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1)貸款公司必須要遵守的法律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㈡ 我是貸款公司的,上門催收要注意哪些才不觸犯法律
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提供證據到法院起訴就可以
㈢ 企業融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的問題
1.華民共外貿易 19945月12頒布 2.華民共信託 20014月28頒布 3.華民共統計 198312月8頒布 4.華民共統計(修) 19965月15頒布 5.華民共招標投標 19998月20頒布 6.華民共票據 19955月10頒布 7.華民共擔保 19956月30頒布 8.華民共證券 1999頒布 9.華民共民銀行 200312月27頒布 10.華民共商業銀行 200312月27頒布 11.華民共標准化 198812月29頒布 12.華民共保險 200210月28頒布 13.華民共科技術進步 19937月2頒布 14.華民共科技轉化 15.經紀管理辦 199510月26頒布 16.華民共審計 19948月31頒布 17.華民共合同 19993月15頒布 18.華民共廣告 199410月27頒布 19.華民共電力 199512月28頒布 20.華民共拍賣 19967月5頒布 21.華民共價格 199712月29頒布 22.華民共計量 19859月26頒布 23.華民共海商 199211月7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資金融機構管理辦 200312月8頒布 25.證券監督管理委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暫行辦 200312月5頒布 26.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通知 20031月3頒布 27.民經濟行業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04月18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06月28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3月24頒布 31.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處理暫行辦》通知 20033月13頒布 32.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 20034月9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 34.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4月4頒布 35.關於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履行原由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決定 20034月26頒布 36.家發展改革委員價格監測規定 20034月9頒布 37.華民共企業破產(試行) 198612月2頒布 38.華民共產品質量 19932月22頒布 39.全民所制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5月18頒布 40.金融許證管理辦 20035月26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 20036月26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3月1頒布 43.證券業業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頒布 44.公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 20036月24頒布 45.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5月15頒布 46.社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暫行規定 20036月18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 2003頒布 49.證券業業員資格考試辦(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 20038月29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管理暫行辦 20038月28頒布 52.企業清產核資辦 20039月9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 20039月22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 200309月03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9月18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 200310月3頒布 57.證券業協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 200310月16頒布 58.華民共證券投資基金 200310月28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 20035月28頒布 60.華民共仲裁 19948月31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實施細則 200311月12頒布 62.宜流通民幣挑剔標准 200312月01頒布 63.公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更及相關披露 200312月1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 20039月29頒布 65.證券監督管理委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工作細則 200312月11頒布 66.證券發行市保薦制度暫行辦 2003 10月9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12月15頒布 68.民銀行殘缺污損民幣兌換辦 200312月15頒布 69.華民共銀行業監督管理 200312月27頒布 70.銀聯入中國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配辦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口采購管理辦 20039月29頒布 72.《關於設立外合資外貿易公司暫行辦》補充規定 200312月7頒布 73.《外商投資際貨物運輸中國企業管理辦》補充規定 200312月7頒布 74.企業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 200312月31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 200312月9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 200312月9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 20042月4頒布 78.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 20041月15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辦 200312月25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11月16頒布 81.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 20042月12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試行) 20044月1頒布 83.企業資產統計報告辦 20042月14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 20043月1頒布 85.基金管理條例 20043月8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 2004頒布 87.民航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案 20048月17頒布 88.商業銀行良資產監測考核暫行辦 20043月25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 20044月2頒布 90.華民共外貿易 20044月6頒布 91.企業金試行辦 200312月30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頒布 93.企業金基金管理試行辦 20042月23頒布 94.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4月12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 20041月13頒布 96.華民共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5月13頒布 97.外援助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試行) 2004頒布 98.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試行) 2004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 20044月8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 20045月27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20046月8頒布 102.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 20046月19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6月14頒布 104.基金名稱管理規定 20046月23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 20046月11頒布 106.華民共農業機械化促進 20046月25頒布 107.商業銀行級債券發行管理辦 20046月17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20046月4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 20048月9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 20047月27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 20048月16頒布 112.商務部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 20048月9頒布 113.華民共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7月26頒布 114.華民共證券 20048月28頒布 115.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 20047月15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8月16 頒布 117.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結確認暫行辦 20048月25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21.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 20048月23頒布 122.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 20048月23頒布 123.全經濟普查條例 20049月5頒布 124.民銀行行政許實施辦 20049月17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 20049月15頒布 126.務院資產監督管理委員行業協工作暫行辦 20048月30頒布 127.經紀管理辦 20048月28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 20049月15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員任職管理辦 20049月22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 20049月16頒布 131.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 20049月15頒布 132.保險公司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 20049月29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 20049月29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9月29頒布 135.金融機構額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實施細則 200410月12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 200410月18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員管理辦 200410月9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 200410月18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員任職管理辦 20049月23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9月29頒布 141.財產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 200411月8頒布 142.企業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10月30頒布 143.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11月11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10月29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類管理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10月27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關財務管理問題規定 200410月30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 200412月2頒布 148.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12月7頒布 149.投資公司計核算辦 200410月25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11月30頒布 151.華民共統計實施細則 20006月2頒布 152.基層口計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暫行) 200410月12頒布 153.保險中國機構管理規定 200412月1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12月15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計制度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 200410月19頒布 156.財政違行處罰處條例 200411月5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 200412月20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證管理辦 200411月30頒布 159.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12月7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試行) 200412月15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 200412月30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 200412月30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12月29頒布 164.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復議辦 200412月28頒布 165.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處罰辦 200412月28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 200412月25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 200412月3頒布 168.貨物自進口許管理辦 200411月10頒布 169.貨物口許證管理辦 200412月10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 200412月27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 20051月12頒布
㈣ 關於民間借貸、企業間借貸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民間借貸,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2、關於企業借貸
目前來講,是不允許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對企業間資金借貸,出借方尚未取得利息情況下如何裁決作出了答復,根據該答復內容,「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㈤ 貸款的法律知識
