在起步或早期是很難融到資金的,而在企業已經成長起來,銷售額和利潤持續增長的情況下,很多投資商會主動找上門來。所以在創業的早期階段必須依賴自己的資金,從銷售入手,積極地尋找客戶,有了營業收入就有了發展的動力。挖掘內部資金資源 在尋求外部資金之前,先充分利用內部的資金資源:企業應該有一個很好的現金流預測系統,向顧客提供足夠的激勵條件鼓勵他們及時付款,對客戶要有嚴格的信用評估程序,做好給供應商付款的計劃,盡全力保證銷售收入,控制庫存量,完善質量控制體系,降低廢品率,變現閑置資產。 積極尋求外部資金 如果內部資源都已經充分利用,那麼再看有什麼外部資源:股東的資金,企業的往來帳戶銀行透支或貸款的可能,代理商應付款或票據的貼現,出售反租(出售給租賃公司再租用該項資產),商業銀行貸款,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無償資助或貼息貸款,最後才是風險投資基金。 銀行融資 銀行融資是現階段中小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除傳統的流動資金貸款外,針對中小企業普遍缺少抵押品的特點,還有以下幾種特殊貸款:應收帳款質押貸款:應收帳款質押貸款是指生產型企業以其銷售形成的應收帳款作為質押,向銀行申請的授信。用於質押的應收帳款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應收帳款項下的產品已發出並由購買方驗收合格,購買方(應收帳款付款方)資金實力較強,無不良信用記錄,付款方確認應收帳款的具體金額並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指定帳戶付款,應收帳款的到期日早於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等。應收帳款的質押率一般為六至八成,申請企業所需提交的資料一般包括銷售合同原件、發貨單、收貨單、付款方的確認與承諾書等。其他所需資料與一般流動資金貸款相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盡管商業承兌匯票無銀行信用擔保,只有出票人(相當於前述應收帳款付款方)的信用擔保,但對於銷售商來講,由於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認同與配合,而且操作規范,因此銷售商仍樂於接受。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實際也是應收帳款融資的一種形式。由於無銀行的信用擔保,因此貼現銀行對銷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資信要求較高,只對符合特定條件的企業辦理此項業務。近來,建行等一些銀行還推出了無追索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服務,即銀行放棄對貼現申請人(銷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對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權。因此,對那些需改善財務指標的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來講,可積極嘗試向銀行提出無追索貼現申請。應收帳款信託貸款:應收帳款信託貸款是指以申請企業作為委託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銀行作為受益人,三方共同簽訂信託合同。企業將應收帳款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負責監督企業對應收賬款的回收工作。應收帳款的收益歸銀行,同時銀行和該企業簽訂貸款合同,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由於這種操作方式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特點,將應收帳款安全隔離為信託財產,與前述應收帳款質押相比,提高了銀行貸款的安全性,而且對融資申請企業來講,只是會增加一定的融資成本,因此,對銀行與企業都會有較大的吸引力。融資租賃方式:融資租賃對企業來講,其實就是一種分期付款,可減輕短期內的現金流壓力。對於那些需要大型機電設備、大宗原材料采購的中小企業來講,融資租賃不失為一種好的融資方法。保理融資:是指銷售商通過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分為有追索與無追索兩種。前者是指當應收帳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時,銀行在追索應收帳款付款方之外,還有權向保理融資申請人(銷售商)追索未付款項,後者指當應收帳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時,銀行只能向應收帳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權。動產質押貸款:企業可用於質押的動產主要包括產成品、原材料等。由於動產的流動性與不可控性,目前國內部分銀行與倉儲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監管倉倉單質押貸款這一新品種,操作要點是:申請企業將動產運至指定的物流、倉儲公司的監管倉,物流、倉儲公司向申請企業出具倉單,並交付銀行,銀行據此發放貸款。當申請企業需支用該部分動產時,需徵得物流、倉儲公司及銀行的雙重同意。若由於物流、倉儲公司工作失職,導致銀行抵押物落空,則物流、倉儲公司需向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集合委託貸款:一般由銀行根據申請企業的項目建設與資金需求情況來發起,但此類項目必須有明確、穩定的現金流,出資者需承擔貸款風險。對於那些擁有優質項目資源的中小企業來講,如其項目能取得銀行的間接貸款承諾,獲得銀行發放的集合委託貸款,其融資成本將可下降一至二個百分點。