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貸款離婚後誰負責
夫妻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已經離婚,夫妻二人還是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二人中任何一個全部償還,償還的人依夫妻之間的約定向另一方追償。
⑵ 離婚前在銀行拿了貸款,離婚後還了一次,然後又拿了貸款應該找誰還
從銀行方面說,誰貸款誰還
從男女雙方說,實際用款人還,如果是房產貸款,誰得到房產誰還
如果實際用款人不是貸款人,可以先還款再要求對方償還。如果銀行能變更貸款人,最好變更
⑶ 離婚後貸款誰還
如果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就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進行明確的約定,在離婚後法院可以向雙方主張債權,也就是說女方仍有償還欠款的義務,,應該盡快解決,免得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⑷ 夫妻婚前有貸款,離婚後可以由一方還款嗎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你們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再起訴由法院判決。
⑸ 夫妻離婚後婚前貸款怎麼還!
婚前貸款,一般屬於借款者個人債務,由本人償還。(廣東昱橋律師事務所)
⑹ 夫妻離婚後,婚前貸款該誰還呢
如果有協議,執行協議,沒有協議,男方全額給的首付,離婚後房子歸男方,余額貸款由男方還。你可以得到部分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⑺ 夫妻關系內有銀行貸款,離婚後怎麼還
這個貸款是誰簽的字,如果雙方都簽字了,即使離婚了也是一人一半的還,因為現在剛上了政策。婚姻內有一方在對方不知道或不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貸款,法律上屬於貸款人的那個人還款。
1、准備資料。
個人首先准備好向銀行貸款所需的資料:包括借款申請書、客戶的身份證、戶口薄、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有配偶的客戶,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和戶口薄),如果是抵押貸款的客戶,需要出具抵押物的產權證;如果是免擔保貸款的客戶,需要提供良好的信用記錄。
2、辦理申請。
准備好相關資料後,客戶可以到銀行或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操持貸款申請向銀行交驗相關資料和客戶交納各項費用後,客戶需要與銀行簽定貸款合同,並以此作為約束雙方的法律性文件。
3、貨款審查。
如果是購房貸款,首先由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對客戶申請進行初審,如果合格則由銀行進行最後的貸款審批;如果審查不合格,則銀行將退回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所收取的費用。
4、辦理其它法律手續。
除合同之外,客戶還需辦理一些法律手續。如果是抵押貸款的客戶,客戶需要在銀行進行抵押物的抵押登記和備案,以備將來查詢。
5、銀行放款。
客戶的相關手續料理完畢之後,銀行會根據對借款人的評定,進行借款審批或者報送上級審批。然後,工作人員會告知客戶貸款數量、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相關細節,並簽發貸款指令,將貸款項劃入客戶帳戶。
⑻ 結婚後貸款離婚後貸款誰承擔
婚後貸款是屬於共同欠貸的,需要共同承擔。但如果是由一方貸款,並且有證據證明貸款,沒有用於夫妻二人婚後開銷的話,應該是由個人承擔的。
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⑼ 離婚後貸款歸誰償還
婚姻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債務人自己承擔,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償還。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⑽ 夫妻其中一人是主貸人,離婚後貸款是主貸人負責償還嗎
夫妻其中一人是主貸人,離婚後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0)夫妻離婚前貸款離婚後誰來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