一.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並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 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 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 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 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 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 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 並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 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 主要適用於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並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時, 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借款人資格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 作為銀行的律師,應幫助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資質, 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貸款的資質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律師應當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續情況等進行審查:
1.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應當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部分事業法人外, 各類企業均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二)借款人的資格證明書: 貸款證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 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 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 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後, 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所謂貸款證, 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 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 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准, 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作為貸款人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三.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協助:
(1)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後, 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 測定貸款的風險度。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 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 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 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師應當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同時,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
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三)起草及簽訂貸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 所有貸款應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 貸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 用途、金額、利率、期限、 還款方式、 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 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貸款合同主要內容
(一)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是指貸款的使用范圍。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不能用於非法目的。
明確此項條款, 對借款人而言, 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 對貸款人而言, 可以監督資金的使用, 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 首先, 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 在借貸雙方對此都知情的情況下, 根據一些國家法律如美國法, 這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 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 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 以免構成默許該非法用途而喪失要求強制收回貸款的權利。其次, 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 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 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 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 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 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3.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 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 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 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 期限短, 流動性強, 周轉快, 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作法看, 主要有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類型。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 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 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在實踐中,根據貸款資金的用途,還可將貸款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 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 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並無積極意義, 主要是通過這種區別正確規范貸款行為。
4.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 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 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 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 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 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 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 確定每筆貸款利率, 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6.提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 並規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 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 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 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 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7.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 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 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 按時還本付息。
8.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 規定的較為詳盡, 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自願提前還款;
(2)強制提前還款;
(3)自願取消額度;
(4)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 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9.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並不都是在簽字後立即執行, 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行, 甚至在貸款開始執行後, 通常還要求在以後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貸款合同的先決條件。只有當這些先決條件成熟時, 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貸款的權利, 貸款人才有義務給予貸款。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涉及借貸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 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有關文件, 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 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 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包括:
(1)提供公司營業執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權書的副本, 如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等;
(3)提供借款人的組織文件, 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師意見書(如需要);
(5)提供有關的項目協議;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 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 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8)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10.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資產負債狀況、業務活動等是銀行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 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 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為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 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加速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11.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一般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 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 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 即從某件事件的徵兆看來, 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已, 其終歸是要違約的。這類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償付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交叉違約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界至之前, 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 銀行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 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 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出現違約, 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 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 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 它頗有「先下手為強, 後下手遭殃」的味道, 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 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遭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 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 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 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 以使銀行能夠及時全面的測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 或以書面文件承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 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 如果無法擺脫窘境,就不可避免的會違反貸款協議的規定。
(3)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重大的不利變化。
由於違約事件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 既然從銀行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銀行方面來將,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
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 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 也不問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 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 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 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貸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向貸款人申請提款時,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審查:
1.貸款合同是否生效。貸款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是否已經成就; 簽署人是否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如非法定代表人簽署, 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貸款合同加蓋的公章是否真實;
2.如果是額度貸款, 審查借款人提款申請書的真實性: 提款依據是否明確(載明額度貸款合同的合同號); 提款的金額、利率、期限是否明確; 提款申請是否已被貸款人的有權審批人審核同意;
3.借款人填寫借據項目是否完整(借款種類、幣種、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借款人是否具備合同約定的先決條件。
(二)還款
1.貸款到期後, 律師應提示貸款人及時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書應由借款人書面簽收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2.在貸款合同中, 如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其未按時還款的前提下從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主動扣除的約定, 應提示貸款人按照約定行使直接從借款人帳戶劃扣應還本息的權利。