買方信貸:顧名思義,買方信貸是指銀行向銷售商的下遊客戶(買方)發放的、專門用於購買銷售商所售商品的貸款。以此,銀行間接支持了銷售商的貨款回收,改善了銷售商的現金流量。這種貸款一般由銷售商負責安排,並可為買方提供貼息便利。對於那些下遊客戶資金實力雄厚或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可廣泛採用此種方式來促進銷售。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指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向銀行申請融資。 國外中小企業如何融資 美國國際資本資源公司對480多家尋求資金的創業企業做了一項有關創業者利用何種方法來完成他們融資目標的調查。其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都把其中一種融資來源看作一個可行的和更佳的選擇。向投資銀行尋求資金幫助的創業者中,有61%的人依靠直接參與性的投資,他們把目光主要投向於非正式的、高風險的風險投資家,並把這些人作為他們籌集資本的主要渠道。另外還有18%的創業者期望依靠他們個人的資金和家人、朋友的資金以及通過商業聯系籌集的資金。在這些主要處於創業早期階段和發展階段的公司中,只有9%的創業者可以依靠利潤和經營資本來為他們的發展計劃提供資金。僅僅只有7%的人向銀行進行了貸款融資,另有3%的創業者選擇了共同經營和聯合,只有2%的創業者表示對通過專業的風險投資公司來融資感興趣。 十大能力促創業成功其一:承擔責任的能力。創業要成功,就要承擔責任和義務。這意味著你將把企業看得非常重要,並經常為之加班加點地工作。其二:創業的動力。如果你想創業的動力越足,創業成功的可能就越大。其三:良好的信譽。如果你做事不注重信譽,那你的生意一定不會長久地保持良好態勢,你的商業夥伴也會越來越少。其四:健康的身體。沒有健康的身體,你將無法為自己的企業承擔義務。其五:面對風險的信心。辦企業,遇到風險在所難免。你必須要有承擔風險的准備。其六:果斷決策的能力。在企業里,你隨時要作出決定,當你面對一些對企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時,必須要果斷決策,決不能優柔寡斷。其七:家庭的支持。辦企業將佔有你很多時間,因此來自家庭的支持將顯得舉足輕重。家庭成員要同意你的創業想法並支持你的創業計劃,你的創業可能性才會大大增加。其八:高人一等的技術能力。這是你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所必須的實用技能。技術能力的類型將取決於你計劃創辦企業的類型。其九:企業管理技能。這是指經營你的企業所需要的技能。僅有單一的銷售技能是不夠的,其它技能如成本核算、做賬等能力你也應該有所了解和掌握。其十:相關行業知識。懂行就意味著更容易成功。你必須對生意的特點有所了解和認識,做起生意來才能做到心裡有數。 這七種現象不適合你創業1、缺少長遠目標和思維高度作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創業者,知道自己最終想要什麼,要達到目標需要經過那裡過程,具備長遠眼光,擁有戰略意識,而作為就業者,著眼點也就是當前這兩三年,往往第一考慮的還是安全感,如何保住現有的穩定飯碗,自然不會想到太遠,也不會太高。而且,很少有就業者能進行換位思考,站到老闆的角度去看考慮問題。也就造成很多就業者很難能與創業者溝通。高不是空洞的高,是經過反復考量過後的高,是通過努力可以達到的高,是胸中有成竹的高。2、完成工作創業者對一件工作的完成定義是指把某件事徹底解決,今天能搞定的一定不拖到明天。而就業者會習慣性的把工作按照天數來分解,每天只完成部分工作,下班時間一到心裡就習慣性的想閃人,回家,剩下的工作明天再做,覺得在公司里多待一分鍾都不願意。很多人都抱怨老闆苛刻,加班很頻繁,其實這是從創業時期就建立起來的習慣,事業就是生命,工作就是生活。 3、單個環節與整個系統就業者接受到一個指派工作任務後,進行處理或是分解後轉交給其他同事,然後在他看來,這事就差不多算完了,反正他負責的這塊已經做完了,至於轉交出去的工作任務是否被保質保量按時間的完成了,那就不是他所要操心的范圍之內了。長此以往,許多就業者已經習慣只管自己的二畝三分地,轉交給別人的事就讓別人操心去吧。嚴重缺少整體系統概念。你的事業是和你的視野相關的,你看的越遠,可能得到的資源越多。4、責任在一個企業或是公司里,我們最常見到的就是在出現事故後,老闆要追查責任,大家異常統一、步調一致的互相推卸責任,極少有人會占出來承認自己工作的不足,反而都強調自己肯定是把屬於自己那個環節做好了,至於前後銜接人員所出的問題,和我一點關系也沒有。就業思維深了,遇到問題首先想到的是迴避,然後就是設法推給別人。這樣一來,就業者也就愈加不可能從失敗和失利中學習、吸取到教訓了。其實,創業者們的成長也就是從一個個自己承擔的失敗中總結分析了問題原因所在,積累了經驗。對於創業者,不但是個人價值,更是社會價值。5、個人意識與聯合力量很多的就業者腦海中都存在著個人英雄主義,總希望在一些事情上表露一下,在上司面前表表功,為了不被其他同事分攤去一些功勞,所以有時候就會冒著一定的風險(當然是以公司的資源為成本的了)一個人單槍匹馬干點什麼出來,當然,要是出了漏了,最後還得是公司承擔,很少有就業者們會從降低成本及風險、或是提高效率的角度出來,去主動聯合其他同事,共同完成某項任務,這個個人英雄主義有時候是要害死人的。對社會資源的把握也很關鍵。6、成本概念作為創業者,每一分錢的支出都會算作是成本,省下來的就是利潤,所以,精打細算是許多老闆的習慣性思維和動作,這是從創業過程中養成的習慣,絕對不是一個「摳」字能概括得了的。而就業們卻是大方的很,反正公司的資產是老闆的,又不是自己的,浪費點也不是割自己的肉,只是自己工作方便順手,浪費點又算什麼,以至於許多就業者在自己創業的時候,還改變不了在就業時養成的大手大腳的習慣。創業就是勤儉持家,我現在才慢慢改變大手大腳的習慣。7、辦事一條線條條大路通羅馬,完成工作一定不止一種方法,但就業者長期工作生涯下來,已經習慣了用單一思維去考慮問題,A事就用A類解決辦法,B事就用B類解決辦法,很少會去用超越性的思維來從多角度多方向來討問題的解決思路。

