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09年10月5日,甲科技有限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金額5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零6
1、借款合同約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預扣利息應從借款本金中扣除,然後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2、由於甲方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資金,屬於違約,乙方有權要求廢除合同。
Ⅱ 甲公司和某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銀行放款前確認甲公司經營不善面臨批產,決定中止貸款,銀行行為屬於
我國《合同法》第68條規定,當事人互負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有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時,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這就是不安抗辯權。
銀行借款合同顯然符合這一規定。因為銀行只有先貸款才可能出現對方不還款喪失不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因此,在借款合同成立後,銀行發放貸款之前,或在發放部分貸款之後,發現借款企業財產狀況可能危及銀行債權實現時,銀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把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財產狀況惡化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等情形,而隨意中止履行合同,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中止履行合同後,銀行應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如果銀行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了擔保,則合同可繼續履行。
選項C是正確的
Ⅲ 貸款合同問題
你好,只要有證據證明銀行每年都向乙公司發催收函件,每一份催收函都表明其還款的事實,那麼,該訴訟時效就沒有過,而是在每一年發催收函後,時效終止,重新計算訴訟時效。違約金不是一個獨立的債權。它是因為違反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一方所要承擔的經濟責任。在合同法上規定,合同之債的范圍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其他經濟損失等。
Ⅳ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2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0
2011年3月,甲向A銀行貸款2000萬,借款期限1年,從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應A銀行要求,甲以自己價值800萬的機器設備進行抵押,約定到期還不上借款,機器設備直接歸銀行所有。2011年7月1日,甲將該機器設備出租給乙公司,租期1年,並書面告知乙該設備已經抵押的情況。另丙為甲向銀行貸款提供了保證,擔保金額為1200萬,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但約定保證期間是2個月。還款期限到,甲還不上借款,銀行要求以抵押設備抵賬,乙認為租期未滿,拒絕交出設備。
問:(1)抵押合同內容合法嗎?說明理由
(2)乙拒絕交出設備合法嗎?說明理由。
(3)乙的損失誰承擔?說明理由
(4)丙的保證方式屬於哪種?說明理由。
(5) 兩種保證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Ⅳ 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乙對甲享有的要求其還款的權利不具有排他性。 這句話對嗎請解釋下
對,換句話說就是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為我們知道債權的客體是行為,不同於物權的客體是物,一個物不可能既給A又給B,但行為是可以的,因此債權人之間是平等的。因此假設甲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乙銀行就不能要求甲公司先還款,而必須和其他債權人一起按比例得到償付,這就是債權不具有排他性。當然如果有相應的自有的擔保物的就另當別論,但這是擔保物權的范圍了,如果有保證或他物擔保,比如丙公司提供的保證或物保,則只不過將債權人由乙銀行換成丙公司,由丙公司作為債權人參與破產分配。
Ⅵ 急求:合同法案例分析
(1)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該約定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2)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3)如果債權人乙銀行主動放棄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擔保,則丁公司的保證責任為400萬元。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應當優先執行物的擔保,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債務人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Ⅶ 求國際私法案例分析,急!
1、此案例為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盡管在適用准據法上這屬於一國內的區際法律沖突,但是對於港澳台的區際法律沖突解決方法,實踐中我國法院都是參照國際私法來解決的。
2、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適用香港法作為准據法,那麼當事人需要提供香港法律以便進行查明,當事人沒有提供香港相關法律的內容,法院可以適用我國法律。3、我國立法原則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概括起來有:合憲性原則,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4、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5、實在不清楚該題究竟想論述一個什麼問題。提供個要點你注意把握:
我國立法的法治原則要求我國的法制統一、但是這個統一並不排斥香港、澳門、台灣這些地區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從廣義上看,它們也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因此,在我國內地和香港這擁有各自獨立的司法體系,發生民商事糾紛的時候,就會產生區際法律沖突,而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有效的區際法律沖突解決途徑,因此只能按照國際私法的相關理論和實踐進行處理。所以內地與香港的民商事糾紛仍舊作為涉外民商事糾紛來處理,關於准據法的選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但這並不與我國立法的法治原則相沖突。
Ⅷ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2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為2001年4月1日——20
1、不合法,抵押物不能直接給抵押權人,應該走拍賣程序,拍賣所得款多退少補。
2、保證期間到2002年10月1日,擔保法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為債務到期的6個月。
3、丁公司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Ⅸ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甲銀行與乙簽訂一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即2008
(1)未過訴訟時效。甲銀行催收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2)合同中未載明保證方式的,視為連帶保證。
(3)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4)未約定保證范圍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5)不能實現。訴訟發生時已過保證期限(2011年1月3日),丙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Ⅹ .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發放貸款1000萬元,還款日期為2007年10月31日,經協商可展期2個月。2007年5
阿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