3.對借款人提前還款, 合同可以約定必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4.借款人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金額支付借款的利息, 並償還借款本金。否則, 借款人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貸款合同履行中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權
一、貸款的概念和種類
(一)貸款的概念
貸款是指金融機構處於債權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隨時應償還本息的條件下,將貨幣資金( 現金或現金請求權 )貸給他人的一種資產業務。另外,貸款一詞也常指貸款人向借款人貸放的貸幣資金。
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以存款等負債業務集中起來的貨幣資金,絕大多數都通過貸款用於社會再生產。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對於支持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自身經濟效益,保障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信貸管理體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其間,許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先後對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作了規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我國關於貸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現行法律 、行政法規 ,主要有 :(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3)1985年2月28日國務院發布 《借款合同條例》;(4)1995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
(二)貸款的種類
根據常用的幾種標准,可以將貸款作如下分類:
1.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貸款人(受託人)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銀行發放的貸款。
2.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 含一年 )的貸款;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 的貸款 ;長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貸款。
3.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是指憑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 ,按約定承擔 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4.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發放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是貸款人為滿足借款人固定資產的維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擴建對資金的需要而發放的貸款,包括專用基金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
5.單獨貸款和銀團貸款。單獨貸款是獨家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銀團貸款是數家金融機構聯合,在一個貸款協議下按各自承擔的 份額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採取銀團貸款形式的目的,一是滿足借款人對巨額資金的需要,二是在貸款人之間分散貸款風險。
6.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人民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幣種為人民幣的貸款;外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外幣幣種的貸款。
二、金融機構的貸款經營原則
為了規範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建立和健全貸款管理秩序,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減少貸款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國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對金融機構經營貸 款業務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
(一)守法原則
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 。具體包括 :其一,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如不得對借款人的違法用途發放貸款;其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包括貸款的種類、對象和范圍;其三,遵守國家關於貸款利率 、期限的管理規定 ;其四,遵守國家的信貸計劃和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其五,不得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二)自主經營原則
金融機構有權根據自身信貸資金的營運狀況、貸款項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等,依法自主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除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外 ,金融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即使是由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也應當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三)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努力追求自身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並充分考慮貸款的社會效益,保證貸款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能夠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嚴格審查,加強管理,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貸款債權的安全,預防和控制貸款風險,避免發生貸款損失。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按照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控制中長期貸款的比重,加強資產的流動性管理。
(四)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
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借款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關系的基本准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因借貸、擔保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民法基本原則。
(五)公平競爭原則
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開展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同業之間的關系的基本准則。金融機構之間,應當公平競爭,相互協作,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上的不正當競爭,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
(六)有擔保原則
根據《 商業銀行法 》和《貸款通則》的規定,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除委託貸款外,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可見,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以有擔保為原則,以無擔保為例外。堅持有擔保原則,對於保障貸款債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貸款的一般程序
金融機構一筆正常的貸款,從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到收回貸款,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辦
㈥ 一般公司應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公司設立、年檢、注銷必須遵循的法規。
3、《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4、《物權法》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另外,物權具有擔保功能,在涉及物權擔保時,《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必須遵守的。
5、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後,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婚姻法》、《繼承法》
公司在運轉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股東因為婚姻、繼承事項的出現,而出現股東或股份的變動,這方面上述兩部法律均有調整。
7、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8、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9、會計法
公司運轉,各種經濟指標都要用數字來體現,而體現的數字都要受《會計法》的規定,不能違背該法及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
10、《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11、《破壞法》
公司的終止,就是公司作為法人人格的消滅,無論是股東自行決定解散還是申請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這時的操作《公司法》有規定;而到了資不抵債的時候,申請破產就要受《破壞法》的調整了。
㈦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即抵押貸款手續的辦理、融入資金利率的問題以及與徵信系統對接的難題。對於這些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可行的對策,因此需要學者在理論上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最終確定可行的方案。
一、辦理抵押手續面臨困難
我國《物權法》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抵押權不設立。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並為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是,在上海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並不接受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各種原因造成的。我國《貸款通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銀監會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
銀監會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將「貸款公司」界定為: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很明顯,小額貸款公司並非「貸款公司」。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政府批准設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也沒有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並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還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只是從事金融業務(貸款業務)韻特殊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不明確,直接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及抵押辦理的困境。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的,並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同時,其也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無效」。由此可見,企業一般不得向其他企業及自然人發放貸款。
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僅僅是非金融企業,國家也沒有就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出具專門的配套性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違反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於非金融企業(含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一律採取了保守主義,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這一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車輛或機器設備等法律允許的抵押物登記時,也遭遇了相應的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的情形。
二、融入資金的利率問題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兩個以下銀行金融機構融資,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但是,根據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反饋,目前上海大多數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此類融資定性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業務。也就是說,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要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這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於預期。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的定性,究竟是授信業務、拆借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但是,無論銀行將此類融資做何種性質處理,其核心問題在於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利率如何計算,並將該利率與商業銀行的現行做法對接。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壓力很大。能否為小額貸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資金,關繫到其能否獨立地持續性發展。
三、徵信系統的對接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時,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了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准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並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但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因為沒有開展與徵信系統的對接工作,造成在實際運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憑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詢信貸記錄並提供。由於中國人民銀行並不對信貸記錄的真實性負責,這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的信貸記錄的真實性無從判斷,也就不能對借款人進行風險審核。
㈧ 企業需要遵守的法律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公司設立、年檢、注銷必須遵循的法規。
3、《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4、《物權法》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㈨ 一些所謂的貸款公司是否合法
在手機上發貸款信息的,絕大多數是不合法的。
他們拿你的身份證去各家銀行辦信用卡,套現。然後,他收一定的手續費,走人。
這時,實際上,你是欠銀行的錢的。這些錢你必須還。那些人白白騙走你相當一部份錢。
還有一點,你還可能涉及合同詐騙。因為你虛假信息開辦多張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