⑹ 商業銀行所謂的信託支付什麼時候開始辦

因為中國是分業經營制度,所以商業銀行只能做儲蓄,貸款等業務,不能獲得銀監會的信託牌照,因此也不能發放信託以及證券投資等產品。現在商業銀行往往是和信託以及證券基金公司合作,也就是俗稱的「銀信合作」和「代銷基金」,利用自身的網點優勢和客戶資源(銀行的網點和客戶眾多,其他的金融機構無法比擬),代理銷售投資產品,從中收取手續費和傭金。
所以商業銀行可以代銷信託,合同是你和信託公司簽訂的,商業銀行只是做一個居間人。同時商業銀行還可以做信託公司的資金託管業務,銀監會出於監管的目的,要求每個信託項目都要有託管銀行,募集的資金放在銀行的賬戶代為保管,資金只能用於信託項目,防止被挪用或變更用途,降低客戶風險。
因此,商業銀行只能通過託管信託項目資金或者代理銷售信託產品來參與信託業務,不能直接發行。但是現在商業銀行往往控股成立一個獨立法人的信託公司,獲得一個信託牌照,利用自己控股的信託公司來發行信託,這樣就改變了發行主體,實際是商業銀行控股信託公司在發行而不是商業銀行本身在做信託業務了。

⑺ 國內信託從什麼時候開始發起的

信託是建立在財產轉移和財產處分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因此,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導入是與改革開放密切相關的,這也決定了信託業的演進具有我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我國信託業從197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計劃經濟、計劃與市場混合經濟和市場經濟三個發展階段。因此,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為三大階段,即: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整頓階段(1993—2001)和規范階段(2002至今)。

