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如何證明丈夫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
(1)怎樣證明貸款沒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B. 請問女方如何舉證未動用婚內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首先,你需要就你對貸款是否知情進行舉證,如果是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偽造簽名可以通過筆跡鑒定舉證。其次,如果貸款確實是你自己簽的字,那就需要根據貸款的用途來證明貸款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C. 在夫妻債務中如何證明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秘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夠證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於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為個人債務。因為貨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所以無法證明這張錢用於什麼地方,那張錢用於什麼地反,所以舉證也是有難度的。實踐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後生活的關聯性及合理性。
D. 如何證明貸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你好,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默認的無需證明的,貸款沒有或者沒有全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才是需要證明的,這個證明非常難。
E. 老公借款怎麼樣才能證明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讓他證明用於家庭什麼花銷了 。不能證明就是沒有用於家庭 ,你無法證明這種借款 。
F. 怎麼舉證夫妻之間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
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依此規定,若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需證明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或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來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但對於一方舉債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則毫無辦法,債權人對此很難舉證,造成很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法律在此喪失了應有的公正性。
二、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將該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夫妻,並且已明確表示出債務人夫妻無舉債合議。根據舉證責任規則,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或債務人能夠證明該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時還機械地堅持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那麼債務人不但要證明該筆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還要證明夫妻雙方沒有舉債合意,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顯失公平。
G. 如何證明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說夫妻間的共同生活費用沒有雙方簽字認可的收支明細,就難以證明借款使用的用途。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借貸款項都是夫妻共有的。
H.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借款但卻未用於家庭生活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換言之,非共同債務由應該一個人償還。但是這個舉證責任不是債權人的,而是提出異議的一方舉證。
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異議的一方首先可以從債務是否真實、合理,是否有可能是虛構債務兩方面提出異議。然後就是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就要求舉債的一方說明借款的用途,要考慮這個用途是否合理,比如舉債兩百萬,說用於共同生活了,那這錢用在哪裡的。