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欠款,法院如何強制執行是執行公司財產還是執行股東財產
看公司的性質,如果是個體,合夥企業,那可以執行個人的財產。如果是公司企業性質,那就只能以公司的資產進行執行。如果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中止案件的執行,待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法律分析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是指執行機構強制被執行人取走在特定房屋內或者土地上的財物,並將該房屋或者土地交付權利人的執行程序。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屬於不動產的執行。這一執行不但要將執行標的物佔有轉移給債權人,而且還要將房屋內的或者土地上的不屬於執行標的之動產除去,讓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居住的人或者遷出土地。這類執行方法是將房屋或者土地的支配權轉移給債權人。現在申請執行人想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發現沒有財產可執行,但是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合法債權,於是,法院允許申請執行人直接凍結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代為償還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了。這裡面的法院通知,其實就是一個執行通知,告訴第三人,法院要執行了,要配合法院的代位執行,立即實施代履行的方式無須催告是因為即時代履行所針對的事項時間緊迫,如不及時處理,可能會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也會給他人帶來不便。而催告程序需要一定的期限,不能適用立即實施代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㈡ 一人開的有限公司欠債可以執行一人法人的財產嗎
公司倒閉而且欠債,法人不需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股東只需要以認繳的資產來償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認繳資產實繳不足的,需要以自己的財產補足。如果該公司是合夥企業,因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法人需要用自己的財產對公司的債務進行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㈢ 私人企業欠個人錢款,法院強制執行時,企業法人的個人財產是否可以在
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即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法院可以執行其個人財產。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1)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夥人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是指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注意不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公司本身)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你提問中有一個概念是錯誤的,企業法人,是指企業本身;這跟企業法定代表人,即老闆不是一個概念。企業欠債,企業法人當然要承擔責任,而企業法定代表人則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