目錄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20世紀初,面對當時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機,我國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國經濟進步的人士建議學習西方,改造傳統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國「信託」二字最早的導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託部,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信託部,可以說是我國現代信託業的發端。1921年我國通商信託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信託公司,從此信託公司開始登上歷史舞台,並得到很快發展。除了民營的信託業外,官營信託機構在1931年也開始出現。1935年設立了中央信託局,到1937年信託業有了一定發展。上海、東南等十幾家信託公司大多兼辦銀行、儲蓄和保險業務,也有一些銀行設立了信託部。此外,還有官辦的上海市興業信託社和中央信託局。各家經營的業務大同小異,即信託存款、信託投資、證券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監工測量信託、保管信託、遺產信託、監護信託、房地產信託、代理信託等,但實際上有些業務並未形成完整的市場,其信託業可以說是「金融超市」,除了信託的基本功能外,還具有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託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信託部,其業務包括房地產、運輸、倉庫、保管及其他代理業務。同所有領域一樣,國家對舊中國的信託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對於原來的民營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整頓和改造。一部分資力不足、缺乏正常業務的機構首先被淘汰停辦;餘下的被納入金融系統,與銀行錢庄一起走國家資本主義道路,但1951年9月以後陸續停辦。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為主要手段的金融體系重建過程中,穩定金融局勢、實現經濟恢復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壟斷了金融機構的產權,形成了完全單一化的國有產權制度。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完成,原有的信託業務消失,對於官營信託公司予以沒收和接管,並直至1952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為止。至此,信託業在我國的發展告一段落。雖然在國營銀行里設有信託部門,但很快同民辦信託機構一樣收縮業務,最後停辦。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從信託起源和發展來看,信託功能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關系。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引進使我國信託業迅速發展,同時,特殊的國情,又使我國信託業在不斷「糾錯」中艱難的成長。

1979年10月,改革開放後的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直屬國務院領導,可以辦理國際信託投資和金融業務。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開始恢復信託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在特定時期我國金融改革與制度創新的產物。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投資公司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國有銀行的一些省級分行也相繼設立信託機構。從1980年到1982年底,全國各類信託投資機構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託部186家,建設銀行的信託部266家,中國銀行的信託部96家,農業銀行的信託部20多家,絕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專業銀行開辦的,少數幾家是中央部委開辦的。當時設立信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的多餘閑置資金,以彌補銀行信貸之不足。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破。但是,我國信託業從「出生」起就被賦予了高級形態——金融信託,遠比受託理財要多的功能,它肩負著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籌集社會資金和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的功能。我國改革開放極大地調動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門的積極性,人民銀行相關政策使信託業迅速的發展,基本上處於自由發展階段,出現了一定的盲目性。信託業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創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沖擊了信貸收支平衡。有鑒於此,國務院於1982年4月下達了《關於整頓信託投資機構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託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地方信託投資公司一律停辦,這一階段整頓的重點是業務整頓,限定信託業只能辦理委託、代理、租賃、咨詢業務。

到了1984年,我國信託業發展又出現了一次高潮。但是,信託業務的內容和方式並未體現現代信託業的特徵,基本上還在行使銀行功能,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重復。而且,其資金多用於投資固定資產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固定資產規模的膨脹。

到1984年底,針對當時經濟過熱造成貨幣投放和信貸規模雙重失控現象,我國宏觀經濟採取緊縮性政策,信託業再一次開始全國性整頓,暫停辦理新的信託貸款和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同時,國務院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業務,對己辦理業務加以清理,次年又對信託業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後,我國經濟出現過熱,導致資金需求過大,引發了信託業的迅速膨脹和再次擴張。由於監管工作跟不上,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再次給國民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隨著國家對經濟實行治理整頓,信託業又面臨整頓收縮的局面。在這期間,我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了《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融信託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法規性文件,就信託機構、信託業務和資金管理作了一些規定,對規范信託業務和防止信託投資公司信貸業務沖擊信貸收支計劃發揮了一定作用。以市場經濟為取向所進行的改革使原體制無法滿足「經濟高速發展」對資金產生的巨大需求,從而各專業銀行相繼成立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各地方也設立信託機構。

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對信託業進行整頓。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快,管理較亂的情況,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至1992年,我國信託業一直處於發展的低潮階段。總體上看,當時的信託投資公司面臨資本規小、運營風險高、資產質量差、主業不明確、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因此,管理層先後於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對信託業進行了四次清理整頓。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1993年後我國經濟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金融體制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例如,多元化金融體系的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確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託業卻是進入了長達七年的整頓,直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

1993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93年,全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達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權審批的機構),總資產規模近4300多億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創辦的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創辦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二是各專業銀行(包括總行與分行)設立的全資附屬性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如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這類信託機構為絕大多數;三是各地方政府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創辦的「北京市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四是各行業部門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創辦的「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等等。至此,我國信託業進入了清理整頓。
1995年,又進行了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新登記和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託投資公司的脫鉤工作。到1997年末,全國共有信託機構242家,資產規模約為4600億元左右。這些信託機構舉步維艱,普遍存在資產質量差、支付困難和破產危機等問題。

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出台嚴格的公司設立條件。信託業又再次進行了整頓,採取撤銷、改組、合並、移交等措施大量撤並信託機構。信託業在整頓金融秩序中不斷調整,各種問題不斷暴露,由於管理失控,監管滯後,大量的信託公司出現盲目拆借資金,大規模發放貸款,以及投資炒作房地產和股票,甚至出現了在STAQ系統等國債回購市場買空賣空變相違規拆借資金等問題,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停止了銀行向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銀行不得向自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金,並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資金,從資金來源上限制了信託投資機構擴大貸款規模的能力。

從業務角度來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託投資公司不僅獲得了國內國際渠道的融資權,還相繼獲得了進出口貿易、房地產開發、租賃等多項投資經營權,並向企業、政府提供貸款。國家分別於1995年、1998年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規,從法律上規定了金融各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從1995年起,我國人民銀行加大了對信託機構的監管力度,全面引入並開始實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金融退出機制開始啟動。1995年10月,我國人民銀行接管違規經營、資不抵債的中銀信託,並要求所有銀行開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全部與銀行脫鉤或轉為其分支機構;1997年2月,我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到期債務不能償還被關閉;1998年6月,我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因同一原因被關閉:1998年10月,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處理程序,號稱我國信託業「老二」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也因資不抵債和支付危機被關閉。199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中保等五家信託投資公司撤銷;3月,我國電資力信託等6家信託投公司和中經開等7家信託投資公司分別完成改組和從中央移交給地方的工作。4月,財政部發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由此全面拉開了金融信託業20年來的第五次整頓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信託投資公司清理工作會議,其中,特別強調了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條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債、不得有個人債務、不得有分支機構、不得有資金缺口、資本金在按有關規定沖銷呆帳、壞帳和投資損失,並彌補歷年累計經營虧損後,不得低於人民幣現金3億元等。』這次整頓的目的是要讓我國金融信託業回歸至信託本業上來,真正辦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整頓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託業和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不能用負債資金從事投資、貸款業務和證券業務。

在這次整頓中,將對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分類處理,進行合並重組、擴充資本金、壯大經營實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不符合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將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為各類實業公司或改為財務公司和證券(經紀)公司,以銀行業務為主的信託投資公司,經協商可轉為國有獨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次整頓一是把證券業務剝離出去,二是把銀行業務剝離出去,突出信託主業。在這一階段中,將按照國際通行的信託管理方式來規範金融信託業的各項業務,促使我國金融信託業走上規范之路,使之真正成為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即從事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
在這一期間我國信託業主要呈現以下特徵:

1、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信託業的「金融超市」功能——混業經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發揮,而其本業——「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民事信託,幾乎沒有發展。信託業的一些重要作用和優勢逐漸消失,信託企業逐漸發展成兼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投資經營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實際上己經名不副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機構。

2、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是各級政府出資建立的,一些信託公司己成為政府的「小財政」和「舉債的窗口」;

3、由於缺少信託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一些信託公司為了生存只得「混」業經營,而經營結果又因企業產權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場風險,以致最終被關閉。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信託業生存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些變化為我國信託業的規范發展和功能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與基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法》頒布,並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信託業終於從制度上規范了信託關系和信託行為,確立了信託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為促進我國信託事業奠定了制度基礎。2002年6、7月又相繼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使信託公司業務向本源回歸,即圍繞「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內涵開展業務,標志著信託業開始走上健康發展之路。與以前有名無實的信託業相比,整頓後的信託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
2003年,隨著金融機構改革的深入,原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進行了分離,成立了銀監會,承擔原人民銀行對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之後,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空間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託業務更趨規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頓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這標志著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頓已基本完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全新的信託業陣容基本形成。

在國務院確定的信託整頓方針的指導下,信託公司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接受管理的信託財產總額己近2000億元人民幣,營業性信託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信託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受託管理資產達。2500多億元,其中信託財產1600多億元。全行業自有資本額481億元,資產負債率49%,全年共盈利15.5億元。至2004年6月底,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約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國銀監會的多位主要領導均明確肯定了信託業在改革開放及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歷經三年漫長籌備的我國信託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我國信託協會創立大會終於正式召開。從此我國信託業終於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有了行業性的自律組織,有了面對社會和外界的統一形象與聲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後,我國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市場體制不斷深化,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正在形成,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經濟增長連續多年居世界前列,國民財富的增加和私人財產的保護,為信託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清理整頓後的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產剝離和增資擴股,增強了資本實力,優化了資產結構,構建了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主體地位得以形成;從外部環境來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居民的閑置資金增多,投資理財的市場需求充分體現,這無疑為信託這一財產管理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信託法》的頒布使得信託所具有的制度優勢被法律認可,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有了制度的保證,而作為監管當局的銀監會對信託業賦予的產品開發備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託業產品創新的成本,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託業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從業務角度來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發售了首隻信託產品,這也被業內人士稱之為信託公司回歸主業的開端。從當時投資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佔了相當比例。而信託公司的監管機構我國銀監會制定的法規,顯然是希望將抗風險能力較差的投資人排除在外。《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託計劃的份數不得超過200份,單個信託計劃的最低規模為5萬元。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產投資過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的門檻又大幅度提高——規定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一些地產商們向銀行求貸無門時,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託公司開始「拾遺補缺」。截至2004年12底,約有60隻集合資金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公司網站公布了到期清算報告。從實際結果看,2004年幾乎所有信託產品均達到了預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達到4.304%。其中北京國投的三環新城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預期收益0.3529個百分點;衡平信託不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託產品的兌付工作,而且其中
約30%的產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過6%。此外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等24隻信託計劃也分別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預期收益水平。

隨著信託業的不斷創新,財產信託也成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新寵」。例如,中誠信託率先推出了一項名為財產信託的信託計劃,隨後,各家信託公司紛紛效仿,並進行創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創新終於面市——國內(兩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時發行成功,並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發起機構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行人分別為中誠信託和中信信託。2005年12月23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與中海信託舉行簽約協議,委託中海信託理財30億元,期限一年,投向鐵道部的鐵路建設,由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提供擔保。自此以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除了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證券市場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穩定的理財渠道。中海信託為信託業開辟了一條嶄新的籌資渠道,我國信託公司一次重要的業務機會來臨。同時,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得信託公司能夠做大信託業務規模。不過,2004年初以來許多的創新最主要的意義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夠「圈更多的錢」。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頻繁突破「一法兩規」框架,以「創新」之名行違規之實,主要表現在:一股獨大,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措施極不完備;明顯缺少市場公允的關聯交易,損害投資人利益;人才結構不合理,專業素質較低,少數公司在歷史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時候,新的風險和壞賬又開始繼續累積。2004年慶泰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證券市場資不抵債被關閉;2004年伊斯蘭信託投資公司和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挪用委託人資產等問題被接管;因為炒作雲大科技(*ST雲大,600181)導致巨額浮虧,北方信託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霍津義涉嫌重大違紀,於2005年12月2日被實施雙規;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金信信託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責令金信信託停業整頓。這使整頓後剛剛起飛的信託業又一次籠罩在厚重的陰雲之下,我國信託業又一次面臨嚴峻的考驗。

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定位做出了新的規定。信託公司根據新規要求進行實業投資清理、存續業務的整改,以申請進行重新登記或執行過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經營的54家信託公司中已有34家獲准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

在新的法規施行下, 2010年,全國范圍內共有55家信託公司正常經營。共成立了2337隻集合信託產品。總規模達到2579億元。隨後幾年信託業迎來了爆發式的增長。行業規模從11年的3000多億,在短短的5年時間。突破到16年的16萬億。其數量也增加到現在的68家。隨著政府對信託牌照的限制。國內信託公司的數量目前穩定在了68家。

隨著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託公司紛紛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業務出現了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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